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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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卞建林译联邦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章范围、目的和结构 ()第条范围 ()第条目的和结构 ()第二章预备诉讼 ()第条控告 ()第条根据控告签发逮捕令或传票 ()第条在治安法官前初次聆讯 ()第条预备审查 ()第三章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 ()第条大陪审团 ()第条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 () 第条共同犯罪和共同被告 ()第条根据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签发逮捕令或传票 ()第四章传讯和准备审判 ()第条传讯 ()第条答辩 ()第条审判前的书状和申请;辩护和异议 ()第条通知不在犯罪现场 ()第条通知作精神病辩护或者专家关于被告人精神状况的证词 (
2、第条通知以公共权利为由辩护 ()第条将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合并审理 ()第条将可能有不公正影响的共同诉讼分开 ()第条证据保全 ()第条透露和审查 ()第条传票 ()第条庭审前会议 ()第五章审判地点 ()第条起诉和审判地点 ()第条(已废除) ()第条为答辩和判刑而移送 ()第条为审判而移送 ()第条申请移送的时间 ()第六章审判 ()第条陪审团审判或法庭审判 ()第条审判陪审员 ()第条法官;无资格 ()第条作证 ()第条确定外国法律 ()第条提供证人陈述 ()第条官方记录的证明 ()第条译员 ()第条申请宣判无罪 ()第条终结辩论 ()第条指示 ()第条裁决 ()第七章判决 (
3、第条课刑和判决 ()第条撤消或变更缓刑或监视释放 ()第条重新审判 ()第条阻止审判 ()第条纠正课刑 ()第条文字错误 ()第八章上诉(已废除) ()第条提起上诉;申请调卷令(已废除) ()第条延期执行 ()第条上诉监督(已废除) ()第九章补充诉讼和特别诉讼 ()第条提交另一地区 ()第条搜查和扣押 ()第条刑事藐视法庭(罪) ()第十章一般规定 ()第条被告人到庭 ()第条获得律师和被指定律师的权利 ()第条期间 ()第条从监狱释放 ()第条申请 ()第条撤消 ()第条文件的送达和存档 ()第条案件日程表;及时处理的计划 ()第条不必要的例外 ()第条无害错误和明显错误 ()第条法庭内
4、行为规则 ()第条适用范围和例外 ()第条记录 ()第条法院和书记官 ()第条地区法院制定规则 ()第条轻罪和其他轻微犯罪的程序 ()第条生效日期 ()第条标题 ()联邦证据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条适用范围 ()第条目的和结构 ()第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错误裁定的后果 ()()异议 ()()提供证明 ()()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陪审团审理 ()()显见错误 ()第条初步询问 ()()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陪审团审理 ()()被告人作证 ()()重要性和可信性 ()第条有限的可采性 ()第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
5、第二章司法认知 ()第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 ()()适用范围 ()()事实种类 (1)()任意采用 ()()强制采用 ()()被听证的机会 ()()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 ()()指示陪审团 ()第三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第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第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 ()第四章相关性及其限制 ()第条“相关证据”的定义 ()第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第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第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 ()()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 ()()被告人的品格 ()()被害人的品格 ()()证人的品格 ()()其他犯
6、罪、错误或行为 ()第条证明品格的方法 ()()名声或评价 ()()特定行为实例 ()第条习惯;日常工作 ()第条随后的补救措施 ()第条和解和要求和解 ()第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第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 ()第条责任保险 ()第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 ()第五章特权 ()第条一般规则 ()第六章证人 ()第条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 ()第条缺乏亲身体验 ()第条宣誓或郑重声明 ()第条译员 ()第条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 ()第条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 ()()参加审理 ()()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 ()第条谁可以提出质疑 ()第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
7、 ()()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 ()()行为的具体实例 ()第条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 ()()一般规则 ()()时间限制 ()()赦免、撤消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 ()()未成年人的裁判 ()()上诉未决 ()第条宗教信仰或主张 ()第条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 ()()法庭控制 ()()交叉询问的范围 ()()诱导性问题 ()第条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 ()第条证人先前的陈述 ()()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 ()()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 ()第条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 ()()法庭传唤证人 ()()法庭询问 ()()异议 ()第条排除证人 ()第七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
8、第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 ()第条专家证词 ()第条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 ()第条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 ()第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 ()第条法庭指定专家 ()()指定 ()()补偿 ()()将指定公开 ()()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 ()第八章传闻证据 ()第条定义 ()()陈述 ()()陈述者 ()()传闻 ()()不是传闻的陈述 ()()证人的先前陈述 ()()为对立当事人承认 ()第条传闻证据规则 ()第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 ()()表达感觉印象 ()()刺激的发泄 ()()当事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 ()()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 ()()被记录的回忆
9、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 ()()在第()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 ()()公共记录或报告 ()()重要统计资料 ()()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 ()()宗教组织的记录 ()()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 ()()家庭记录 ()()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 ()()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 ()()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 ()()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 ()()学术论文 ()()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 ()()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 ()()性格方面的名声 ()()先前定罪的判决 ()()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 ()()其他例外 ()第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
10、不能出庭的定义 ()()传闻证据的例外 ()()先前证词 ()()临终陈述 ()()对己不利的陈述 ()()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 ()()其他例外 ()第条传闻中的传闻 ()第条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 ()第九章鉴定和辨认 ()第条要求鉴定或辨认 ()()一般规定 ()()说明 ()()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 ()()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 ()()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 ()()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 ()()声音辨认 ()()声音通话 ()()公共记录或报告 ()()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 ()()过程或系统 ()()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 ( )第条自我鉴定 ()()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 ()
11、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 ()()外国公文 ()()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 ()()官方出版物 ()()报纸和期刊 ()()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 ()()被承认的文件 ()()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 ()()根据国会立法推定 ()第条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 ()第十章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 ()第条定义 (5)()文字和录音 ()()照相 ()()原件 ()()复制品 ()第条要求原件 ()第条复制品的可采性 ()第条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 ()()原件遗失或毁坏 ()()原件无法获得 ()()原件在对方掌握中 (54)()附属事项 ()第条公共记录 ()第条摘要 ()第条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 (
12、第条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 ()第十一章综合规则 ()第条规则的适用性 () ()法院和治安法院 ()()诉讼范围 ()()关于特权的规则 ()()不适用规则的情况 ()()部分适用的规则 ()第条修改 ()第条标题 ()美国刑事诉讼简介卞建林 在法律传统上,美国源自英国普通法系,实行判例制度,没有系统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自年起,美国酝酿、制订了一个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后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年月日修改后的规则共 条,此后这一体系一直维持至今。但其中第条已于年月日被废除,第条和第条也于年月日被废除,空余条目而无内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为联邦地区法院制订,多系原则性的规定,而且调整的范围仅限于狭义的诉讼,
13、即始于控告,终于判决。不象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那样系统、完整和严谨。证据方面,美国承袭了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关联性、可采性、证明责任、证明手段等原则和规则,但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表现为一些重要的证据原则和制度得到发展和加强,如排除非法证据规则;另一方面,在联邦和有些州制订了一些实用性很强的证据法典或证据规则,如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新泽西州证据法典、统一证据规则等,而最权威、最具代表性的为 联邦证据规则,这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由最高法院于年组成班子着手起草,国会年月日批准,同年 月 日生效。此后对此规则又进行了多次修订,几乎每隔几年修订一次,最近的一次
14、修订为年月日对第条的修改。 美国的刑事诉讼,在承袭英国传统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基础上,有了很大发展,形成自己的特点,成为当代具有代表性的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之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典型。为了便利读者理解美国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联邦证据规则,下面试对美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证据制度作一概要的介绍。宪法保障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人权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又称权利法案)中,概括起来为: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审理的权利
15、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受两次生命或身体危险的权利;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被告知控告性质和理由的权利;以强制手段取得于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权利;与对方证人对质的权利;不得被课以过多保释金和过重罚金的权利;不得被课以残酷和非常刑罚的权利;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权利;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等等。 最初,“权利法案”被认为只适用于联邦政府,各州的诉讼受州的宪法和法律调整。年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被通过,规定 “各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与豁免的法律。也不得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即行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并在其辖境
16、内,也不得否认任何人应享法律上的同等保护。”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根据第十四条修正案 “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权利法案”中关于基本人权的保障,除了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和禁止课以过多保释金和罚金的权利外,同样适用于在州司法系统进行的刑事诉讼。 “权利法案”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刑事诉讼中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并且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发展。一、获得律师帮助辩护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保障被理解为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重要阶段被告人都可以由其律师代表,其目的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保障法庭的公正审判得以
17、实现。如果被告人因贫穷无钱聘请律师,法院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费用由政府方开支。如果在审判阶段,或者在被告人对指控作答辩时,或者在课刑时,没有给予或保障被告人这一权利,则构成对宪法权利的重大侵犯,其后果是自动撤消任何对被告人定罪的裁决。二、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获得迅速、公开审判的权利。这一权利实际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迅速审判,二是公开审判。所谓迅速审判就是无不必要的延误,如何衡量要考虑若干因素,如延误的长短,延误的原因,被告人有未主张这项权利以及对被告人造成的不公正后果等。如果被告人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受到侵犯,唯一的补救就是撤消指控,而且此后对
18、同一罪行不能再次提出指控。获得公开审判同样是被告人受宪法保障的权利,但法庭在诉讼的某一阶段根据显示的适当理由,如涉及年轻女性的强奸案件中过于渲染的情节,可以决定不许公众旁听,或限制某些人旁听。一般说来,被告人的亲友不在禁止旁听之列。 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 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六条修正案对此均有规定。司法实践中,将标准控制在凡被控以法定最高刑为六个月以上监禁之罪行时,有权要求经陪审团审判。由于这是一项受宪法保障的权利,而不是必经的诉讼程序,因此被告人可以放弃,选择由职业法官审判。在联邦司法系统,陪审团由人组成,并且要求意见一致才能裁决被告人有罪。在州司法系统,不要求陪审团必须意见一致,联
19、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 ()曾经确认,在十二名陪审员中有九名赞成有罪的裁决并不违宪。四、获得公正、公平审判的权利 宪法基础源于第五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必须由公正的法庭审判才能定罪;二是任何人被定罪只能以法庭上采纳的证据为基础。因此,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对某起重大案件的过度宣传可能对陪审团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导致陪审员错误地考虑并非在法庭上出示的资讯。为了控制或消除不当宣传的影响,保障被告人利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如更换审判地点;将陪审员与外界隔离;延期审理;或者限制出庭律师向社会泄露案情,甚至由法官对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加以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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