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滩涂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具体路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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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江滩涂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检察的具体路径摘要:针对涉案公司擅自占用长江滩涂停靠船舶的经营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办案,全面深入调查公益受损事实,审慎判断检察建议制发后行政机关是否未依法履职,与违法行为人诉前磋商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同向发力,既制止违法行为,又要求修复生态环境和赔偿服务功能损失,将个案办理与诉源治理紧密结合,实现对长江滩涂资源的长远保护。关键词:长江滩涂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诉源治理2021年3月和2022年6月先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规定,长江流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国家实行湿地面积
2、总量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要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长江滩涂作为重要的湿地资源,实践中存在被违法占用却缺乏监管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对其进行保护。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2022年7月,在落实最高检部署开展的长江船舶污染治理公益诉讼专案活动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接有关部门向反映:上海市某执法部门在办理走私、非法采矿等案件时经常扣押船舶并委托第三方公司保管,第三方公司将被扣押船舶长期停放在长江滩涂上,有污染环境和影响航行安全的风险隐患。获悉线索后,崇明区院办案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通过无人机航拍发
3、现,在上海船厂码头东侧约1.8公里处的长江沸涂水域上停放有36艘船舶,占地面积约80余亩。经调查查明,以上船舶为上海某执法部门扣押,现由上海甲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负责管理,该公司中标上海某执法部门涉案船舶码头停靠服务项目后,于2022年7月初擅自将被扣押船舶移舶至此。在甲公司接手之前,上述船舶由上海乙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负责管理,部分被扣押船舶在上海船厂码头西侧滩涂水域停放时间超过2年。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3条、第20条的规定,本市滩涂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开发利用滩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
4、第47条的规定,船舶应当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码头、泊位、装卸站、锚地、安全作业区停泊。涉案公司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将其负责看管的船舶停靠在长江滩涂上,破坏了生态环境和国有资源,带来了航行安全隐患。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7月,崇明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分别向上海市崇明区水务局(以下简称“区水务局”)、崇明海事局制发检察建议和磋商函,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查处违法行为。为有效保护滩涂湿地资源和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2022年7月、8月,崇明区院先后对甲公司、乙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9月,行政机关及时回函表示积极履职整改,但区水务局同时提出其在执法中遇到困难。崇明区院
5、跟进调查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开展工作。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崇明区院成立专案组一体化办案;崇明区院于2022年10月28日、11月28日先后对案件延长审杳起诉期限和中止审杳。随后,最高检对本案挂牌督办。在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督促下,2023年2月至5月,甲公司通过挖掘机作业辅助分批次将涉案船舶全部移到约定码头,崇明区院遂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终结审查。2022年12月21日、2023年11月9日,崇明区院分别就甲公司、乙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向滩涂管理部门发出征询函。2023年9月至12月,崇明区院先后与甲公司、乙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诉前
6、磋商达成协议,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涉案公司主动修复滩涂资源并以认购碳汇方式承担滩涂损害至修复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二、长江滩涂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办案路径分析本案中直接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涉案公司违法占用长江滩涂的行为,针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查处即可,为何需要同时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检察办案不仅需要回答该问题,还要以此为基础,重点关注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两种诉讼类型如何规范运用并有效衔接。(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再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的原因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2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评估,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7、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擅自占用长江滩涂停靠船舶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和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违法行为长期存在,崇明区水务局和崇明海事局未依法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故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不存在争议。但检察机关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为何再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可以通过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这两种诉讼的类型不同、法律责任形式有别,有时在生态环境和资源受损后,仅以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充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通过追究相关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实现修复生态环境和弥
8、补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目的。本案中,办案人员调查发现,停放在长江滩涂上的船舶多数在千吨以上,很多船舶船况较差,有生锈、漏水等问题,有的船舶动力不足无法航行,有的船舶已到强制报废期限,有的船舶被扣押前主要是用来运油。办案人员经咨询生态环境领域专家,获悉船舶长期停放滩涂会阻碍湿地植物及栖息于湿地的动物、微生物的生长,影响生态系统功能,船底受损时舱内污水排放或泄露会污染长江水体。因此,本案中船舶停放滩涂很可能已经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和服务功能损失,涉案公司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崇明区院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二)检察建议制发后行政机关是否未依法履职的判断本案中崇明区院制发检察建议后,区
9、水务局三次回函说明其履职情况,办案人员对回函内容认真审查并调查核实后发现,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区水务局没有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决定,但是已经立案调查并要求限期整改;在检察机关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区水务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决定,准备进行行政处罚,并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咨询行政处罚事项;在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内,区水务局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并要求甲公司制定了脂舶移舶方案和计划;在检察机关中止案件审查后,区水务局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督促该公司将涉案船舶全部移走。根据办案规则第82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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