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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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要求,切实整治我市池塘养殖中存在的尾水污染问题,促进全市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根据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省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实施方案(2019-2022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源头防控、分类施策、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禁养区、限养区
2、养殖区管理,严把准入关,有序推进现有池塘养殖循环化、生态化改造,推进养殖场尾水处理设施(设备)逐步实现全覆盖,强化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水产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二、整治对象全市范围内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大于50亩的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三、整治目标(一)2021年8月1日起,全市新、改、扩建池塘养殖项目尾水,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中相应排放要求。(二)2022年6月1日起,全市养殖水面200亩以上单个养殖主体或连片池塘以及工厂化等其他
3、封闭式养殖水体养殖尾水,试点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中相应排放要求。(三)2023年6月1日起,全市所有整治对象执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相应排放要求。(四)持续巩固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南美白对虾养殖反弹。四、工作任务(一)全面调查摸底。首轮摸底调查已结束,形成我市池塘养殖场(户)养殖尾水排放信息清单(见附件3)o各区镇应持续开展池塘养殖情况调查,对未排查到的池塘养殖场纳入整治范围。调查内容为池塘养殖场(户)基本情况、所在养殖规划区、养殖方式、养殖进排水情况、尾水处理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养殖用地性质、相关行政许可情况(
4、水务、农业农村和环评、排污口设置情况)等基础情况,尾水排口附近有国、省考断面的须注明。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水务局、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实施单位: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须各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不再列出。)(二)落实养殖规划布局要求。根据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92030年),明确全市养殖水域功能区域范围,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三种基本类型。各区镇要严格落实规划要求,禁养区内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有序引导、退出养殖功能。限养区内原则不再新建水产养殖项目;已存在的水产养殖场(户),要控制养殖范围、规模、模式,确
5、保有效降低水产养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养殖区内,加快对现有水产养殖场(户)规范整治。加强对池塘养殖场(户)等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监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牵头部11: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部门: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三)完善池塘水产养殖行政许可。无环评手续的池塘养殖场(户)要在2021年12月5日前及时补办环评登记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网址:http:/218.94.78.91:19001/REG/),涉及敏感区域的补办环评报告表,并严格落实环评要求。养殖场(户)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做好过渡期间入河排污
6、口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环办(2020)18号)进行排污口设置申请,由负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设置可能影响防洪、通航、渔业及河堤安全的入河排污口,应征求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申报时“排污口性质”应参照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分类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中排污口分类规则规定,按照“农业农村排污口”中的“水产养殖排污口”申报。提交审批申请之前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严禁抽取深层地下水用于养殖,在养殖规划区内,特殊养殖确需抽取浅层地下水(类
7、似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牵头部门: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水务局,配合部门: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四)推动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养殖场(户)的实际情况,于2021年12月5日前制定生态化改造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全市池塘养殖场(户)建议按照养殖水面面积的612%建设完成尾水净化区或相关配套尾水处理设施。各区镇可选择水系配套的集中养殖小区,利用排水沟渠,分片分区进行尾水净化,或因地制宜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开展“绿岛工程”建设试点。积极发展环境友好型养殖业模式。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牵头部门:农业农村局,配合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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