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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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财务管理办法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财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机关工作有效运转,根据会计法和财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原则 1、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原则。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在省纪委常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在分管副书记、常委、秘书长领导下由办公厅负责。机关各类经费不分拨款渠道、各种收入不论均为机关所有,由办公厅统一管理,行政处具体负责办理收支结算、进行开支审核和账务处理。办公厅要根据省级部门预算规定编制委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各单位不得私自设立账户,不
2、得保留账外资金或设立 小金库 。 2、实行财务事务公开原则。办公厅每年在机关公布一次经费管理情况。机关大宗物品采购、固定资产更新、废旧办公用品的处理和办公区装修改造等重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应及时将开支项目、办理过程和结果向机关通报,或在行政事务公开栏、机关局域网予以公开。其他应公开的事项按照纪委办公厅行政事务公开制度(省纪办200231号)的规定办理。 3、实行民主协商理财原则。办公厅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机关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室负责人参加的民主协商理财会议,通报经费开支和管理情况,就机关重大经费支出事项的安排和打算充分征求意见,民主协商解决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重要经费开支和管理问题。必要时,机关民主
3、协商理财会议可由分管副书记,常委、秘书长主持。 4、实行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各项规定,按照从严从紧的要求加强对机关各类经费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开支、造成严重浪费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 二、差旅费支出管理 5、因公出差报销标准严格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须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省外出差须报委厅分管领导审批。出差费用报销时,应先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按规定核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核报。 6、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报销须提供与出差时间、地点相一致的当地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
4、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票据报销。出差期间一般不报销长途电话费、招待费和出租车费,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须报经委厅分管领导审批。 7、机关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原则上不乘飞机和火车软席卧铺,特殊情况须报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 8、严禁借出差之机公款旅游。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就近探亲、办私事等原因绕道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出省参观考察,须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报销费用时附领导批示件。 9、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检查、评比等工作,凡牵头单位有专项经费的,机关不予报销有关费用;没有专项经费的,经委厅领导批准,按财政规定的标准予以报销。 三
5、办公经费支出管理 10、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厅行政处负责统一采购,并实行领取登记制。各单位需要购置统一配置以外的办公用品时,应事先与办公厅协商后再报委厅分管领导审批,由办公厅行政处按规定采购。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11、各单位购买学习资料、机关举办各类活动需要的经费支出,包括摄影、摄像和录音器材耗材等经费支出,须事先向办公厅提出需求意见,经委厅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会同需求单位办理。 12、机关各类、资料的印刷经费由办公厅行政处统一归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并实行定点印刷和送印审批制度。印刷品送印单位应填写纪委、监察厅机关资料送印审批单,经厅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审批
6、后,由办公厅行政处统一办理。 13、因工作需要批量印刷文件汇编、业务用书等,对外发放一律收取工本费。经核算收支有盈余的,可按扣除成本后的20%比例用于支付编辑、校核等劳务支出。 14、文件邮寄由办公厅秘书处收发室统一办理。应由交换站交换的邮件,一律不得邮寄。严禁私人邮件交收发室邮寄。 四、会议、培训费支出管理 15、机关各单位每年初将全年拟召开的会议抄送办公厅秘书处汇总,由办公厅根据省财政厅每年下达的会议经费包干指标和工作需要列出计划,报常委会审定后执行。 16、各单位召开会议应严格按照常委会审定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开支定额标准执行。省纪委全会费用据实支付,其它会议按计划内和计划外会议分类支付
7、费用。计划内会议费用按规定标准核算,计划外会议须经常委会或分管书记批准。 17、召开会议前,主办单位应将会议通知送办公厅行政处,根据年初审定的会议规模,按每人每天120元食宿标准支付费用(不含租场、交通费用)。委厅机关召开的计划内会议一般安排在省纪委培训中心。安排在外地或其他宾馆召开会议的超标准部分,原则上行政经费不予保障,可通过收取与会人员的住宿费予以弥补。 18、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往返途中按出差标准报销;已交会务费的,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19、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培训、挂职及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费用的报销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费用报销时,须附有关文件或领导批示。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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