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谈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建筑工程法律适用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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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技术专栏-谈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建筑工程法律适用问题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这是我国消防立法和消防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对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避免和遏制重、特大恶性及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科学技术和信息高度发展,带来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情况、新的课题不断出现,有些新的立法亟需出台,原有的消防立法也需及时进行清理和修订,以不断适应并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消防法相关条款存在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对于建筑工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法律适用问题,存在模糊的地带,既不利于基层消防
2、机构的监督执法,也为社会埋下了隐患。在此,本文就该问题展开分析以及就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探讨。 一、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建筑工程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从广东省近两年来的消防信访案件来看,建筑消防安全问题方面的占90以上。这些被投诉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建筑物,大多数未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这类建筑物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 1.消防法实施(1998年9月1日)以后违规建设的建筑物; 2.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建设如雨后春笋出现的建筑物,即消防法实施以前,介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之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983年版)等相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以后,改
3、革开放早期建设的老建筑物; 4.消防条例及建筑防火设计规范(1983年版)等其他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出台以前的旧建筑物。 由于历史问题,这些建筑物存在许多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现象,消防安全状况确实令人堪忧。但是,这些建筑数量庞大,涉及到的单位、人员数量也特别多。如果对这类建筑物不进行整改,一旦发生火灾,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如果直接适用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整改,不仅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很多都难以达到要求,甚至不可能。特别是涉及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安全疏散、消防给水、自动灭火、防排烟、耐火等级、消防电源等问题,很难通过整改达到要求,或者根本无法进行处理。 (一)消防法实施后违规建
4、筑物的法律适用问题。 消防法第十条对于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方面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但是对
5、于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适用问题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是根据消防法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一种是根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6、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或者限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已经完工的,责令停止使用:1.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即开工兴建的;2.施工中擅自改动消防设计,违反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3.建筑消防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接收使用的”,同样的行为,依据法规不同,造成在处罚的幅度上的明显区别。 消防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具体实施时间为1998年9月1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是公安部制定的部委规章,具体实施时间为1997年3月1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这是法律效力等级的一般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7、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也明确了“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在消防法与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不相一致的情况下,应以消防法的法律责任适用为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已经取消了公安部30号令内有关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项目,但是根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公通字200471号),30号令实体并没有作出任何修改而直接予以保留。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公安部应当尽快对30号令作出修改,删除与消防法不
8、相一致的规定内容。 (二)消防法颁布之前,消防条例及相关建筑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出台后违规建设建筑物的法律适用问题。 现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的实施时间为1984年10月1日,废止于1998年9月1日。消防条例第五条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消防监督机构有下列职权:四、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当时的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核和验收,但消防机构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的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公安消防机构明确履行对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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