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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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根据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第三条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社会捐赠(捐助)资金及社
2、会资本等。引入社会资本,需按程序报批后实施。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认缴制,分期出资。省级财政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的投资进度分期出资,资金投向按年度投资计划和政策导向统筹安排。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等方式,与其他出资人合作发起设立基金或增资已设立的基金。引导基金投资的各类基金统称 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单独出资设立子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投资决策机构批准,引导基金可以直接投资项目。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运行。第二章管理架构和职责第七条引导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3、称管委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三层管理架构。管委会是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设在省财政厅;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第八条管委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兼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审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研究事项涉及其他省级部门时,相关部门参加会议。管委会主要职责:(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主要投资方向及投资原则;(二)审议引导基金管理等制度及管委会议事规则等;(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议引导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五
4、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省财政厅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一)拟定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资金监管、绩效评价、管委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二)拟定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投资计划等;(三)牵头落实管委会决定事项,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引导基金的投资运行情况;(四)负责监督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以及管理运作;(五)负责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六)协调省级相关部门为子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等;(七)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为提高引导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管委会下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监督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业务合法合规
5、性、运营情况、绩效评价等事项开展监督,提出建议。监督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省级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基金参与方推荐,经管委会办公室提名,管委会聘任。咨询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发展战略、运作管理和重要投资决 策等提出专业的评价意见。咨询委员会由行业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行业委员由省级相关部门推荐;专家委员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中遴选,经管委会办公室提名,管委会聘任。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由 X 财金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组建,为引导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公开征集子基金投资需求;(二)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与清算等;(三
6、监督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向基金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四)基金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职责:(一)研究提出年度行业投资规划和子基金设立需求;(二)建立行业投资项目库,发布行业投资信息和需求,提供适合子基金投资的相关项目推介和对接服务;(三)会同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子基金设立方案,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四)配合基金主管部门做好子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投资方向和方式第 X 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带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第十四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
7、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重点投资方向随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为:投资设立子基金、投资市县(区)政府投资基金、配套国家相关基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方式。第十六条引导基金投资类型分为三类:区域发展类,指投资市县政府发起设立的子基金;产业发展类,指投资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子基金;现代农业类,指投资现代农业领域的子基金。对区域发展类子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不高于子基金总规模的20%;对落实国家和我省区域发展战略的子基金,投资比例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总规模的 50%。对产业发展类子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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