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简答题题库[2024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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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题库2024版第五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适用于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当代中国的科学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要求?答:科学立法原则,要求立法工作尽最大限度地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尊重和反映立法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不唯书不唯上只求实。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要求:Q)立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具体而言就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立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现实国情和实际,以此作为根本依据,而不能脱离、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2)立法工作必须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
2、的实际需要出发。要反对脱离客观实际,主观主义地为完备法制而进行立法,甚至照搬照抄外国法律的倾向;也要反对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的情况下,不积极主动、抓紧时机去完备法制的倾向。(3)立法工作必须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立法是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活动,而国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与可能是客观存在,要想使二者统一起来,立法者就必须使自己的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广泛了解社会发展的需要,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使立法符合客观发展的规律,才能制定出符合客观需要的法律法规。当代中国的社会监督有哪些?答:(1)民主监督(2分)人民政协的监督Q分)民主党派的监督(1分)(2)社会组
3、织监督(2分)人民团体监督Q分)社会团体监督(1分)企事业组织等的监督Q分)(3)媒体舆论监督(3分)(4)公民监督(3分)当代中国法的基本形式渊源及其主要特点是什么?答: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渊源包括:Q)宪法;(2)法律;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军事法规和规章;(7)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和国际条约。我国法的形式渊源的主要特点是:Q)基本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2)法的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多样性;(3)存在着一国两制框架下的特别形式渊源。当代中国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主要有哪些?答: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4、Q)法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主要表现在:法律保障商品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有序、安全、公平和高效;以法律保护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和推动市场的开放性。(2)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独立地位及合法权益。表现为: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市场行为;以法律保障市场主体的多样化利益。(3)法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如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为经济手段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使相关宏观调控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解决在经济结构转变过程中所出现的宏观经济领域及相关社会领域中的问题;促进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等。(4)法律有助
5、于抑制市场经济对基本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侵害。对社会共同目标、基本价值等关注不够甚至有所损害,正是市场的自身缺陷之一。法律除了在经济领域中促进市场缺陷的克服,还在社会价值领域中阻止市场经济的不良影响。法律是捍卫社会基本价值的强有力盾牌。当代中国法有哪几类基本渊源?答:Q)宪法。(2)然律。行破法规。(4)地方性法规。(5)规章。自洽条例和单行条例。(7)军事法规和规章。(8)特别行政区的形式法源。(9)国际条约。当代中国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答: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从哪些方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
6、治的发展?答:法确认和保护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为发展其权利和自由服务。法维护、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国家权力和正确行使。法是实行对敌专政的工具。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法促进了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法在协调政治稳定和改革的关系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代中国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出现的一国两法,与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类似情况有何不同?答:实行“一国两制”出现的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与解放前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社会阶级本质的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他们在产生、法律地位、相互关系等
7、方面都有重大不同。解放前一个中国存在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局面,是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与国民党旧政权对立、斗争的产物,是以两个敌对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实行“一国两制下一国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是通过协商以法律方式解放祖国统一的创举。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只在解放区生效,且不为当时掌握全国政权的国民党政府所允许,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仍居主体地位。而实行“一国两制后,作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和平统一祖国,解放港、澳、台回归祖国问题,设立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不变,这些原则
8、已获得宪法、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解放前一个中国中出现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反映两种制度的一种敌对关系,其结局必然是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而“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国际国内具体条件的变化,已不再是相互排斥的对抗性的关系,而转化为可以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总之,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大致有:Q)司法为民原则。司法为民原则要求在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中都要尽最大努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
9、的根本利益,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人民群众的呼声,对人民群众充满感情等。简单地说,司法为民要求司法工作要亲民、便民、利民、护民、爱民。(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多年来正确适用法律规范的一项基本经验。这一原则在我国多部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依据,把对案件的处理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以任何主观想象、主观分析和判断作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法的适用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3)法律适用一律平等原则。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
10、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中的具体运用,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必然引申。(4)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其一,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其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三,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准确地适用法律。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有哪些新变化?答: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与福利国家
11、的政策相联系,采取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在司法实践中从注意“形式公正转变为注意“结果公正,从以法律规则为中心转变为目的和政策为依据。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国家干预的增加,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社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各种单行法、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多。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为了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解决法律爆炸”的问题,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体现法治精神的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领域逐步让位于严格责任原则。在法律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法、法律过程的影响。首字音序E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
12、问题的?答: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J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J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
13、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法的本质的不同层次是什么?答:法的第一级本质,就是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第二级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确认人们某项行为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意志,不是随意的;法的第三级本质,是人们的行为自由和责任,人们的直接社会权利和义务是人的社会属性,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特别是经济关系的需要。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是什么?答: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是由于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法律制度内部诸因素(如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等)的内在和谐一致被打破,法律规则、法律实践及法律意识之间产生矛盾。法的工具性价值主要有哪些方面?答:法的工具性价值是从法这一
14、客体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来理解法的价值的。从这方面看,法有以下一些价值:Q)确认性价值,即确认其他价值的价值。(2)分配性价值,即有分配其他价值(如财富、权利等)的价值。(3)衡量性价值。法律往往对其所中介的价值,依其价值的大小多寡作不同的规定,从而法律就成了人们衡量不同价值的标准,具有衡量性的价值。(4)保护性价值,即法具有保护其所确认和分配的价值的价值。(5)认识性价值。法律规范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法具有提高人们认识,对人们进行一定价值观的引导的意识形态性、宣传性的价值。法的基本特征(外部特征)有哪些?答:是一种行为规则(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15、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的;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法的价值的分类如何?答:法所中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价值。包括:法的确认性价值;法的分配性价值;法的衡量性价值;法的保护性价值;法的认识性价值。法的本身的价值。包括: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统一的价值;法有使社会稳定的价值;法的使国家强制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社会原因是什么?答: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关系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建立在生产关系之上的包括法律制在内的整个上层建筑或快或慢地发生变革,旧的类型的法或迟或早地必然被新的更高类型的法所代替。法
16、的历史类型的变更是通过社会革命实现,即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力的阶级。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是什么区别?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加以划分的类别。凡是属于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意志的法律制度就属于同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系则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的形式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以及法的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进行的划分。属于同一法系的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也可以是不同社会形态的法。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有什么区别?答:法的实施就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被具体运用和贯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的权利义务有可能实现,也有
17、可能实现不了。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过程和手段,没有法的实施法律就实现不了。要实现法律,就必须强化法的实施。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是什么?答:按照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程度,可以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的实现是指必须在一定的主体之间建立具体的联系,法律规范才能实现。其特点是:第一,主体各方应是具体的工或组织;第二,一方实现权利赖于另一方承担义务;第三,需要由权利人对义务兵人的主动行为。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实现的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必建立具体的联系,法律规范就可以实现的形式。以法的实现是否需要国家干预为标准分为法的遵守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及其
18、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自觉按照法律规范的标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以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方式为标准,又可将法的遵守分为权利的享用、积极义务的履行和禁令的遵守。法的适用的特征。法的适用的特征是什么?答:Q)法的适用的主体是国家专门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进行适用法律的活动。国家专门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由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诸如中国人民银行被授予中央银行的权力。(2)法的适用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专门活动。国家机关的活动具有多样性,并不都是法的适用活动。国家机关不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活动或者虽在其职权范围内但
19、不是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都不属于法的适用活动。(3)法的适用是严格依照程序进行的活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减少随意性和偶然性,使法的适用的每个环节都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才能保证法的适用的正确和公正。(4)法的适用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件。法的适用以法律规范为根据,使法律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从而产生个别性的决定,即适用法律的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5)法的适用结果可以产生、变更或消灭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对一定主体实行法律制裁。法的适用的种类有哪些?答:法的适用的具体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基本分类:以法的适用与执行法
20、的职能的联系为标准,分为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和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执行调整职能的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没有出现违法的情况下,把法律规范的处理部分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从而把一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所规定的目的、秩序和范围当中。执行保护职能的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在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用法律规范的制裁部分,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恢复被伤害的权利或对违法犯罪行为实行追究,给以制裁的活动。以法的适用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权力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如授予荣誉称号,决定特赦等);司法机关适用法的活动(如对民事、刑事、行政案的审判);行政机关对法的适用(如行政处
21、罚);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的活动(如仲裁机构对有关纠纷作出裁决)。法的适用阶段有哪些?答:调查、分析事实情况阶段;选择确定要适用的法律规范;分析法律规范的含义,针对被适用的事实作正确的解释;作出法律决定,产生适用法的文件;将适用法的文件送达有关人员和机关;执行阶段;检查和监督适用法的文件的执行情况。法的体系同法学体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的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表现为,法的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一国(或一地区)的现行法体系是该国(或该地区)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并且制约着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大部分法学分科
22、的内容和范围。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法的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的范畴,法学体系属于社会思想意识范畴;其次,法的体系的范围仅限于一国全部的现行法,而法学体系的研究范围不仅包括法的体系的内容,而且还涉及不属于法的体系的其他学科,如法理学、法律史学等等;最后,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法的体系,但可以有多种法学体系并存。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答:立法体系或称为制定法体系,是指一国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整体。法的体系与立法体系的联系为,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法的体系是内容,立法体系是法的体系的载体和外在表现形式。立法体系一般须以法的体系为基础,并反映法的体系。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法的体
23、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部门和法律规范,而立法体系的组成因素是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考虑到应用的便利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每一法律部门并不只表现为一个法律文件。有时,一个法律文件中包括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有时,则多个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才能构成一个法律部门。法的外部特征。答:(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3)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4)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法的外在特征是什么?答:法的外在特征有:Q)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即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无论是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都是
24、国家创制的法规。(3)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4)法是有专门的机构和程序来落实的规范。(5)法是以设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具有继承性的根据何在?答:新旧法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间存在着客观联系。社会关系、生产力等因素的连续性决定了调整方面的连续性,这是法的继承性的基本依据。法有自身演变的特殊规律性、独立性。法律文件的成就被新的法律制度所吸收,并得以继续发展。法律调整的特点、地位和作用与该社会的整个民族文化和生活方式紧密联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答: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法理学与其他法学的关系;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整个法学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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