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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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59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公共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提高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建设项目决策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益性的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后备力量基地)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第四条体育训练基地
2、通用配套用房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服务于运动员专业体育训练为宗旨,满足体育训练基地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求,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纳人国家或地方发展规划,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规模合理、功能适用、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第五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乡规划、公共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体育训练基地发展规划的要求,杜绝重复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第六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防火、抗震、节能、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体育
3、训练基地分国家级和地方级(省、市、自治区)两级。第八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由通用体能训练用房、科研与教学用房、医疗与康复用房、餐厅、运动员公寓、管理用房和其他配套用房七类构成,各类用房建设可根据用地规划等实际情况,可合建或独立建设。第九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总建设规模,应根据运动队编制人数确定为601人以上、20l600人、200人以下三级。考虑到运动队编制外人员、接待外来集训和转训运动队的因素,总建设规模以运动队编制人数的2倍作为运动队基数计算。第十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通用体能训练用房、科研与教学用房、医疗与康复用房和餐厅按运动队编制人数确定为601人以上、201600人、
4、200人以下三级确定。第十一条体育训练基地运动员公寓根据体育训练基地的级别分国家级和地方级。第十二条体育训练基地管理用房主要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和办公附属用房,面积指标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基地工作人员编制数为依据,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第十三条体育训练基地其他配套用房包括独立变配电室、能源中心、车库(含汽车库、自行车库)、独立传达警卫室、室外厕所等。应结合实际需要并根据当地规划等部门的批复另行确定。第三章选址和建设条件第十四条体育训练基地的选址应当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中,在城乡建设规划确定的体育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内选址。第十五条体育训练基地的选址应充分考虑运动项目的特
5、点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除某些运动项目对训练场地的特殊需求外,体育训练基地的选址应尽量在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方。第十六条对兼有竞赛功能且有观众坐席的体育训练基地,在保障运动队正常训练的前提下,通用配套用房可与赛事共享资源,其选址应具备良好的交通条件,并满足疏散要求,减少与赛事的相互影响。第十七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应满足朝向、日照、通风、安全、卫生、消防等建设条件的要求。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八条体育训练基地通用配套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按运动队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是用于核算总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运动队编制人数为依据确定,并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对于体育训练基地运动队编制人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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