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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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GB 50074-2014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74-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0.3、4.0.4、4.0.10、4.0.11、4.0.12、4.0.15、5.1.3、5.1.7、5.1.8、6.1.1、6.1.15、6.2.2、6.
2、4.7、6.4.9、8.1.2、8.1.9、8.2.8、8.3.3、8.3.4、8.3.5、8.3.6、12.1.5(1)、12.2.6、12.2.8、12.2.15、12.4.1、14.2.1、14.3.1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3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对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
3、结了我国石油库几十年来的设计、建设、管理经验,借鉴了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修订后共有16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库址选择、库区布置、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工艺及热力管道、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车间供油站、消防设施、给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电气、自动控制和电信、采暖通风等。与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相比,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是:1.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液体化工品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解决了以往液体化工品库没
4、有适用规范的问题。2.在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上,对石油库的储罐总容量,按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给出了相应的计算系数。3.限制一级石油库储罐计算总容量,增加了特级石油库的内容。4.增加了有关库外管道的规定。5.增加了有关自动控制和电信系统的规定。6.取消了有关人工洞库的内容。7.提高了石油库安全防护标准。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实施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
5、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编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 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 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参加单位: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韩钧 周家祥 马庚宇 吴文革 张建民 武铜柱 许文忠 杨进峰 江建 陈世清 张东明 于晓颖 王道庆 周东兴 余晓花主要审查人:何龙辉 路世昌 张唐 潘海涛 葛春玉 张晓鹏 王铭坤 赵广明 叶向东 段瑞 张晋武 徐斌华 何跃生
6、 张付卿 张海山 周红儿 杨莉娜 王军防 许淳涛条文说明制订说明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7月13日以第49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在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编制单位是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现更名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铁道第三勘察设计院、解放军总装备部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机械部设计研究院、国家电力公司西北电力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是陆万林、韩钧、周家祥、欧清礼、张顺德、计鸿谨、吴文革、张建民、王道庆、许文忠、张东明、杨进峰、周东兴
7、李著萱、肖院花、余鹏飞。本次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是:1.运用科学方法,充分评估易燃和可燃液体及其储运设施的火灾危险性,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规范内容,保证规范的科学性。2.参考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注重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石油库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保证规范的先进性。3.与国内相关标准规范相协调,在相同问题上尽量统一,避免大的差异,保证规范的协调性。4.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兼顾技术水平、经济实力、安全环保,采取合理、适度的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各方均能接受的规定,保证规范的可操作性。与原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相比,本次修订的技术内容主要有
8、以下变化:1.适用范围扩大到非燃料类的易燃和可燃液体(通常称为液体化工品),填补液体化工品库没有适用标准的空白。2.在石油库的等级划分上,对石油库的总容量,按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给出了相应的折算系数。3.增加了库外管道内容。4.增加了石油库自动控制和安全监控内容。5.加强了石油库安全和环保措施。6.与其他相关规范在相同或相似问题上协调一致。7.修订本规范2002年版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使规范内容更为完善、合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石油库多年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
9、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库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1 总则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
10、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石油库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性设施,所以安全措施是本规范的重要内容。技术先进是安全的有效保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也要兼顾经济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石油库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在设计石油库时,还要严格
11、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出的要求。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本规范是指导石油库设计的标准,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意即本规范最新版本原则上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设计、审批、建设及验收的石油库工程没有约束力。在对按本规范以前版本建设的现存石油库进行安全评审等工作时,完全以本规范最新版本为依据是不合适的。规范是需要根据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不断改进的,以此来促进石油库建设水平的逐步提高。为了与国家现阶段的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本规范本次修订相比原规范提高了石油库的安全防护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按原规范建设的石油库就不
12、安全了。提高安全防护要求的目的是提高安全度,对按原规范建设的石油库,可以借其更新改建或扩建的机会逐步提高其安全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现有石油库的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只有扩建和改建部分的设计应执行规范最新版本,对已有部分可以不按新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08年出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标准的适用范围划清界限,不应相互交叉或重叠。故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本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之间有一个清晰的执行范围界限,避免石油储运设施工程设计时采用标准出现混乱现象。本条列出的不适用范围,国家或行业都有专项的标准规范,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1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地下水封石洞油库设计规范GB 50455、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等。1.0.3 这一条的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本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其适用范围和规定的技术内容,就是针对石油库设计而制订的,因此设计石油库应该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在设计石油库时,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规定不一致的,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其二,石油库设计涉及专业较多,接触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作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
14、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2 术语2.0.1 石油库 oil depot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2.0.2 特级石油库 super oil depot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的石油库。2.0.3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设置在非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并为本企业生产或运行服务的石油库。2.0.4 储罐 tank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2.0.5 固定顶储罐 fixed roof tank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
15、固定连接的储罐。2.0.6 外浮顶储罐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2.0.7 内浮顶储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的储罐。2.0.8 立式储罐 vertical tank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统称。2.0.9 地上储罐 above ground tank在地面以上,露天建设的立式储罐和卧式储罐的统称。2.0.10 埋地卧式储罐 underground storage oi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
16、2m的卧式储罐。2.0.11 覆土立式油罐 buried vertical oil tank独立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立式油品储罐。2.0.12 覆土卧式油罐 buried horizontal oi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置的卧式油罐,包括埋地卧式油罐。2.0.13 覆土油罐 buried oil tank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的统称。2.0.14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pan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浮顶无隔舱、浮筒或其他浮子,仅靠盆形浮顶直接与液体接触的内浮顶储罐。2.0.15 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open-top bulk-headed
17、internal floating roof浮顶周圈设置环形敞口隔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内浮顶。2.0.16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17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设计压力大于6.0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18 单盘式浮顶 single-deck floating roof浮顶周圈设环形密封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浮顶。2.0.19 双盘式浮顶 double-deck floating roof整个浮顶均由隔舱构成的浮顶。2.0.20 罐组 a group of tanks
18、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地上储罐。2.0.21 储罐区 tank farm由一个或多个罐组或覆土储罐构成的区域。2.0.22 防火堤 dike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 隔堤 dividing dike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2.0.24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2.0.25 储罐计算总容量 calculate nominal volume of tank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
19、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2.0.26 储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的地点。2.0.27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闪点低于45的液体。2.0.28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2.0.2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2.0.30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因具有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的含水黏性油品(如原油、重油、渣油等)。2.0.31 工艺管道 pr
20、ocess pipeline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2.0.32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2.0.33 铁路罐车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 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2.0.34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收集来的可燃气体进行回收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的装置。2.0.3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
21、电磁炉等除外)。2.0.3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的固定地点。2.0.37 库外管道 external pipeline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区域的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石油库之间的管道。2.0.38 有毒液体 toxic liquid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的规定,毒性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中度危害(级)和轻度危害(级)的液体。条文说明2 术语2.0.1 本条将“石油库”的定义修改为“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
22、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相比本规范2002年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液体化工品纳入到本规范适用范围之中,解决了以往液体化工品库没有适用规范的问题。3 基本规定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级和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3.0.2 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3,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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