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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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甘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外建筑业企业进入甘肃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进甘备案手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具有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第四条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并对其在甘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各市(州)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核查,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管。 第五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驻甘分公司,配置如下人员:1、分公司负责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由具有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2、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公司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5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不少于2人。3、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公司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相应资质等级人员标准的30%配备,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4、特、一级施工
3、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一级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公司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各不少于2人(技术负责人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二)驻甘分公司已在我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20。(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其中特、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公司不少于300平方米;一级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四)已在我省指定银行帐户按规定标准存入省外企业进甘保证金。第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甘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4、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备案表(网址 下载)。(二)建筑业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及驻甘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须经年检合格)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四)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驻甘分公司经营委托书。(五)驻甘分公司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有效证件(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证书)及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六)驻甘分公司配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或岗位证书及其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工程的公函;(八)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
5、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有无事故证明;(九)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建筑市场诚信证明材料;(十)驻甘分公司在甘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兰州市区)的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十一)省外建筑业企业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婚育证明及驻兰分公司经营办公场所辖区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装订成册存档。第七条 对符合进甘条件的,发给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甘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企业持备案手册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备案手册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一个月内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企业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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