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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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2025年3月12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灾害风险防控第三章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第四章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第五章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范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助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
2、监测预警、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事件。第三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科学防治,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类自然灾害。第四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法律
3、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减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县消防安全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指挥部等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联合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与防灾
4、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防灾减灾救灾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设立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抢险救灾、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等事项。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等主管部门(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有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并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综合减
5、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和疏散逃生演练。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灾减灾、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学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第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
6、灾救灾工作干部调休、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等制度措施,保护干部身心健康,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公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公布投诉举报范围和方式,及时办理投诉举报事项。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第十一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4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促进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7、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第二章灾害风险防控第十二条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编制本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要求,分别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定期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及时更新自然灾害风险核心要素信息。根据普查结果对相关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相关灾种的风险区划以及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明确防御灾害类型
8、资金投入、治理项目、治理措施等事项。第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电力、通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的特点和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地址和相关服务信息。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第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点共同设置警示标识
9、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应急避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第十七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无法治理或尚未完成治理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避险措施;已完成治理的,应当及时销号。第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构建城镇防灾空间格局,提高建构筑物抗灾能力。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推广达到抗灾设防要求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逐步提高农村地区的抗灾设防水平。第三章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第十九条自治县人民
10、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县自然灾害特点和防治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本县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编制应急保障预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编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应急避险的人员职责、预警方式和转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
11、应当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实战演练。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情况,每年定期或在灾害高发期来临前,指导和组织灾害易发地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实战演练。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需要,制定相应灾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紧急避险实战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二)专项指挥机构、有关单位机构
12、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面临的自然灾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六)在应急演练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依托消防救援等机构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和
13、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第二十三条支持和发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到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鼓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按照就近原则与经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自发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应当向负责自然灾害应对现场指挥机构报告,服从统一指挥,并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第二十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其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
14、化水平。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二十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建设,提高自然灾害防御能力。自然灾害防御工程包括:(一)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二)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三)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工程;(四)防汛抗旱工程;(五)森林草原防火能力提升工程;(六)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搬迁工程;(七)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八)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九)自然灾害防治技术装
15、备现代化工程;(十)风险点区域配套电力通信设施防护工程;(十一)其他自然灾害防御工程。第二十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经鉴定达不到国家抗震设防要求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改造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逐步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抗震设防的规定,行政审批、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城乡道路时,其排水设施应当与城乡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地震遗址、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等科普教育资源,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建设灾害科教宣传基地和警示教育基地,积极开展自然灾害
16、研究与防灾减灾救灾教育、科研等活动。第二十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库和储备点,并按照品种完备、规模适度、方式多样的原则,进行抢险救灾物资储备。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抢险救灾物资储存点。鼓励和引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第二十九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应急物资管理平台,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储备前置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健全应急物资更新、补充和临期应急物资合理利用制度
17、并根据储备物品的种类,可以采用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合同储备、社会储备等方式储备应急物资。第三十条鼓励和扶持安全应急产业发展,涵盖安全应急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等全链条的安全应急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究开发用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大力推进高新技术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应用,提高安全应急产业的高新技术支持。第三H条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特点建立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吸纳各灾害领域以及风险管理、应急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第三十二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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