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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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NO:D- 融入方普通资金账户号: (三方) 融入方姓名/全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图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了使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特别提示:1、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应对自身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适当性、合法性进行审慎评估,并以真实身份参与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您应根据自身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客户),慎重考虑是
2、否适宜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产生损失。您应保证自身具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若您通过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您应确保您有权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交易协议及其各项附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您应确保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您可能被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2、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
3、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3、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融出方为本公司时,本公司既是您的交易对手方,又根据您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本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融出方为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本公司根据您和本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委托办理交易指令申报以及其他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关的事项,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风险。4、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您将无法卖出或另作他用,您可能会承担因证券价格波动而
4、产生的市场风险。5、 本公司郑重提醒您:若您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未购回或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您未提前购回且未按约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约定,本公司将有权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关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并将违约处置所得资金从您资金账户中全额扣划用于抵偿您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融出方有权继续向您追偿。本公司处置相关标的证券时,抛售的价格、时机、顺序将不受您控制,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您自行承担。除上述风险外,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益冲突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各类风险。在决定进行该业务前
5、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一) 市场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价格下跌: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价格下跌,导致交易履约保障不足,您须按约定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或采取其他约定方式提高履约保障比例。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2、 提前购回: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您面临提前购回的风险;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如您未按约提前购回,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二) 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违约处置风险。若您违约,根据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可能被处置,因处
6、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您造成损失。2、 融出方未提供足额资金。您与融出方已签订交易协议,但初始交易日若融出方无足额资金,则初始交易将无法完成,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三) 标的证券受限的相关风险:如果您将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证券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若您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的,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若造成融出方损失的您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 资金用途的相关风险:您应按规定使用初始交易所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限制
7、性行业;若您是国有股股东,不得用于买卖股票。(五) 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风险:标的证券可能被证券交易所暂停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或被我公司调整出范围,导致已达成的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无法申报。您将承担相关风险。(六) 超出购回期限的风险:股票质押回购累计的购回期限超过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您将面临无法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购回交易的风险。(七) 深市限售股的风险:标的证券为深交所发行上市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成交当日,司法机关对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优先办理司法冻结,您将面临相应交易交收失败从而导致无法获得相应资金的风险。(八) 高管股解锁受限的风险:若您
8、为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且以您持有的被锁定的上市公司股份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待购回期间,不能使用您可转让股份额度对上述股份进行解锁。(九) 个人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的相关风险。若您为自然人且以您持有的应纳税限售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计算履约保障比例时,个人所得税的预扣预缴额或金额将在股票市值中被扣除。(十) 债券及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特殊风险。以沪市债券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债券兑付日。以深市债券为标的证券的,待购回期间发生债券兑付、赎回的,所得资金一并质押。以封闭式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实际购回日应不晚于封闭式基金结束日或转为开放基金的日期。以分级基金作为标的证券的,分级基金因份额折算业
9、务增加的基金份额一并质押。(十一) 特殊及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 已质押的证券或您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强制执行:因您已质押的证券或您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或被强制执行,您未按约提前购回或通过场外方式提前了结,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或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质权,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2、 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待购回期间,质押的标的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且您未按约提前购回的,本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或通过司法途径行使质权,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3、 集合资产管理或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待购回期间,因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或定向资
10、产管理合同提前终止的,您无法申请延期购回,由此可能影响您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4、 本公司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待购回期间,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的,您将承担提前购回的风险。5、 本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本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概率极微,且在正式被风险处置或破产之前会及时通知您提前购回,但您因故未在公司正式破产之前提前购回的,您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十二) 操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 可能因本公司及资产管理子公司、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或托管银行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差错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资金交收失败或证券质押、解
11、质失败,可能无法按约达成交易,由此导致您的利益受到影响。2、 因本公司原因未及时足额冻结资金或证券;因本公司或托管银行原因致使资金交收失败;因本公司原因未如期申报或错误申报等导致交易或交收失败的,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3、 通知与送达异常,您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十三) 政策风险:您应关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规则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您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十四) 其它风险1、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您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
12、以上的股东,并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待购回期间,您成为待购回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须及时告知本公司。如您未遵守此项规定,可能因此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2、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相关风险:您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若您未及时办理解除限售手续的,本公司将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您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的,在待购回期间不得主动
13、承诺延长限售期。若您未经融出方同意,擅自主动承诺延长限售期的,本公司将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3、 擅自承诺限售的风险: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您擅自对已质押的流通股作出限售承诺的,本公司将对您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您提前购回。4、 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价格重估风险: 在标的证券持续停牌5个交易日(含)以上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按照业务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价格重估后的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您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5、 通知送达的风险:您从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业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您
14、发送通知。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发出后三十分钟视为已经送达;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因此您应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邮箱、手机短信。您若未及时收到有关通知,并由此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本公司处置,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您自行承担。6、 未更新联系方式的风险:您未及时变更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公司无法通知您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您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被处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您自行承担。7、 怠于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风险:您应妥善保管普通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信息,不得将普通证券账户、身份证件出借给他人或
15、将交易密码泄露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所有通过您的交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您真实意思的表示,您对此承担全部责任。8、 您的其他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若您违约,本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您在本公司开立的账户的资产转出,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9、 被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开展期间,若您违约,有被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取消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格的风险,您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10、 利益冲突风险:本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涉及该等证券。本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名单及其质押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
16、判断或建议,您须审慎独立决策。11、 不可抗力风险: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存续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您造成经济损失。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业务协议所有条款,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所特有的规则予以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甲方(融入方):姓名/全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住所沪A证券账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深A证券账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应急联系人应急
17、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资产管理子公司)全称上海*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电子邮箱联系地址邮政编码20000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编码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姓名/全称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号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沪A证券账户资产管理计划深A证券账户联系电话(适用于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电子邮箱(适用于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丙方(证券经营机构):全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经办营业部营业部负责人(本页无正文,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签署页) 甲方(个人签字,机构盖公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18、 乙方(公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丙方(公章): 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于上海市签订 为规范甲乙丙三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明确甲乙丙三方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乙丙三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相关事宜,达成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一
19、)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甲方将所持有股票或其它证券出质给乙方并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二) 初始交易:指甲方将所持股票或其它证券出质给乙方并从乙方融入资金的交易。(三) 购回交易:指甲方按照约定返还乙方资金并支付息费,乙方解除标的证券及待购回期间产生的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四) 标的证券:指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或其他经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未被乙方、丙方认可的证券除外。 (五) 初始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初始交易的日期。(六) 购回交易日:指甲乙双方约定的进行购回交易的日
20、期,约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的,购回交易日提前至前一交易日。(七) 购回期限:指购回交易日与初始交易日之间的自然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发生提前或延期购回情形时,按实际天数计算)。(八) 初始交易金额:指双方约定的,初始交易时乙方支付甲方的交易金额(未扣除相关费用)。(九) 购回交易金额:指双方约定的,购回交易时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交易金额(不含相关费用)。(十) 到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进行购回交易。(十一) 提前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之前进行购回交易。(十二) 延期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购回交易日之后进行购回交易。(十三) 补充质押:待购
21、回期间,甲方为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履约保障而进行的初始交易。补充质押可以为多笔,补充质押亦称为“补充交易”。(十四) 部分解除质押: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丙方同意后,乙方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十五) 部分购回:指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丙方同意后,甲方偿还部分资金并解除部分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而进行的交易。(十六) 部分还款:待购回期间,甲方申请且经乙、丙方同意后,可部分提前还款,原质押的标的证券或其孳息质押登记保持不变。(十七) 终止购回:指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不再进行购回交易,由丙方根据乙方委托提交终止购回申报,中国结算
22、根据证券交易所确认的申报结果,解除相应全部标的证券和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十八) 违约处置:指因甲方购回交易违约须按本协议约定处置标的证券的,丙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违约处置申请或申报,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并经中国结算处理完成后,丙方即可出售甲方证券账户内违约所涉标的证券,乙方就甲方应付金额优先受偿。丙方有权从甲方资金账户扣划相关融资欠款并归还乙方。(十九) 原交易:指待购回的一笔或多笔初始交易。(二十) 合并管理:指丙方及乙方有权选择甲方一笔或多笔原交易、部分解除质押及其补充交易合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二十一) 履约保障比例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税后红利或利息乙丙方认可的
23、其它资产评估值预估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如需)/应付金额100%。若存在合并管理的原交易或因该些原交易产生的补充交易,合并管理的原交易与补充交易的履约保障比例合并计算。履约保障比例标的证券市值(合并管理的原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交易)待购回期间分派且未提取的税后红利或利息乙丙方认可的其它资产评估值预估的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或个人所得税额(如需)/ 应付金额(合并管理的原交易)+应付金额(补充交易) 100%待购回期间,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履约保障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提前购回或采取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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