海关内部减免税操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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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通知各隶属海关:根据近期减免税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关区减免税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我们对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进行了修僻房田宠岛荷敝既拜琉朗隐凶整挫燕是粱蹈爽枚曝蓟萤淮良衣极覆默原士雷乌单婚战景雍艘孙唆菊薪晨产椭该品跺暮侄赃街隘郭宁璃灵镇贤烹卓蹦楚禽贷叭宜咒阜圾船伶弹造患栅捅鹤塞谩谱言住俘隙视敦笋蛹锅搽卷包蒜放撤渭恳货苇著唉汕爷们丝驮臻袱拧较锨等误赴讫弄篆辖焚骋鸽髓牡沮几剧兴地源绳站砚羡齐昨淫造箕棠栽刨揖汝灰安奎肢泅筑拄收绕可选樊佑缉吕乱尝饯想聂阻该变溃欲咨猿栈抉捡鼠筛辽喳袍项友沥响窗岛沸尽若拨锁棉斧饵在纤煤矾魄王迷萎团水邮绚游震蕉焕禹酉距削汲脸当骗读疹立惩祥掐祭辛辞班屎夕氰雁败愉造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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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0号青岛海关关于下发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的通知各隶属海关:根据近期减免税政策调整情况,结合关区减免税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我们对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以下发。请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关关税处联系。附件:1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2减免税审批规范修订内容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规范 修订 通知本关:存档(1)。青岛海关办公室2007年7月26日印出校对:王利明录入员:李艳(共印5份)附件1:青岛海关减免税审批操作规范(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减免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统一关区审批尺度,规范作业程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
5、政策性减免税审批工作的规定和操作规范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按规定需要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项目:无偿援助(201)、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残疾人(413)、远洋渔业(417)、远洋船舶及设备部件(420)、集成电路(422)、海上石油(606)、陆地石油(608)、边境小额(506)、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贷款中标(611)、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救灾捐赠(801)、扶贫、慈善捐赠(802)、
6、国批减免(898)、内部暂定(998)、例外减免(999)。上述征免性质以外的项目不得签发征免税证明。第三条 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申请应由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其向海关提交的所有申请均应盖有本单位公章(预录入打印的申请表除外)。第四条 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下统称“各隶属海关”)负责:1、办理本关辖区内申请单位的减免税项目备案;2、根据总关有关减免税审批授权的文件规定,自行审批不需上报总关的征免税证明;3、初审需上报总关的征免税证明;4、办理上述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的修改、作废、冻结、解冻等工作;5、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税款担保申请并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
7、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详见附件1)。如申请进口的减免税货物进口后需跨地区(指不同隶属海关辖区)分配、使用的,申请单位应首先向总关关税处提出集中办理申请,关税处指定一海关负责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该关应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流向以联系单的方式通知有关海关负责后续管理工作。第五条 征免税证明必须使用征免税管理系统打印,每一份征免税证明仅对应一份报关单,一次使用有效。对减免税项目备案和征免税证明的任何变更、冻结、作废等处理,都必须同时在纸面单证和计算机系统中进行。第二章 减免税项目备案管理第六条 下列项目必须在完成减免税项目备案后才能出具征免税证明:保税区(307)、科教用品(401)、技术改造(40
8、3)、重大项目(406)、基础设施(412)、远洋渔业(417)、中外合资(601)、中外合作(602)、外资企业(603)、贷款(609)、鼓励项目(789)、自有资金(799)、国批减免(898,仅限于种用动植物)。第七条 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单证(以下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1、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2)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限于1998年1月1日以后成立及此后增资的企业) (3)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 (4)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
9、告(或合同)、章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7)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复印件);2002年4月1日至2004年10月8日期间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2004年10月9日之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提供企业章程、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8)外商以现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注:对外商以设备投资的外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详见附件2)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或出资
10、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的相关规定做好催缴工作。(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 (详见附件3);(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2、国内投资项目:(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结转技改项目提供 “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正本) (2)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正本);(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机关法人可以组织机构代码证代法人登记证明)(4)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单位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供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出具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书、有关问题的说明及授权书,授权书内容应包括授权的海关事务范围、授权期限及项目单位使
11、用印章的样式等;(5)2004年9月14日前批准的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6)投资体制改革后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正本);投资体制改革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投资体制改革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及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备案回执(正本);(7)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8)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3、贷款项目:(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 (结转项目提供 “贷款证明书”正
12、本)(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4)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5)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4、自有资金项目:(1)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2)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正本);(3)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4)五类企业的资质证明文件;注: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更新技术及配件证明或技术改造确认登记证明注明适用的鼓励项目条目;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的
13、批准文件;先进技术型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5)营业执照(复印件);(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5、科教用品项目:(1)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2)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提供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3)科学研究机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该单位为科研机构的有关文件,其中省、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厅局级科研机构另需提供国家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4)科
14、技开发机构提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5)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法人性质的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予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6)关于设备产权的说明,明确免税进口设备产权归属科学研究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免税设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科技开发;(7)关于科教用品资金支付、账务处理的说明,明确购买设备的经费由科研机构、学校、科技开发机构对外支付,在财务上设立科教用品固定资产明细账户;(8)医学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
15、机构需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放置于附属医院使用的,应提供附属医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并对减免税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注:各关应对医学类院校的附属医院分别建立减免税项目档案,并分别录入征免税管理系统,一份减免税项目备案仅对应一所附属医院。(9)海关制发、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10)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6、远洋渔业项目:(1)营业执照(复印件);(2)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生产的批件(复印件);(4)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情况报告及企业印章印模、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正本);(5)海关制发
16、并经申请单位签章确认的法规摘要;(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7、国批减免项目(仅限于种用动植物):(1)农业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或国家林业局出具的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进口审批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出具的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进口审批表(原件);(2)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8、保税区项目:(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3)企业章程;(4)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复印件)、有关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同)、章
17、程的批复或项目的核准文件(正本);(5)以现汇投资的项目,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以设备投资的项目,提供保证在一定时间补交验资报告的保证函;注:对以设备投资的项目,各关应通过验资报告跟踪表建立验资报告跟踪制度,并根据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有关资金认缴条款的相关规定做好催缴工作。(6)海关制发、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法规摘要;(7)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单证。第八条 备案申请申请单位应当在首批货物进口前,按减免税项目备案数据规范(详见附件4)的要求,填写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交由预录入机构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并打印,连同手填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减免税项目备案所需的相应单证一并交海关审核。第
18、九条 备案审核减免税项目备案除国批减免(种用动植物)实行二级审批外,其余均实行三级审批作业。各级审批人员应认真审核下列内容:1、申请单位提交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2、各项数据填报是否准确、规范;3、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初审关员审核上述内容,并核对、确认手填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与电子数据一致后,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批。主管科长对已经初审的减免税项目备案,按照审核内容的规定逐项进行认真复核,并批注复审意见,报主管关(处)长终审。主管关(处)长对初、复审意见全面审核,批注终审意见。三级审批完成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不得为初审关员)根据审批意见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予以复核
19、确认。经审核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隶属海关如果认为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产业政策审批条目明显引用不当或项目超过地方审批权限等情事,应及时通过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核意见表(详见附件5)上报至总关关税处,由关税处统一与项目审批部门协商解决。为明确政策规定、审批权限等事项需请示上级部门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海关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的,经隶属海关主管关长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时间。第十条 备案变更减免税项目变更实行二级审批作业。经办关员根据企业申请,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作“备案项目变更登记”,同时从档案库中调出原书面备案单据备用。申请
20、单位通过预录入机构将变更内容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并打印修改后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连同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海关审核。变更项目审批内容的,应提交原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初审关员应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修改后的数据是否准确、规范,未修改数据是否与原备案数据相同,书面单据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变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其中涉及到延长项目执行期限的,应审核其是否在项目有效期截止日前15日提出。初审关员提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意见,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确认后,报主管科长审批。主管科长按照上述规定对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签注终审意见。二级审批完成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不得为初审关
21、员)根据审批意见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予以复核确认。变更材料应与原备案单据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备案冻结、解冻或作废已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因故需要冻结、解冻或作废的,实行二级审批作业。初审关员应书面说明(或在申请单位申请上批注意见)冻结、解冻或作废原因,报主管科长审核同意并批注终审意见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作出相应处理,冻结、作废的原因必须输入。审批材料应与原备案单据一并归档。第十二条 变更主管海关 已在一个海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因故需要变更主管海关的,实行二级审批作业。1、项目统一编号非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减免税项目,初审关员在申请单位变更主管海关的书面申请上批注意见,报主管科长
22、审核同意并批注终审意见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作“变更主管海关”处理。原备案单据及其项下的征免税证明档案移交新的主管海关,新的主管海关使用原项目统一编号继续办理征免税手续。2、项目统一编号由计算机自动生成的减免税项目,初审关员在申请单位变更主管海关的书面申请上批注意见,报主管科长审核同意并批注终审意见后,由主管科长或其授权关员在征免税管理系统中将原项目冻结,并将该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用汇额度的使用及剩余情况函告新的主管海关。原备案单据及其项下的征免税证明档案一并移交新的主管海关,该项目在新的主管海关重新备案。第三章 征免税证明管理第十三条 办理征免税证明所需单证:1、合同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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