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例题整理含答案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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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1.1.5 经济法的渊源 【例题1】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调整经济关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我国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例题2】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例题3】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 、国务院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C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D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例
2、题4】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A 、宪法 B 、同级政府规章 C 、法律 D 、行政法规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例题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经济法渊源的是: A、司法解释 B、判例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部分规章 【答案】。C。B。B。B。1.2.2 经济法律关系构成,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案例1】:假设A、B两个企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签订100万的买卖合同,双方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就是经济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该合同界定了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假设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在该借
3、款合同中,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C是保证人。那么C能否成为保证人就要看其是否具备签订保证合同的主体资格。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案例2】:企业能否对外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企业本身可以提供对外担保,但是对外担保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也不能超过上年的外汇收入。【案例3】假设ABCD成立合伙企业甲,如果要成为普通合伙人则自然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新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
4、伙企业,否则该合伙人退伙。【例题1】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A.某市财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陈某【例题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可以采用下列方式确认()。A.依照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批准成立B.依照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成立C.依照法律、法规或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D.依照法律、法规由主体自己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核准登记成立【判断】国家机关作为经济法的经济管理主体,在代表国家参与经济管理、经济协调法律关系时,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的。()【答案】ABCD。ABCD。【案例1】某厂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工程师王某中标承包了三车间,与厂方签
5、订了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了三车间全年应完成的各项指标,同时也规定了厂部必须保证按时、按质、按量供应三车间全年的计划内原材料。请问上述行为是否形成经济法律关系?上述行为是否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处理结果: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部组织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内部组织主要是指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内部相对独立的单位,主要是企业等经济组织在实行各种经济责任制如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出现的那些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和经济利益的内部组织。在本案中,工程师王某所代表的三车间很显然是属于这类内部组
6、织。其有资格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且合同内容清楚,即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所以,厂方与工程师王某所代表的三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是有效经济合同。【例题1】下列各顶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A.经济管理行为B.自然灾害C.智力成果D.战争【例题2】下列各项中,能够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A.商品 B.商标 C.公民 D.组织【例题3】经济决策行为、提供劳务行为以及完成一定工作行为,都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例题4】专利权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AC。AB。1.2.3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例题1】只有合法行为
7、才能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例题2】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事件的是( )。A、发行股票 B、签订合同 C、发生地震 D、承兑汇票【例题3】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事实中事件范围的是()。A. 经济管理行为B.签订合同C.战争D.擅自发行股票【答案】。C。C。【案例1】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 处理结果:该购销合同的主体符合资格,内容合法
8、为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暴雨成灾是不可抗力,是引起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因此,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粮食减产并影响收割进度,农场提出延期交货并减少供货数量符合法律规定,该购销合同应依法予以变更,同时,农场不承担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的违约责任 1.4 民事法律行为【例题1】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A 、读书、看报等事务性行为 B 、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C 、不当得利行为 D 、遗嘱行为 【答案】D【案例1】甲向乙借款1万元,由丙作保证人。此例中,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一个是甲与乙之间的借贷合同行为,另一个是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行为。保证合同行为的存在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如果没有
9、借贷合同,就不可能存在保证合同)。因此,借贷合同行为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行为是从法律行为 1.4.2 形式与分类 【例题1】木工王某因妻子生病急需一笔费用向章某借钱,章某提出王某必须在其妻病治好五天之内为其加工一套家具。王某无奈答应。后王某妻子病愈,但王某根本无法在五天之内加工整套家具。王某与章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属何民事行为? A显失公平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答案】C。【案例1】出卖人基于某种考虑,愿意将价值100元的物品以80元出卖给买受人。这属于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是指一方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向他方付出相应的代价的法律行为 软件工程师A承诺,如售货商B降低价格10%,A将为
10、B提供劳务,即对B的电脑系统进行免费升级与调试。A的行为属于有偿法律行为借用行为、无息借贷行为、无偿保管行为等属于无偿法律行为【案例2】甲向乙购买汽车,双方履行后,发现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该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双方各自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题解: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即为无效行为。双方应当返还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双方的过错各自负担民事责任。具体的说,如果甲故意隐瞒自己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负担乙的经济损失,如果乙有过失未发现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乙也应负担损失的一部分1.5.1代理概念及特征【案例1】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代理某甲购买住房。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某乙必须自己
11、决定向谁购买、购买何种具体的房屋、以何种具体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等等。因此,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要为自己的行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代理人因为疏忽大意而使其代理活动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代理人必须向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甲公司授权A购买设备,授权价格不能超过100万。A作为代理人和乙签订120万元的买卖合同,超越代理权。但是,乙后来发现问题并要求甲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甲进过分析之后,表示追认,那么代理人超越代理的行为成为有效代理。或者甲知道A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签订合同,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所以甲应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案例3】某甲将自己的电视机委托寄售商店乙
12、出售,寄售商店乙将之售与某顾客,然后将收取的价款扣除有关费用后,转交委托人甲。甲与顾客的关系?在这一行纪行为中,寄售商店以自己的名义与顾客订立买卖合同,并向顾客履行合同义务。顾客与委托人某甲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1.5.2代理的分类【案例1】甲对A出据授权委托书,让A去买水,授权的价格别超过3元,对数量并没有授权。A以甲的名义和小卖部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的标地是2.5元在授权范围内,但是买了100瓶。如果是授权不明,作为第三人乙是善意的,则与第三人没有关系。250元的价格则需要甲来支付,但是甲只有三元,余下的247元,A作为代理人对外要负连带责任 。1.5.4 特殊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例题
13、1】甲企业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企业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企业以为,乙当月的几回用餐都是招待私家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一选项是准确的? A.甲企业应当付款 B.甲企业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企业有权拒绝付款 D.甲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答案】A。分析:根据法律划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固然乙因故辞职,但是由于乙长期在丙餐厅签约招待客户,使丙餐厅有理由相信乙是有代理权的,形成表见代理,所以甲企业应该付款【例题1】下列行为中,属
14、于代理行为的是()。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可以进行代理的行为是()。A.遗嘱 B.约稿 C.婚姻登记 D.申报行为【例题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答案】D。D。C。1.5.5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例题1】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15、)。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答案】BD1.6 财产所有权【案例1】44岁的周某系包头市某医院职工,与丁老太系亲属关系,2003年2月周某与丁老太的丈夫韩某(已故)口头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周某以2.8万元购买韩某位于东河区西脑包某宿舍3栋1号小院一处,该院中的私产砖木结构平房(46平方米)过户到周某名下。该小院中,有自建房,而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 2003年3月4日,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书第三条约定:韩某暂时搬不出此房,经双方商定,韩某在2003 年底搬出。但时至2008年7月份丁老太仍没有搬出
16、将此房交于周某。周某持房产证于2007年7月一纸诉状递到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依据房屋产权证向丁老太主张,让她返还周某名下的房屋46平方米的请求,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周某让丁老太腾出无产权证的房屋54平米及院落不予支持判决下达后,周某不服,上诉到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几个疑问:1、周某购买韩某的院落,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2、协议书的第三条约定,让其暂时居住,事实上该协议已经履行分析:按照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在该案中,小院内有产权证的房屋46平米,已过
17、户给周某,而无产权证的自建房54平米,根据国家房地产法律规定,有产权的可办理产权证,无产权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有产权的房屋,按照产权证所属,要求丁老太返还该房是有据可查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建房和小院没有产权,而且在协议中没有明确提出归属问题,所以不予支持丁老太自丈夫去世后,生活没有来源,依靠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再没有其它住房。如果将这所自建房判给周某,丁老太一家人就会居无住所,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周某与丁老太是亲戚关系,从人性化角度也应该让处于弱势的丁老太一家人有安定的住所1.6.3财产所有权产生与消灭【例题1】甲因出国留学,将一古玩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
18、乙一直将该古玩摆放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古玩是乙的,后来乙因急需钱,便将该幅古玩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古玩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案中相关法律关系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古玩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古玩享有所有权【答案】BD。【案例1】所有权的取得-善意取得2003年6月,某包装进出口公司委托王某购买了别墅一套,后因故一直空置。王某见有机可乘,私刻了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了特别授权委托书,以该公司欠自己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又指使他人持伪造的特别授权委
19、托书,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双方达成了以别墅抵偿欠款的调解书,王某以此办理了过户手续,尔后以低价将别墅出售给李某。案发后,王某被判刑11年。某包装进出口公司申请追缴赃款。由于王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能否向购买者李某追赃,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向李某追赃,因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李某是恶意取得;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该幢别墅时已经支付的价款依法不能追缴,但是该幢别墅实际的价值与李某所支付的价款之间的差价应该是可以追缴的。法院执行时采纳哪一种意见?法院执行时采纳了后一种意见,从李某处追缴了其购买该幢别墅的差价款22万余元。【案例2】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张某与第三人陈某是夫妻关系,第三人
20、长期在外工作,且不常回家。被告的祖遗房屋被拆迁,被告拿到拆迁款后又添加一些钱购得市区某地7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两年后,被告找到某中介公司要求出售该房。原告李某欲买房,也在该中介登记。经中介撮合,双方以10万元价格成交。之后,中介公司要求被告出具相关手续,被告即到某街道办事处开出了“其丈夫已经死亡,且己未再婚”的证明。后中介带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原告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原告随后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后第三人发现该房屋被卖,即找到房屋管理部门,称其妻隐瞒事实,谎称自己死亡,要求撤销原告的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根据第三人的请求和出具的相关证据,撤销了原告的产权证,并通知
21、原告恢复了被告的产权证。现原告以张某为被告,以陈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保护他的合法权益是否为善意取得?让与人(即被告)无处分该房屋的权利,但由于她隐瞒事实真相,而且提供虚假证明,才导致原告误认为被告有权处分该房屋,而且原告也尽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属于善意受让人的范畴同时,原告基于买卖合同这一法律行为有偿地受让了房屋,并与被告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实际占有该房屋居住已达两年之久,其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善意取得制度 案中的原告受让不动产房屋主观上是善意,即他有理由信赖第三人有权处分该房屋,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办理了房屋转让登记,他就取得了
22、该房屋的所有权。案中第三人陈某的损失有权向本案中的被告张某追偿 【案例3】财产继承老张妻子早逝,上有八旬老母和一个姐姐,下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已成家。老张一生省吃俭用,积攒下8万存款和一些珍贵藏书。但老张体弱多病,生活自理困难,其子嫌负担重,以工作忙为借口不予照顾,女儿则把父亲和奶奶接回家里,悉心照顾两位老人的起居。几年后,老张去世,生前曾立下遗嘱,将其藏书留给姐姐,闻讯而来的儿子当即决定,按当地习惯,所有遗产都由儿子继承,老张的女儿据理力争,但不能改变决定,无奈,老张的女儿只好诉诸法律。藏书按照遗嘱留给老张的姐姐。老张的母亲年迈应予以照顾,老的女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8万元存款2人各得3.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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