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血液制品、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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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血液制品附录(2024年6月4日,2024年第70号公告修订)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所称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本附录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贮存、发放、运输和处理。第二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组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第三条生产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第四条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当符合本规范及其他适用附录和国家相关规定。第二章原则第五条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
2、病的病原体,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或灭活工序,必须对原辅料及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血液制品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5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具有3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的实践经验。第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
3、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至少具有5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具有3年从事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实践经验。第九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尤其是经过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的知识培训。第十条境内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当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他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第十二条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
4、有关规定,并具备与企业生产和质量要求相适应的检验能力。企业应定期开展实验室能力评估,确保实验结果准确、可靠和检验过程信息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第十三条原料血浆和生产用合并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如有空调系统,应当独立设置。第十四条原料血浆破袋、合并、分离、提取、分装前的巴氏灭活等工序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进行。第十五条血浆融浆区域、组分分离区域以及病毒灭活后生产区域应当彼此分开,生产设备应当专用,各区域应当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第十六条血液制品生产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前、后制品的交叉污染。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后的制品应当
5、使用隔离的专用生产区域与设备,并使用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第五章原料血浆第十七条企业对每批接收的原料血浆,应当检查以下各项内容:(一)原料血浆采集单位与法定部门批准的单采血浆站一致;(二)运输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要求,运输过程中出现的温度偏差,按照偏差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有相关记录;(三)血浆袋的包装完整无破损;(四)血浆袋上的标签内容完整,至少含有献血浆者姓名(或识别号)、卡号、血型、血浆编号、采血浆日期、血浆重量及单采血浆站名称等信息;(五)血浆的检测符合要求,并附检测报告。第十八条原料血浆接收后,企业应当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复检,并有复检记录。原料血浆的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6、国药典相关要求。企业对夏检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料血浆应当按照规定销毁,不得用于投料生产,销毁情况应写入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用于检测的血浆样本及血浆样本留样不得用于生产。企业应当对所有投料生产用原料血浆留样,至血浆投料生产所有产品有效期届满后1年。原料血浆留样量应当满足规定病毒的核酸、病毒标志物检测及复测等的用量要求,原料血浆留样使用的容器应当满足留样期间样品保存、信息标识等的需要。第十九条原料血浆检疫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二十条投产使用前,企业应当对每批放行的原料血浆进行质量评价,内容应当包括:(一)原料血浆采集单位与法定部门批准的单采血浆站一致;(二)贮存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
7、要求,贮存过程中出现的温度偏差,按照偏差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有相关记录;(三)采用经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对每袋血浆进行复检并符合要求;(四)已达到检疫期管理的要求;(五)血浆袋破损或复检不合格的血浆已剔除并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血浆的追溯系统,确保每份血浆可追溯至献血浆者,并可向前追溯到献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之前至少60天内所采集的血浆。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与单采血浆站建立信息交换系统,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交换信息:(一)发现献血浆者不符合相关的健康标准;(二)以前病原体标记为阴性的献血浆者,在随后采集到的原料血浆中发现任何一种病原体标记为阳性;(三)原料血浆复检结果不符合要求
8、四)发现未按规程要求对原料血浆进行病原体检测;(五)献血浆者患有可经由血浆传播病原体(如HAV、HBV、HCV和其他血源性传播肝炎病毒、H1.V及目前所知的其他病原体)的疾病以及克雅病或变异型新克-雅病(CJD或VCJD)。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规程,明确规定出现第二十二条中的任何一种情况的应对措施。应当根据涉及的病原体、投料量、检疫期、制品特性和生产工艺,对使用相关原料血浆生产的血液制品的质量风险进行再评估,并重新审核批记录。必要时应当召回已发放的成品。第二十四条发现已投料血浆中混有感染HIV.HBV.HCV血浆的,应当立即停止全部产品的生产,封存用相应投料血浆所生产的组分、中间产品、待
9、包装产品及成品,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启动原因调查,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措施关闭且调查结束后,用相应投料血浆所生产的组分、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及成品应均予销毁。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单采血浆站的质量审核,督促单采血浆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原料血浆采集、供应的相关规定,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原料血浆采集、贮存、运输及检验数据。企业应当定期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现场质量审核,至少每半年一次,并有质量审核书面报告。第六章生产和质量控制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原料血浆、血浆蛋白组分、中间产品、成品的贮存、运输温度及条件进行验证。应当对贮存、
10、运输温度及条件进行监控,并有记录。第二十七条用于血浆中特定病原体(HIV、HBV、HCV及梅毒螺旋体)标记检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入库、贮存、发放和使用等应当与原辅料管理相同。第二十八条单份血浆按照生产规模混合后进行血液制品各组分的提取前,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工艺特点逐一对所有合并容器中的合并血浆(或者分离冷沉淀后的合并血浆)留取有代表性样品,并将样品保存至血浆投料生产所有产品有效期届满后1年。合并血浆留样量应当满足规定病毒的核酸、病毒标志物检测及复测等的用量要求。合并血浆留样使用的容器应当满足留样期间样品保存、信息标识等的需要。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
11、典规定对合并血浆进行取样、检验,并均符合要求。合并血浆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用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销毁,销毁情况应写入年度质量回顾分析报告中。用于检测的合并血浆样本及合并血浆样本留样不得用于生产。第二十九条原料血浆解冻、破袋、化浆的操作人员应当穿戴适当的防护服、面罩和手套。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定期对破袋、融浆的生产过程进行环境监测,并逐一对所有合并容器中的合并血浆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尽可能降低操作过程中的微生物污染。第三十一条已经过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处理的产品与尚未处理的产品应当有明显区分和标识,并应当采用适当的方法避免不同产品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
12、遗漏或差错。第三十二条不得用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方法的验证。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成品开展有关病毒污染和安全风险评估。经评估无法有效排除风险的,企业应当对成品开展有关病毒标志物检测,以确保质量安全。第三十四条企业对血液制品的放行应当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的要求。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确保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并基于质量风险评估情况对关键生产、检验环节采取适宜的可视化监控措施。对于人工操作(包括人工作业、观察及记录等)步骤,应当将该过程形成的数据及时录入相关信息化系统或转化为电子数据,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第七章不
13、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处理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和有效地处理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的操作规程,处理应当有记录。血液制品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1总则11目标为了使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能好更好地满足药品GMP(Gox1.ManufacturingPnic1.iceMedica1.Products,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GMP1.h1.液制品附录要求,加强血液制品管理.推进血液制M生产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血液制品生产、检脸信息的电子化记录,并对关犍生产、检验环节进行可视化监控,促进血液制品产业高质1.发展,制定本文件。1?葩围本文件制定了在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与血液
14、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和加液洌品的生产、检骁过程电子化记录相关的要求,为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开展血液制品生产和检验过程电子化记录、数字化管理的设计、评审、建设提供技术指杼.对于本文件未列举的信息化相关业务数据,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可参考本文件的相关内容,般于风险并按照同等原则执行电子化记录。2规范性引用文件卜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H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H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5、主席令(2019)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84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密管埋总局令(202第28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卫生部令(2011)第79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血液制品附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计算机化系统附录2015年第54弓)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74号)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琳管理总局令(2020)第33号疫苗生产检骁电子化记录技术指附(试行)(2022年第1号)血液制M管理条例SOs年假仃单采血吸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笫58号)单采血浆
16、站质量管理规范(2022年版)GBz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场本要求WS.T786.2021单采血浆伯息系统基本功能标准NMPABT1.1.-2OI9弱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睡期NMPABT1(X)2-2019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NMPABT1003-2019药品追溯系统域本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i得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子记录一种数字格式的记录,由文本、图去、数据、声者、图示或其他数字信息构成,其创建、修改、维护、归档、读取、发放和使用均由计算机化系铳实现。?9电子签名电子记录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空名人身份并衣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可轮的电子签名
17、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B第十三条规定的电子签名.可就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a原始记录在事件、活动或过程发生时,首次被记录下的信息或数据,它们是未经修改,未经输辑的原始材料,可以记录在纸上,也可以毡电子的.?4原始数据初次或源头采集的、未经处理的数据。?s工艺规程生产特定数量的成品而制定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包括生产处方、生产操作和包装操作要求.规定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数技、工艺参数和条件、加工说明包括中间控制)、注意事项等内容.36物料平衡产品或物料实际产城或实际用量及收柒到的投任之和与理论产求或理论用最之间的比较,井考虑可允许的偏差范用.41桧验信息在检粉计蚱机化系
18、统中用来管理电子批检脸记录、样品流转、检验试剂、仪器与设备、方法及标准、检验人员等.?A数据处理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0电子批记录通过计算机化系统记述每批血液制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烝有关的历史信息。?W审计追踪审计追踪是一个记录.它详细说明了对电子数据或系统进行的创建、修改、剧除等操作,以及这些操作的执行者、执行时间和执行原因等信息“审计追踪的目的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可追溯性和不可抵敕性,通常用于质量控制、合规性检杳、安全监控和事后分析。?11数据安全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
19、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312数据完整性是指数据的准确性和可察性,用于描述存储的所存数据值均处于客观Zt实的状态,?11系统管理员根据相应权限管理计算机化系统或特定电子通信服务操作的人,包括操作系统管理员、应用系统管理员、数据用管理员和系统审计管理员等。4基本原则41适用性本文件给出了一个通用的血液制品生产检脸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导。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参照本文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曲液制品生产和检验过程中的数据加以记录.本文件是将子目前的认知与科学技术水平起草,并不限制枭用新技术与新方法。可以采用经过验证的昔代方法,达到本文件要求“42合理性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的电子记录所包含的信息应当参考本文件
20、保证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业务的正常开展,为血液制品生产与检验过程的追溯提供数据基础.A,可行性血液制品生产过程中的电子记录建议优先存储于计算机化系统,也可以枭用其他电子保存方法.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在满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应当基于质量风险管理,使于维护和使用.AA可靠性数据的采集、处理、存Wi、生成、检索、报告等活动.应当满足相应数据类型的记录填写或数据录入的要求,保证数据可溯清新、同步、原始、准确、完整、一致、持久和可我得.5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信息化管理要求41单采血浆站信息化管理要求单采血浆站信息化应当满足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H单采血浆站质瓜管理规范(2022年版亦单采血浆信
21、息系统范本功能标准B(WS,T7峪2021)等卫生健横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采用计算机化系统实现血液制品生产用血浆信息追溯,确保年份血浆可追溯至血浆聚集单位、献血浆拧.并可向前追溯到献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的血浆之前至少60天内所采集的血紫.实现献血浆酉管理和血浆果集供应全程可追溯、可控制.当献血浆音与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出现版负和关界常时,单采血浆站与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诳行信息交换,45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信息化管理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对血浆的接收、储存、坡检、检疫期管理、项城评价与质量管理部门放行、不合格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处理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a)血液
22、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接收:应当采用信电化手段记录核对血浆的各项信息,建立接收.验收记录.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和单采血浆站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进行信息交换,通过扫描物料编码的方式对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进行接收,实现最小包装的配核,避免混沿和差错,b)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储存: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储存位置、温度、保存期等,并能追潮到每份血浆,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判断储存温发、保存期等是否符合血液制品成品所需血浆的要求,出现邮出可接受标准的情况,应有笄示并记录弁常.O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红检: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每人份血浆更检相关过理信息及结果,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单采血浆站信息及时交互.对不符
23、合质量标准的曲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处理情况.应当使用计算机化系统进行记录.检役期管理:应当果用伯恩化手段记录检授期相关过程信息及结果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单采血浆站信息及时交互。e)质用评价与麻愤管理部门放行: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每批次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质出评价结果,完成质量管理部门放行.D不合格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处理:应当与单采血浆站建立信息交换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不合格信息反馈至单采血浆站系统。对于原料血浆更检的检测设备(如病揖筛查用酹标仪、核酸检测仪等的运行参数和运行状态(如启动、关机等状态),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自动化数据采集并进行数据监测.6生产过程信息化要求1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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