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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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统称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12350”或“12345”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安
2、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鼓励从业人员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隐患的合理化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对报告的事故隐患不予整改的,从业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可以提供照片、视频、音频、文字等有效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以不予奖励并及时告知举报人:(一)举报内容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事故隐患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的。(二)举报事项已经有关部门发现,并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正依法调查处理以及已经办结的。(三)同一事项重复举报或向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基本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四)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发现或内部
3、举报的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已经整改完毕或正在整改的。(五)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以及执法、督导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举报的,或授意他人举报的。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核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第六条举报核查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核查”的原则。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或热线电话接到举报后,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甄别和分转,有关部门接到转办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职责权限和管辖层级受理举报事项,并将受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确定受理举
4、报转办件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及时采取消除事故隐患措施。第七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谁核查、谁奖励”的原理,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高奖励30万兀O第八条有关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对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在举报件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的受理核查、隐患处置、奖励发放等情况录入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对举报受理闭环管理。举报人可通过平台跟踪举报办理进度。第十条有关部
5、门要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核查后据实列支,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标准、处置流程、平台应用、举报渠道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对本系统工作人员和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可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网站、抖音、印发宣传单等多种载体和方式组织开展举报奖励宣传,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共治安全格局。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便于公众知晓的举报奖励事项简易版本。第十四条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
6、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安委办联(2024)30号)同时废止。附件:1.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样式2.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附件1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样式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欢迎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将按规定奖励,最高可达30万元。举报途径:1 .举报平台: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百度输入平台名称)2 .举报电话:12350或12345o3 .书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3727号。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请扫这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7、室监制制作公告牌可采用纸张、塑料、金属、高分子材料等各类材质。公告牌尺寸长1米,宽1.5米。背景采用蓝色底板。标题为200pt黄色方正小标宋简体,正文为150Pt白色宋体。二维码要清晰醒目。附件2吉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范围(部门版)一、应急管理部门受理范围(一)危险化学品1.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3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5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
8、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6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7 ,全压力式液化烧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8液化烧、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9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10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35KV及以上)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I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12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
9、设备。13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14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15 .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16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17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8 .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19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20 .新开
10、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21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22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23 .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24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规定履行安全审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5 .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
11、产经营活动。26 .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7 .未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仍然组织生产或使用。28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29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30 .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31 .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32 .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33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
12、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34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二)烟花爆竹1.无证售卖烟花爆竹的;35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36 批发企业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37 零售店(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38 零售店(点)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的;39 零售店(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三)煤矿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 .瓦斯超限作业。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 .矿井未建立
13、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5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8.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9,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0 .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I1.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12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13 .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
14、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14 .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15 .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16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17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18 .图纸作假、隐瞒
15、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19 .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的。20 .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21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22 .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
16、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23 .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未实行先抽后建,建设开工前没有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24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组织生产。25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26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组织施工。27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8 .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29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30 .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
17、全验收评价。31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安全验收评价。32 .煤矿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进行建设。33 .煤矿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四)非煤矿山1.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2 .矿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3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4 .关闭、破坏边坡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5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6 .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7 .
18、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8 ,地下矿山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9 ,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并导致排水能力降低。10 .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装置失效继续使用,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1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2 .矿山企业违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13 .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的。14 .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的。15 .尾矿库排洪
19、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16 .尾矿库库区或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17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18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19 .尾矿库坝平均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20 .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21 .湿式尾矿库防洪高度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值。22 .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尾矿库。23 .没有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24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25 .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26 .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
20、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或未与相邻矿山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7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8 .矿山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29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30 .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31 .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32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3
21、3 .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34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35 .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的;或者边坡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的。36 .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37 .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38 .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39 .在井筒、井下等重点区域或场所违规动火作业的。40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41 .排土场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
22、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的。42 .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43 .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的。44 .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45 .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的冰下放矿方式进行放矿作业。46 .尾矿库坝体高度超过设计总坝高,或超过设计库容贮存尾矿。47 .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复杂的矿井,井巷施工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落实探放水防治水安全措施。48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49 .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
23、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50 .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51 .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的,或者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的。(五)工贸52 企业管理方面(1)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3)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53 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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