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3年清单计价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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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清单计价规1总则为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1.0.2 本规适用于建立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建立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局部项工程费、措施工程费、其他工程费、规费和税金组成。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建立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2、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立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立工程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其他工程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工程等容的明细清单。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局部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 分局部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局部
3、是按构造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假设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局部,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假设干个分项或工程的工程。2.0.5 措施工程为完成工程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平安、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2.0.6 工程编码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 工程特征构成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措施工程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围的风险费用。2.0.9 风险费用隐含于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容和围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 工程本钱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到达质量标准,在确保平安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1 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2.0.12 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工程施工合同。2.0.13 本钱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本钱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展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立
5、工程施工合同。2.0.14 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立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 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2.0.16 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
6、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0.18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效劳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 计日工在施
7、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21 总承包效劳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展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展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效劳所需的费用。2.0.22 平安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平安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 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4 现场签证发
8、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 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方案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2.0.27 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防止,并且不能抑制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28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金属构造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
9、置。 2.0.29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 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31 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 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34 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
10、装工程造价的费用。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
11、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计价风险3.4.1 建立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容及其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容及其围。3.4.2 以下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立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展了调整的。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附录K.2或K.3 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
12、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第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第9.11条的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根底,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
13、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措施工程清单、其他工程清单、规费和税金工程清单组成。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方法; 3. 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立工程有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 6.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4.2分局部项工程工程4.2.1 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必须载明工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2
14、2 分局部项工程工程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规定的工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展编制。4.3措施工程4.3.1 措施工程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工程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其他工程4.4.1 其他工程清单应按照以下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效劳费。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
15、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 计日工应列出工程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效劳费应列出效劳工程及其容等。4.4.6 出现本规第4.4.1 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规费4.5.1 规费工程清单应按照以下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4.5.2 出现本规第4.5.1 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4.6税金4.6.1 税金工程清单应包括以下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立税; 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4.6.2 出
16、现本规4.6.1 条未列的工程,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立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承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承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第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
17、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编制与复核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规;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 3. 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立工程相关的标准、规、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
18、确。5.2.3 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中的单价工程,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 措施工程中的总价工程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工程清单按本规第和条的规定计价。5.2.5 其他工程应按以下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效劳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容和要
19、求估算; 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第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的规定进展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向招投标监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请求及主。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5.3.3 投诉人不得进展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展。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进
20、展审查,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第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第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完毕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视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展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完成复查
21、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视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缺乏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 除本规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本钱。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工
22、程编码、工程名称、工程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编制与复核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以下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规;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方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立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立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 与建立工程相关的标准、规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
23、资料。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 分局部项工程和措施工程中的单价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6.2.4 措施工程中的总价工程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工程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第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平安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第条的规定确定。6.2.5 其他工程应按以下规定报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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