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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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加大对公职律师的服务和规范力度,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公职律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任职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的人员。第二章公职律师任职条件和申请、审核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任职于本
2、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经招聘到上述单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五)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第四条申请领取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职律师工作证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四)关于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个人承诺书;精选文档(五)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第五条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再经市司法局审核后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第六条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一)无民事行为能
3、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第三章公职律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公职律师在以下范围内行使职责:(一)为所在单位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二)对所在单位重大项目进行法律论证,并提供可行性分析;(三)根据所在单位要求,参与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修改、清理和废止工作;(四)受所在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参与所在单位信访接待、行政复议、法制宣传等工作;(五)代理所在单位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六)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七)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
4、的工作。第八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在履职过程中享有与社会执业律师同等的执业权利;(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相应会员权利;(三)参加律师职称评定;(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精选文档(五)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工作证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和教育培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三)认真承办所在单位指定的法律事务,不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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