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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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问题和对策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 受到全党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 “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并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对于我们安监部门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别是如何全面、客观、准确、及时按照 “四不放过 ”的原则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尽而实现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方针
2、关系重大。笔者做为长期从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谈几点看法:一、目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全社会的努力, 这项工作明显好转。但是再好的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也要人去落实, 相应就存在一定的随机性。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相当突出。一是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事故处理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个别地方存在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 有些执法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不清,有的害怕突破死亡
3、控制指标丢掉乌纱帽, 把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推委而不予处理, 事故迟报、瞒报现象严重; 有些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事故,借 “贫穷 ”践踏法律,打着维护 “集体利益 ”的帽子,中饱私囊;有的为了讨好上级,干着 “非法中介 ”的勾当,对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讨价还价”,无票据收罚款,以身试法;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就合法,法盲执法,执法犯法,没有严格落实 “四不放过 ”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打着 “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将 “事故隐患 ”货币化,完成自己的原始积累,视 “生命 ”当儿戏,安全成摆设,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后,竟
4、然公开以 “正式文件 ”为非法 “黑心 ” 老板说情,减免处罚,纵容违法犯罪,结果导致又发生新的责任死亡事故;有的执法人员用价格弹性大的实物代替罚款, 为自己寻租;有的领导干部对事故处理横加干预,对责任死亡事故只调查不处理, 和执法对象结成 “利益共同体 ”,对非法、冒险生产熟视无睹,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有的在事故处理中,擅自处分法律、法规,出卖 “政治资源 ”,将人民赋予的权力 “商品化 ”, “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成为 “装饰品 ”,“营养品 ”导致有个别安监局成了单纯死亡事故的 “统计局 ”,死亡事故的 “瞒报局 ”,对上摆平生产安全事故的 “公关局 ”,死亡通行证的 “发放局 ”
5、二是有的事故责任单位认识错位, 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有些企业发生事故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逃避处罚, 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没有主动从自身上找问题,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 -安全投入是否到位?现场管理是否到位?技术措施是否到位?应急救援是否到位?细化量化整改措施,教育培训员工, 汲取教训。而是通过种种途径拉弄腐蚀意志薄弱的执法人员,减免处罚。有的企业老板和受害者家属私了,逃避应有的处罚,有钱买棺材,没钱买安全,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并且把两者对立起来。有的企业对提出的整改措施不是全面、 认真的加以落实, 而是采用 “突击生产,弥补损失 ”,导致又发生新的事故,恶性循环。
6、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没有把安全生产, 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命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不是出于怜悯和同情,不是出于压力和督促,不是出于经济效益,而是崇高的责任,神圣的使命。仁者爱人,只有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渗透到自己的血液中, 在灵魂深处惦记着每一位矿工、 每一位一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才能在行动上恪尽职守, 毫不懈怠。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科技兴安,开展安全科技攻关,加大投入,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和纠正盲目乐观、麻痹松懈等情绪,做到警钟长鸣,居安思危,言危求进,实现
7、本质安全。二、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笔者认为,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践行安全发展理念, 落实安全发展要求,全面、客观、准确、及时的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做到:一是首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准确的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严格认定, 从实际出发, 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 “盲点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 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 个人合伙组织、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
8、体; 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 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生产经营活动, 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包括非法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既不能盲目扩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 更不能因死亡控制指标的超额而推委扯皮,把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借故不去处理,纵容违法犯罪。二是应加大宣传、 培训力度, 夯实公正处理事故的基础。 安全培训既要培训执法对象, 更要培训执法主体; 既要培训职工, 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 使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和伤残人员)要
9、零成本培训。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和数量, 更要注重培训质量。 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资格上岗制度,市、县(区)安监机构分管业务的领导及全体执法人员逐步凭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上岗,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 ”、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由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通过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宽领域的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全民素质, 调动事故责任单位和受害者及家属配合事故处理的积极主动性, 增强依法处理事故的能力和水平,预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从而夯实依法办案的基础。三是事故处理应做到四个公开,坚持 “四不放过 ”。对每起事故的处理,要做到四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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