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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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 料推荐海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暂行办法( 1995 年 8 月 2 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琼办发 199533 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规范病事假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和党派团体的工作人员。第三条 工作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假的,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 请病假。其假期根据医院的意见,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一)病假二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二)病假超过二个月的, 从第 3 个月起,工
2、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三)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给本人工资的70。(四)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第五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 利待遇。第六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一次性的年 终奖金。第七条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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