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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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辐射安全与防护 法律法规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与工业探伤行业密切相关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一部国家法律、两个国务院行政法规和一项监管部门规章组成。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修订)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法(以下简称放污法)是一部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全国人民代
2、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放污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强化我国的辐射安全监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防护条例)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国家法律制定并公布的。其中,运输条例运输条例于于20092009年年9 9月月7 7日通过,日通过,20102010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正式实施。日起正式实施。运输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对运输包装容器、运输安全标准、
3、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规定。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概述 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即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1号令,以下简称许可管理办法)是一项监管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的,即是由环保部门为配合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而制定发布的。此外,针对工业射线探伤行业,环保总局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通知中就三大类(放射源生产单位、探伤装置生产单位、探伤装置使用单位)三十一小项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4、Chapter11.1 1.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重新申请许可证:A A、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范围。围。B B、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设施场所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设施场所的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有效期为5 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期届满30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
5、许可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条件和程序见课本178页许可证内容包括:A、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B、所从事活动的种类和范围;C、有效期限;D、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Chapter1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主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和主要内容要内容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Chapter2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管理制度防护条例和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 “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申请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1)转出、转)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许可证;(2 2)转入单位具有放射)
6、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3 3)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让协议。”防护条例 第十九条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的转出、转入单位应当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防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hapter3辐射安全备案制度辐射安全
7、备案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在销售类、类、类放射源时,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使用类、类、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其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Chapter1辐射安全和防护责任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责任制度结
8、合实际工作,阐释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阐释法律法规1、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与考核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督 Chapter2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制度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和防护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1 1、放射工作场所警示与安全措施、放射工作场所警示与安全措施2 2、放射诊疗管理、放射诊疗管理3 3、反射工作场所和装置使用退役管理、反射工作场所和装置使用退役管理Chapter3放射工作场所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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