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备案)裁量权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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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经营许可裁量权规范目录第一章食品经营许可依据和许可机关2第一节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依据2第二节许可机关及许可范围3第二章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类型和核准时限4笫三章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规范9第一节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9第二节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9第三节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10第四节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10第四章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式样12第一节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表12第二节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表18第三节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表22第四节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表24第五章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流程图25第一节需现场核查事项25第二节无需现场核查事项26附件27第一章食品经营许可依据和许可机关第一节食品经营
2、企业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81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六、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21)
3、24号);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市监食通(2019)4号);九、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市监注(2020)9号);十、关于印发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通知(浙市监注(2021)13号);十一、关于持续深化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餐(2022)10号);十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要求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1)3
4、号);十三、关于将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范围扩大到长三角地区的通知(浙市监餐(2020)14号);十四、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食品经营许可跨区域“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餐(2020)15号);十五、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平台档案电子化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市监食通(2021)8号);十六、关于印发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杭跑改办(2018)24号);十七、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市管(2022)93号);十八、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助力经济稳进提质
5、的指导意见(杭市管函(2022)212号)。第二节许可机关及许可范围一、许可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二、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章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类型和核准时限一、按照许可状况分类:可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和注销申请四大类。二、按照许可类型分类:可分为登记事项和许可事项两大类。L登记事项是指经企业申请,由许可机关核准许可、并在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下列信息属于登记事项:(1)经营者名称变更申请(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申请(3)住所变更申请
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申请2.许可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下列信息属于许可事项:(1)企业首次申请(2)经营场所变更申请(3)主体业态变更申请(4)经营项目变更申请三、按照办理模式分类:一般程序制、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L一般程序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受理、审核、发证程序,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证。实施范围: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选择办
7、理许可证的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人数300人以下(含300人)的单位食堂(除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内部配送中心)、告知承诺制实施范围以外的食品销售经营者。2 .告知承诺制:食品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当场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实施范围:(1)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限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2)自愿接受评审且通过评审的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开办许可;(3)申请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延续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3 .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
8、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实行“多证合一”管理,申请者在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形式审查后,生成备案号和备案信息采集表,备案生效。实施范围: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四、部分特殊业态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规定:(一)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且以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或备案人。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指从事食品简单加工制作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主体业态核定为“食品销售
9、经营者”,许可项目按照实际经营项目核定,在许可证经营项目后加注“仅限简单加工制作”,并同时在食品经营许可系统中勾选“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涉及外设仓库的,应在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标注。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本市办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并实行“多证合一”管理。L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变更、延续所需材料;(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3)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信息表;(4)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2 .A类自
10、动售货食品经营者首次申请、变更、延续食品自动制售经营项目,以及增加自动售货设备类型或型号的,需由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该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的主要依据。3 .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内容包括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设置点详细地址、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内容。4 .自动售货设备型号、数量、设置点详细地址等内容实施信息报告制。A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增设或撤销自动售货设备、变更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调整、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申请设备设置点信息变更。B类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增
11、设或撤销、变更预包装自动售货设备设置点位置的,应当自增设或撤销、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信息变更。(二)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评审应符合的条件(1)长三角区域范围内具有同一总部(企业)、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并由总部直接投资,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的直营连锁经营企业;(2)在浙江省范围内已具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3)连锁经营的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食品经营企业。(三)简单加工制作的许可主体业态是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项目中含关东煮、烤肠、包子、茶叶蛋类等仅简单加工制作的食品,按照热食类食品制售(仅简单加工制作)进行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者
12、经营传统加工制作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同时,又从中央厨房或者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成品在门店进行简单的复热等简单操作形式的,经营项目按热食类食品制售进行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者仅仅从中央厨房或者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成品在门店进行简单的复热等操作形式的,经营项目按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加工制作)冷食类、生食类售、自制糕点类、自制饮品类食品制售如有简单制作行为的,按相同原则许可。仅简单加工制作形式的,核查应注意把握合理缺项。(四)餐饮单位中食品销售行为的许可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在就餐场所内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散装熟食除外)、保健食品仅用于自身餐饮相配套服务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经营项目。(五)
13、居家养老中心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许可取得主体资格的居家养老中心和校外培训机构等,在其住所范围内提供就餐服务的,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证,按照单位食堂(其他食堂)归类。五、相关用语定义(一)一般程序制:是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做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及时限的总称。(二)告知承诺制:是指申请人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监管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三)餐饮配套服务的食品销售
14、是指在餐饮服务活动(含堂食、外卖打包、网络订餐)所配套的食品销售行为,如餐饮单位在餐饮配套服务中销售的预包装饮料和酒水(包括预包装保健食品,如红牛饮料和劲酒等)。(四)餐饮服务配套服务外的食品销售:是指在非餐饮服务过程中,以单独对外销售的形式直接向消费者进行的食品销售行为。(五)简单加工制作:是指对预包装食品等进行拆封、装盘、调制调味等操作,或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食品至适合温度后即供应的加工操作方式。第三章食品经营许可提交材料规范第一节食品经营许可新办申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
15、供);(三)食品销售者外设食品贮存场所的,还应提交外设食品贮存场所的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四)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提交自动售货设备具体放置地点;(五)告知承诺书(仅限告知承诺制需提交);(六)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二节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涉及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变更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经营场所地址(仅文字性变更)及住所变更的,提供相应证明;(五)布局流程
16、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与的主要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六)增加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提交设备出厂合格性相关证明和根据食品自动售货的特殊性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七)增加贮存场所的,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八)增加外设食品贮存场所的,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外设食品贮存场所的租赁合同(协议);(九)告知承诺书(限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交);(十)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三节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17、三)布局流程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提交变化后与的主要设施设备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告知承诺书(限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交);(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四节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三)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注:1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供。2 .食品经营许可证为电子证书的,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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