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我国石油流通市场开放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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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扩大我国石油流通市场开放研究 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和石油工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石油流通体制也经历了多次调整与变革。总体来说,石油流通管理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一计划管理到逐步放松管制进行市场化改革的过程。同当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石油市场开放程度相比,上游环节的行政性垄断依然抑制着流通市场的发展活力,政府在价格形成机制中依然保持着主导作用。因此,仍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促进石油流通业健康发展。 一、石油流通市场开放历程及现状石油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从计划经济时代起就作为国家管理的一类物资。因此,石油流通行业实际上经历了对内开放和对外开放两个历史阶段。(一)对内开放
2、阶段(1981-2004年)尽管我国自2001年起就已正式加入WTO,但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2004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国资本进入成品油零售领域实行开放,允许外国资本在中国成品油市场建立加油站和其他类似的销售企业;2006年12月11日,开放了成品油批发、仓储和原油经营领域。因此,本文将2004年之前的发展情况统一计入对内开放阶段。1价格双轨制下的计划内管理与计划外市场开放并存阶段(19 81-19 93年)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对石油行业的管理体制是:对石油生产、勘探、研究费用、销售收入、贸易损失进行统收统支,国营石油公司负责生产、销售和贸易,国家石油流通完全实行内部计划调拨,
3、原油和成品油均实行统购统销,价格由政府制定和调控,国家对石油流通没有经济学意义上的管制,生产成本、油品价格及国内外市场需求之间相互脱节, 计划;色彩鲜明。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能源委关于协调组织石油部超产原油、成品油出口安排问题报告的通知,允许将超出包干基数1亿吨的超产原油以国际油价出口或以计划内高价在国内销售,计划部分由国家定价,企业自销部分与用户协商定价,所得收入由石油工业部自己支配,与原油价格相适应,成品油也出现多种价格形式。由此,国内油价开始出现计划内平价和计划外高价并存的双轨制局面。双轨制下,石油企业有了自销权,石油流通领域真正出现了市场;。除了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
4、油公司销售系统外,地方政府部门、集体部门、个体户等也成为石油流通主体,成品油炼制、批发零售市场基本处于开放的自由竞争状态。2价格并轨制下的集团垄断阶段(1994-2003年)双轨制下,国内石油市场出现油价不合理以及油市秩序混乱等诸多问题,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了对石油流通秩序的规范管理。199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明确原油、成品油一律实行国家定价,结束了双轨制的价格局面,按照国家统一政策、统一价格、统一调拨、统一质量标准的原则,石化总公司销售公司负责成品油资源的地区平衡和品种调剂,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销售公司和各地方炼油企业的销售机构
5、作为成品油销售的两个辅助渠道,也要按照上述四个统一;的原则,从事销售经营活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明确规定国产原油和进口原油,不得自行销售,全部由国家统一配置。实行成品油集中批发,国内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要全部交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单位不得批发经营,各炼油厂一律不得自销。同时,要规范成品油零售管理,推行集中配送和连锁经营,提高成品油零售环节的组织化程度。38号文;颁布后,中国的原油和成品油流通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格局演变
6、为:原油和成品油油源以及批发权主要由两大集团公司所控制,终端零售环节相对放开。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一是明确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成品油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集中批发;二是明确了对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控制,规范审批程序,且必须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由此奠定了两大石油集团对石油批发、零售的全渠道控制地位。总体上看,这一阶段,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权进一步向两大石油集团集中,市场格局开始由自由竞争向集团垄断方向转变,对流通主体和价格控制也成为中国石油流通管理的主要手段。(二)对内对外协同开放阶段(2
7、004年至今)2004年以来,为了进一步推进石油市场有序开放,促进原油、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石油流通市场进入对内对外协同开放阶段。2004年12月,商务部以部令的形式发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的企业提出了资质要求,包括稳定的供应渠道、适度的仓储规模、良好的运输能力和规范的安全保障要求等。暂行办法放开了成品油零售市场的准入限制,国内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获得了从事相关业务的权利。2006年12月,商务部以部令的形式公布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两个办法明确了原油和成品油
8、流通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并列明市场准入条件,加入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条款。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从事原油销售和仓储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石油流通市场实现了对内和对外开放。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民营成品油企业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民营成品油企业规范经营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业务,确定了两大石油集团向民营成品油批发企业的供油价格。地
9、方炼厂(具备批发资格的除外)所产成品油要严格执行交中石油、中石化两集团公司集中批发的规定。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符合条件的用油企业在确定用油限额内可向商务部申请原油进口,但获准进口的原油仅限本企业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自用,不得转售。加入WTO以后,尽管我国石油流通市场对内、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历史形成的几大石油集团主导的市场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大型石油集团控制了原油生产、进口、炼化和批发等主要关键环节,石油流通市场仍有浓厚的垄断色彩。二、石油流通市场开放水平评价通过对主体和价格的管理,政府对石油流通体系保持了较强的控制力,市场结构高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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