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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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管理规定户口管理规定(精选24篇)户口管理规定篇1第一条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入。由外地调入、分配、海外归国到我院工作,但在本市无产权房的职工,经医院同意,其户口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口的,具体办法如下:落户者应持有户口迁移证等有关材料到后勤保障部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二条职工集体户成员的迁出。职工集体户的成员具有以下条件之一时须将本人及子女户口迁出:在本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Q在本地有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投靠的;属离退休人员或辞职、工作调动、解除劳动合同等已离开工作单位的。第三条职工集体户成员子女的出生登记。对于职工集体户成员所生子女的户口登记应根据下
2、列情况办理:新生婴儿父母双方一方为集体户,另一方为家庭户的,应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在父或母所属家庭户之中。新生要儿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且确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又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所属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新生婴儿落入我院职工集体户,需准备的材料如下: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手册、夫妻双方的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落户许可证明,到所属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四条职工集体户成员的死亡登记。职工集体户成员死亡的,应由其亲属或其部门人员持死亡证明、学校介绍信、医院证明等材料及时到驻地派出所申报死亡人员的死亡登记。第五条职工集体户成员
3、的“三投靠”(夫妻间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于集体户成员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故不能办理“三投靠”。第六条职工集体户口由专人专管。第七条如果出现政策性变化,以公安部门最新出台政策为准。第八条本规定由保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二OXX年六月十三日户口管理规定篇2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特制订此办法。第二条、公司集体户口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第三条、集体户口管理:1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集体户口卡的日常管理,认真履行迁入、迁出、借用等登记制度。2 .迁入: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迁入员工户口的相关手续,户口卡建立后,交专人管理。3、迁出:(1)、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将户口迁出集体户的,人力资源
4、部予以确认并由专人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2)、员工调离威尔公司的,人力资源部接到通知后,由专人办理迁出手续并做好登记。(3)、在职员工已结婚或购买住户者,具备迁出条件的请在具备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迁出手续。4,借用:员工因工作或个人原因借用集体户口卡片的,必须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借用登记,注明借用时间及归还时间、事由,由本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借用。5 .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第四条、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户口管理规定篇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集体户口及相关业务,同时建立与所属派出所和
5、集体户口人员的双向沟通机制,保障信息沟通顺畅。第二条本办法对集体户人员的户口迁入、迁出及日常借用户口卡等业务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适用于本中心集体户的所有人员。第二章户口的迁入第三条户口迁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人事关系已经落入公司;(二)人事局准予4入户口关系。第四条将户口迁入集体户的人员,应积极协助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落户手续。行政部门于每双月月末统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原则上平时不予办理。第三章户口的迁出第五条凡人事档案关系调离公司公司人员,须同时办理其户口迁出的手续。第六条建立户籍关系迁出登记手续,凡迁出户籍关系的,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详见公司集体户口迁出登记表第七条户口存在集体户的人员有
6、固定住所后,应及时办理集体户籍关系进出手续。第四章户口借用第八条集体户人员,如个人需要,可借出户口卡。第九条建立户口卡借用登记手续,凡借出户口卡的,应如实填写借用事由等相关信息。详见集体户口借用登记表第十条凡借用本人户口卡的,应本人亲自办理并提供所在单位(部门)的介绍信并交押金300元。材料不齐全的无法办理借用。户口管理规定篇4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二、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机安全保密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三、不得随意复制保密数据和扩大涉密范围,如有确需受制的数据、文件、材料,应征得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制。四、不准在私人
7、交往和通讯中泄露本单位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单位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本单位秘密。五、坚持涉密计算机及系统不得入网,和外网进行物理隔断。不得插用非本办公室的U盘、移动硬盘、光盘、软盘。六、凡入网的计算机不得涉密,即不得存储、处理、传递国家机密和工作机密。七、笔记本电脑因工作原因经常带出,不得存储保密数据及信息。如确需存储保密信息,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并记录。八、涉密机器要配备必要的保密措施,尽量采用成熟的、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综合技术防范手段。九、在国际互联网上发布信息需经领导同意并记录。十、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户口管理规定篇5为维护正常生产
8、工作秩序,现对公司内车辆停放作如下规定:一、机动车停放规定:1.公司车辆停放:1)公司车棚是为公司车辆停放而设,非公司车辆不得进入车棚停放。2)公司车辆不出车时应对号入座停入专用车位,做到停放整齐。2 .员工车辆停放:1)员工车辆应服从管理和指挥。2)员工车辆应停放在公司规定的流动停车区域;当流动停车区域车位巳满时员工车辆应靠生产车间旁的南北向通道两侧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3)员工车辆,在未经申请和总经理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在车棚内的流动车位长期停放或停留过夜。4)停入车棚的车辆应按车位整齐停放,不得压线、过线、占用旁边车位。5)车辆停放须锁好门窗。现金、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请自行保管。6)易燃
9、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存放车内,否则需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3 .外来车辆停放:1)外来车辆在保安指挥下停入指定车位,无特殊情况和非经准许不得进入办公和生产区域。2)公司重要来宾车辆,按公司通知由保安引导停放。3)货车等载重车辆,应停放在工作区域内,不得停放在与之无关的区域。二、摩托车和非机动车停放规定:1、员工车辆应整齐有序地停放在自行车棚或摩托车棚内,不得随意停放。无特殊情况和非经准许不得驶入办公和生产区域。2,外来车辆应在保安指挥下停放在指定区域。3、长期业务车辆进入公司后须停放在规定区域,不得随意停放。非经准许不得进入办公和生产区域。三、其他规定1、使用停车棚之人员应对车棚、场地
10、设施的安全完好负责,如有损坏,当事人应负责赔偿。2、所有停车人员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对违反规定、不听从劝告者,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3、本规定从年月日起执行。户口管理规定篇6第一、二、三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
11、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第四、五、六条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时符合规定的,子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第七、八、九条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
12、构进行验资。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第十、十一、十二条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3、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费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十二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
14、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费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町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第十三条设立公司的脸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类型;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册资本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认缴或者认购额、出资时间、出
15、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五)公司实收资本额、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公司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须说明其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非货币出资权属转移情况;六)全部货市出费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项。第十四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
16、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第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岐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第十六、十七、十八条第十六条有限贲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及相应的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第十七条非公司企业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
17、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费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费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脸资机构进行验资。第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出资数额或者发起人的认购额、出资或者认购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九、二十、二一条第十九条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险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公司名称;-)公司类型;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出费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
18、本数额;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入资户名及账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市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六)诚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或者发起人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19、第二十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实收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第二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第二二、二三、二四条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
20、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费,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第二五、二六、二七条第二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发生变动,公司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1、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撤销变更登记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动的,恢复公司该次鳌记前的登记状态。第二八、二九条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Oxx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户口管理规定第71、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需要,将公司统一配发的电脑交给工作,教学保存与使用。2、办公用电脑除指定保存使用人外,其他人员未经允许
22、不得擅自使用电脑,偷看他人资料;因教学任务变更、教室办公室调整,按照“机随人走”的原则,由使用保存人带电脑搬移。3,非指定使用人一律不准随意动用办公用电脑,特殊原因需使用者必须经保存使用人在场并同意方可。如违反,处以指定使用人和动用人每次罚款50元。4.指定保存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和维护所配用的电脑,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保存使用人要负全部责任并照价赔付。5、机箱后有封条,指定保存使用人不得擅自拆开机箱。如机器出现故障或需要添加新硬件须向行政部网络管理中心报告,由网络中心处理,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6、办公用电脑用于教学、管理等工作使用,不得利用电脑上网聊天、游戏或浏览不正当网站。除工作需要查资料、发
23、邮件外不得随便上网。7、不准用学校电脑、打印机打印私人资料,不准将学校资料外传,一经发现,罚款200元。涉及学校保密资料另作处理。8、如因工作或个人原因辞职、离职,须将电脑交回公司或照价付款后自行带走。保存使用人认同签字:学习有限公司年月日户口管理规定篇81.目的为规范公司新任干部试用期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干部的新晋升或任用的试用期管理。3 .组织与职责3.1.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安排新任干部到职,包括协助新任干部原部门办理工作交接,办理新任干部到岗的人事相关手续,协助新任干部到新部门报到;作为新任干部和下属、主管和上级的沟通桥梁,协助新任干部尽快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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