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
《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docx(1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9月25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6月29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2年8月15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2年9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24年5月13日怨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
2、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三章准入与经营第四章服务与使用第五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六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贵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燃气供应,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应急保障、准入与经营、服务与使用、燃烧器具管理、设施保护、
3、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桔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依法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燃气工作监督管理和协调机制。燃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银川市城市管理局(以下
4、称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此林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审批服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燃气供应安全、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对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5、管理,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第八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智能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加强信息技术在燃气工作中的应用,发展智慧燃气。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燃气燃烧器具保养和事故应急处置等常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
6、气安全宣传。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十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工程或者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新建建筑,应当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和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安全规定。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核
7、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服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工程项目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第十四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
8、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经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应急预案,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采取限制用气措施的,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以及医院、学校、公交车等民生用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准入与经营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
9、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服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会同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验。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及。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公示燃气经营许可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十九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
10、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自有气瓶设置权属单位标识和服务电话,对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入户安全检查、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第二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
11、律、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第四章服务与使用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罐装、瓶装、管道燃气的压力、质量、数量、加臭剂量等指标应当符合规定标准;(二)定期申报检验燃气设施和计量器具;(三)合理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规定标准提供服务;(四)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对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当先行告知燃气用户须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员,限
12、时到达现场抢修;(五)建立入户安全检查制度。管遒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对居民燃气用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单位燃气用户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配送时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六)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保障燃气用户用气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规范,加强对配送人员、配送车辆、使用环境等管理。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二)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三)用贮雄、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四)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五)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
13、业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六)充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非自有的燃气气瓶;(七)向餐饮及居民家庭用户提供气液两相气瓶和液相瓶;(八)无故停止供气;(九)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减压装置、切断装置、连接管等燃气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第二十七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连接燃气燃烧器具之前的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
14、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管,由燃气用户负责维护、更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管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九条燃气使用实行实名制购气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后,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时,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销户手续。第三十条餐饮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川市 燃气 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