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户法制培训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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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避免采用某些工具和软件对文章盗取,故对本文70%文字内容颜色设置为白色,请下载后将字体颜色更换为黑色便可。XX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户法制培训讲义目录1. 烟草专卖管理与行政许可1.1.1烟草专卖制度1.1.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1.2零售许可证的基本信息1.3 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发放1.3.1申请条件:1.3.2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1.3.3不予许可条件:1.3.4有数量限制的优先发放:1.4 零售许可证使用1.4.1 正确使用方式1.4.2禁止行使行为1.4.3丢失补领1.4.4 到期换领1.4.5 停业申请1.4.6 变更申请1.4.7歇业申请2.零售户常见涉烟违法行为2.1无证经营行为 2.2未
2、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2.3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行为2.4无证批发行为2.5无证运输行为3.执法监督检查相关知识3.1 执法主体:3.2执法依据3.3行使权限3.3.1可以行使的职权:3.3.2取消许可的情形:3.3.3注销许可的情形4.卷烟防调包常识4.1、“调包”行为基本特征4.2、“调包”主要手段4.3卷烟防调包知识1.1 烟草专卖管理与行政许可1.1.1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也就是说,未经
3、许可,不能经营卷烟等烟草专卖品等业务1.1.2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就是烟草专卖部门,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准予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1.2零售许可证的基本信息2013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内容包括许可证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经营场所、供货单位、许可范围、有效期限。 许可范围:卷烟、雪茄烟。没有烟丝,不能经营烟丝有效日期:从某月日到某月日。超期作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发证机关:XX烟草专卖局供货单位:XX市烟草专卖局1
4、3 零售许可证申请与发放1.3.1申请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1.3.2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3.3不予许可条件:烟草专卖许
5、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1.3.4有数量限制的
6、优先发放: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4 零售许可证使用1.4.1 正确使用方式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1.4.2禁止行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
7、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4.3丢失补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遗失或损毁许可证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申请表;(二)遗失或损毁证明;(三)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4.4 到期换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8、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4.5 停业申请持证人需要暂停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1.4.6 变更申请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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