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造定2021年4号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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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造定2021年4号文件 京造定2021年4号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掌握的指导看法 通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 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掌握的指导看法 京造定20214号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实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方法(试行)(京建法2021138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平安,现就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掌握提出以下看法
2、 一、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依据工程具体状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改变状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方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改变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商定。 (一)采纳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商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改变时的调整方法。 京造定2021年4号文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掌握的指导看法 (二)采纳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商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
3、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商定。 (三)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缘由、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状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依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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