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造价评审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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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造价评审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造价评审行为,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工程总承包项目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第三条赤峰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按赤峰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2、对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进行评审。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市本级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发包,对确需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初步设计应当加大设计深度,明确重大技术方案,确保概算书内容齐全、造价合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工程总承包的目标、范围、功能需求、技术标准、材料设备规格档次等内容。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形式。按照权责对等和风险分担的原则,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预结算书编制原
3、则,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范围、方法。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中的造价条款向评审中心征求意见,中标后将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向评审中心备案。第三章预算评审第九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按照现行规范及合同约定,编制满足施工深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至审查部门审查。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将预算书及其他预算资料报送至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预算书严格审核,确保工程量准确、定额套项及单价合理,严禁高估冒算。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签约合同价。第十二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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