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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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247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住房建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统征包干收取不可预见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中规定的“不可预见费”对住房建设免收。 二、 “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不超过1;其它市、州不超过1.2,县(市)及林区不超过1.4
2、取费基数为上一年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办法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296号)规定执行。 三、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收费标准。 (一)、征地管理费:取消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第四条修改为: “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 (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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