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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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 30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版) (内政办发20208号)同时废止。2024年6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版)1总则1. 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 命至上,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建立和完善地 质灾害防范应对机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 作,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 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 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1.4 工作原则预防为主
3、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理念,坚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 脚点,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 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2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IOOO人以上或潜在可 能造成的
4、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H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IOOO人以 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 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IOOo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 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
5、以上、5000万元以下 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 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 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3组织体系及其职责3. 1 领导机构及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 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4. 2指挥机构及职责发
6、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自治区人民政府 成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地质灾害应急 救援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自治区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总指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副总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厅长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厅长成员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公安 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 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 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广电局、红十字会
7、内蒙古地震局、内 蒙古气象局、内蒙古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 消防救援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 有限公司、内蒙古通信管理局、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内蒙古 金融监管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 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区大型以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 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审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 有关部门单位和地区开展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盟市、 旗县(市、区)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按 程序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处理其
8、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与救灾等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自 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突发地质灾害的 应急处置工作。3.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负责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 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 适时启动应急会商机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 的应急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盟市、旗 县(市、区)和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 实;会同自治
9、区党委宣传部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 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4预防和预警机制5. 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6. 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 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健全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 害监测网络。自治区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 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与自治区应急指挥平台以及全区 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等互联互通的地质 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汛情、气
10、象和地震信息。7. 1.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机构,要广泛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突发 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包括气象雨情信 息、江河湖库水情信息、地震活动信息、人类工程活动信息、地 质灾害隐患变形监测数据等),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 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单 位间的信息共享。2. 2预防预警行动4. 2.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旗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本级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 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
11、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责 任人,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5. 2.2地质灾害险情排查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险情排查治理 长效机制,每年冰雪消融期、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单位,对本行政 区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检查。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充 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 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 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
12、预警信号和 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 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避灾疏散。4. 2.3 ”防灾明白卡”发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根据当 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 体单位、具体人员以及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 发到附近居民手中。4.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合作,联 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 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
13、 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苏木乡镇(街道)、嘎查 村(社区)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 险区内的群众;各部门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应当对照“防灾明白 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4.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4. 3.1报险报灾各监测单位或监测人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当按地 质灾害分级标准逐级上报。任何公民和单位均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 部门报告地质灾害险情、灾情。4. 3.2接报处置旗县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 质灾害险情灾情报警信息后,应当迅速进行处置,初步核实险情 灾情,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当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堤防、桥梁、
14、 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 通报、沟通灾情信息。当接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 后,需逐级速报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并可抄报自治区 相关部门单位。对于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演化 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应当按照上述 要求速报。旗县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当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 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速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盟市应急管理、自 然资源部门,事态紧急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并可抄 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4. 3. 3速报的内容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
15、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 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 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后果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 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有变化时,要及时续报。5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 不同险情灾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5.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 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地质灾害发生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 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 人、监测人和该区域
16、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 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 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 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民政、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 赴现场,加强监测,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采取应 急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发展,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出现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向 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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