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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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精品文档.甘 肃 省 地 方 标 准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DB62/T25-3048-2010目 次1、 总则(1)2、 建设用地(1)3、 建筑间距.(8)4、 建筑退让(12)5、 建筑高度和景观(14)6、 道路交通及绿化(16)7、 附则(18)1 总 则1.1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规范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1.2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
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编制详细规划涉及用地和建筑管理的,除满足国家有关规划编制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外,还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因故暂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方,确需进行建设的,规划许可时,应以项目为单元,按照总体规划和本规程确定相应的控制要求和指标。1.3 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和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技术标准和规划条件;但除本规程特别内容外,相关规定不应违反本规程。1.4 规程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2 建设用地2.1 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单宗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应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表2.1 建设项目基地面积下限表(m2)建设项目类型居住
3、非居住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10001500200010003000对未达到表2.1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先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2 零星开发的单个土地权属人用地或形状不规则、周边角用地多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会同土地等有关部门统筹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征得相邻权益人同意后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证新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等的人居环境和公共利益。2.3 占地
4、面积在30000m2以上的成片开发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综合功能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作为其占地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2.4 建设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其分类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2.5 建设项目专用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其他交通集散场地、消防通道、绿地等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统筹解决。2.6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其用地使用应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功能,并按照表2.6规定的适建范围进行配置。表2.6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序号 用 地 类 别建
5、 设 项 目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商贸办公C1C2教科文卫C3C6一类M1二类M2三类M2普通W1危险品W2G1G21低层独立式住宅2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多层居住建筑4高层居住建筑5单身宿舍6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小学、幼托机构)7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施8居住小区文化设施 (青少年和老年活动层、文化馆等)9居住小区体育设施10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 (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11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施(含出租车汽车站)12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施(派出所、居委会等)13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加工厂14小型农贸市场15小商品市场16居住区级以上(含
6、居住区级,下同)行政办公建筑17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务设施18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19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20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施21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生设施22特殊医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23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24一般旅馆25旅游宾馆26商住综合楼27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28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9科研设计机构30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31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32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33普通储运仓库34危险品仓库35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36社会停车
7、场、库37加油站、加气站38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9客、货公司站场40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41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42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注: 为允许设置;为不允许设置; 为有条件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确定。2.7 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不符合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符合表2.6的适建性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作出规划许可。但因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或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变更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程序修改相关的规划并报请批准后作出规划许可。2.8 各类建筑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8的规定进行控制。表2.6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建设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
8、建筑低层 1 3 层35%1.1多层 4 6 层30%1.7中高层7 9 层28%2.0高层 10 层以上25%3.5办公建筑低、多层40%2.2高层35%5.0商业建筑低、多层45%2.5高层40%5.5注: 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控制指标,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所占比例折算。旧城改造中,单个建筑项目,符合详细规划,且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率等要求的,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本表不计入地下部分建筑面积。3 建 筑 间 距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符合本规程
9、 3.2 住宅建筑(含参照住宅套型设计的各类“公寓”建筑和有日照要求的文教卫生建筑,下同)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邻地块和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包括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等)。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3执行。表3.3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参考表城市纬度(al)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冬至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h日照3h日照1h日照2h日照3h兰州36.0171.441.6171.683天水34.5831.3501.5281.587嘉峪关39.8001.7131.
10、8981.983酒泉39.7671.7111.8951.980张掖38.9331.6541.8271.906金昌38.4001.6171.7851.862武威37.9171.5871.7491.823白银36.5671.5041.6551.721定西35.3831.4361.5761.640庆阳36.0831.4761.6231.688平凉35.4171.4381.5791.642陇南33.3831.3221.4571.513临夏35.6171.4491.5921.656合作34.9161.4111.5481.609敦煌40.1331.7381.9252.013玉门40.2671.7461.9
11、392.024夏河35.2001.5321.5651.628碌曲34.6001.4961.5291.589玛曲34.0001.4611.4931.550注城市人口50万人以上采用大寒日日照2h标准,50万人以下采用大寒日日照3h标准:夏河县、碌曲县、玛曲县属于VI类气候地区,执行冬至日1h标准。本表按沿纬向平行布置的六层条式住宅(楼高18.18m,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m)计算,最小扫略角15,最小连续日照时间0.5h。表中各地区(县)纬度取值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采暖空调气象资料集。3.4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校核):建筑
12、间距:L=iX(H-h)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低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m。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方位01515303045456060折减值1.00L0.90L0.80L0.90L0.95L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6 中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和旧城区分散建设的多层住宅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时,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连续日照时间小于0.5h的时间段不应计入累计值。
13、3.7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的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院,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师,应满足冬至日2h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教室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3h日照标准。 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高层(遮挡)多层、中高层(遮挡)低层(遮挡)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山墙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两侧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302513618151361296-多层(被遮挡)30209615109-12-6-低层(被遮挡)30206-15106-6-注:“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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