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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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营业机构柜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柜员管理,提高营业机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有效防范临柜业务操作风险,根据中国银行岗位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银行柜员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员”,是指银行各级对外营业机构中,拥有生产系统操作员号并从事交易处理或业务授权的人员。只开放生产系统查询或管理功能的人员(如运营主管等),不纳入柜员管理范畴。本办法所称“生产系统”,目前专指“中国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若被其它相关系统所替代,则指该替代系统。第三条柜员的基本职责是,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交易服务。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各级对外营业
2、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柜员管理的基本原则:(一)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各行应合理设置柜员岗位,做到职责明确。其中,不相容岗位必须严格分离。(二)安全、高效原则。各行应综合考虑营业机构业务实际和内控要求,合理确定柜员劳动组合与操作权限,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各行应建立与柜员岗位职责对应的权利和责任匹配机制,充分发挥柜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六条柜员实行准入管理,任职应符合相关条件。第七条柜员实行分级、动态管理。柜员岗位共分为六级,一级为最低级,六级为最高级,原则上逐个等级考核晋级;特别优秀的,也可越级晋级。经考核不合格的,降级使用。柜员越级晋升需由上一级管理行审批(支
3、行所属网点柜员越级晋升应由二级分行审批),其中,越级晋升为五、六级柜员的,应由一级分行审批。第八条柜员号管理实行“一号一人”,柜员号的使用应保持相对稳定。柜员应按规定管理密码和指纹信息。第九条柜员轮岗换岗、休假、离职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按要求办理交接。第十条各级行要建立柜员培训制度。柜员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与在岗持续培训。柜员岗前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操作技能及临柜业务公共部分培训由运营管理部门负责,运营管理部门同时牵头负责柜员持续培训的管理;产品和业务部门负责本条线业务、产品培训,运营管理部门参与、配合。第三章 柜员职责与权限第十一条柜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客户业务办理申请,正确、高
4、效地办理各项业务。(二)按要求处理错账、挂账等特殊交易,配合做好查询、冻结、扣划等业务,积极配合各项内外部检查。(三)按要求领用、保管、上缴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印章、机具等物品。(四)营业期间,按要求保管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各类纸质表格等业务资料。(五)在规范完成交易业务的前提下,向客户推介我行产品;(六)负责办理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柜员应严禁下列行为:(一)利用工作便利,贪污、挪用、截留、诈骗客户或银行资金和权利凭证。(二)盗窃、套取、伪造、变造及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三)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销毁我行印章,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从事诈骗、融资等
5、非法活动。(四)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五)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六)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它资信证明。(七)其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十三条对于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业务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违反规章制度办理业务的,柜员应予抵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四条由于坚持原则受到不公正待遇,柜员有权向本级领导或上级行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柜员有权利也有义务抵制、制止或举报可能造成我行声誉或资金损失的行为。第四章柜员岗位管理第十六条柜员任职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尽职守则、无重大不良行为和违规记录。
6、二)取得上级行规定的相关从业或任职资格,特殊岗位还应获得监管等相关部门要求的资格。(三)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专业技能,熟悉生产系统业务操作。第十七条柜员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经专业、操作技能测试,测试结果作为柜员岗位初次定级的依据。柜员的专业和技能测试由上级行运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测试内容应包括临柜业务知识、生产系统操作技能和其它专业能力。第十八条柜员晋级应满足下列条件:(一)原则上有下一级岗位工作经历。(二)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和技能测试。(三)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含)以上,且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无“不称职”记录。第十九条柜员晋升为六级柜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具有大专(含)以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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