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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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确保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竣工结算久拖不结、拖欠工程款和劳务人员工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
2、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含仿古园林)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后,与发包单位之间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第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
3、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应规定执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发承包双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签字确认。第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承包人应共同填写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建筑工程造价分析表和建筑工程项目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消耗数量及单价分析表(见附表),加盖公章及执业印章,由发包人按施工报建管理权限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手续。第八条 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海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建筑工程造价分析表和建筑工程项目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消耗数量及单价分析表;(二)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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