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游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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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北江游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府(202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北江游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八届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2024年2月8日清远市北江游船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北江游船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北江游船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
2、北江干流水域从事北江游船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北江干流水域,是指清城区西沙洲尾至英德市长岗坝(大坑口)分界石之间的北江水域。本办法所称北江游船经营,是指在本市北江干流水域,利用载客超过12人的客船为游客提供运输、游览、观光等服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相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北江游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北江游船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对安全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北江游船的水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水路运
3、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河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会同市交通运输、航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北江游船停泊区并及时公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北江游船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各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职责督促北江游船经营者确保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落实到位;负责对北江游船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应急管理、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北江游船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
4、五条鼓励北江游船经营者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联合经营、统一管理。依法推动北江游船行业整合游览资源,创新游览方式,丰富旅游业态,逐步实现“统一销售、统一调度、统一票价、统一结算、统一供应、统一服务经营模式,促进北江游船行业高质量发展。第六条经营北江游船运输业务,应当依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第七条申请经营北江游船运输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5、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四)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申请新增客船运力的,除提交以上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与客运港口码头签署的有关船舶靠泊协议。第八条北江游船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运力,应当依法按程序向具有许可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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