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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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 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 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 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 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
2、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 道等。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 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 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 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 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第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 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 下规定进行:(-)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 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 区域;(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 大会同意
3、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 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 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 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 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四条 维修资金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 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维修资金 工作。藻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 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负
4、责相山区、 杜集区、烈山区3个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归集、存储、保值增值、 资金划转等工作,并负责对滩溪县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维修资金使用、结算分摊、续筹和信息查询服务等工作。市财政、审计、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维修资金监督等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维修资金的使 用、续筹、补交、补建等工作,调解处理因维修资金使用产生的 矛盾纠纷。第六条 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维修资金使用采取预算制 度,即三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当前年度维修资金 使用情况于当年H月末向市房管中心申报次年使用的
5、预算额 度,市房管中心审核后确定最终额度,并于次年1月初向三区物 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拨付核定资金。维修资金原则上当年不予办理预算追加,在下一年度的预算 中统筹安排。确需在当年安排的支出,由三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预算追加报告和追加依据等相关材料,市 房管中心审核后予以批付。第七条市房管中心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信息化系统建 设,保障维修资金核算和业主使用、查询。第二章交存续筹第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外 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或者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 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6、第九条 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 按照下列比例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按照1 %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2%的比例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照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 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标 准。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房改价的 2%交存首次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 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 金。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之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7、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 位所有。第H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但 未交付使用的房屋,由业主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根据本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市房管中心在银行开设 的专户。本办法施行后,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前,由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 存至市房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已售公有住房的买受人,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根据本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标准,将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市房管中心在银行开 设的专户。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 管终止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8、将维 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市房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未按照前款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 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配合市房管中心做好维修资金的交存工 作。第十二条市房管中心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 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第十三条已经办理物业权属登记但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 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标准主动补交。第十四条一幢房屋的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维修资 金30%时,资金余额仅用于该幢房屋的应急维修,该幢房屋的业 主应当及时续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续筹工作由业主委员会具体 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9、政府组 织社区居(村)委会实施。县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函, 明确续筹项目名单。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 接函后及时筹备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制定续筹工作实施方案。已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审议物业专 项维修资金续筹工作实施方案,并作出决定。也可简化程序, 直接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约定执行。未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村)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具 体的续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 筹工作实施方案(附小区名称、续筹业主楼房号、面积及金额 等)报送至县区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10、经审核确定后,由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村)委会督促续筹业主交存至市房管中 心在银行开设的专户。第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买受人说明维修资金交 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属地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出 具);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让过 户。原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足额交存后,凭安徽省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业主转让物业时,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 30% ,按续筹标准续交后,方可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市房管中心审核存量房交易房源或办理未委托房地产经纪 机构的合同备案时,需核验业主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未交存的一 律不予办理相关手
11、续。对不符合存量房交易条件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弄虚造 假、协助交易、侵害业主权益,一经查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业主未按规定交存或者拒绝续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村)委会应当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 交存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村)委会、相 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当填写维 修资金账户注销支取表,到市房管中心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及 余额支取手续。办理账户注销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材料:(-)销户业主分户清册;(二)销户业主身份证明;(三)物业灭失证明(拆迁协议、房
12、屋已拆除证明或者因自 然原因导致房屋灭失的情况说明);(四)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注销证明。第十七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 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业主所得收益的 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70%纳入维修资金,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业主大会另作决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 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三章专户管理第十八条维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管理银行应当通过 招投标等方式依法选择。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市房管中心在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 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维修资金应当自存
13、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计息,当年度交存的 按照年初活期利率标准计息;次年度起,按照年初银行同期存款 一年期定存基准利率计息。每年计息结转日为12月31日,于次 年一季度确定计息分配额度一次性向交存业主计息,并记载入维 修资金管理系统。第十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市房管中心 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和金额,并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第二十条市房管中心应当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 提下,根据维修资金总额、使用计划等因素,制定安全合理的保 值增值方案。维修资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在专户 银行转存定期存款,并
14、执行上浮利率标准。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 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 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维修资金 可用于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维修资金购买国债或者定存的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 的管理费用和向交存业主分摊计息外,其余增值收益部分按照物 业管理区域建立统筹维修资金,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主 要用于工程审价机构预(决)算审价费用、应急维修项目费用、 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财产保险和其他不可预 见费用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维修资金及增值部分;禁止利用维 修资金从事国
15、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投资股票、期货或者将购 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第四章使用范围第二十一条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1 .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损坏,需要拆换、加固的;2 .外墙面、屋面因损坏造成渗水,需要重新进行防水或者 保温层施工的;3 .外檐面层、外墙面层脱落,需要修缮的;4 .整幢楼或者单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层、走廊墙面、门窗及 楼梯扶手等因破损需要整体修缮的;5 .经鉴定确定需要维修的其他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工程。(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1 .物业管理区域内路面破损30%以上,需要整体修复的;2 .整幢楼或者单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损坏
16、需 要更新、改造的;3 .智能化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需要整体更新、改造或者 更换、维修主要部件的;4 .电梯需要整体更新或者更换、维修主要部件的;5 .权属属于业主的供电、二次供水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因 损坏,需要更新、改造的;6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围墙、大门等因损坏,需要整体修缮、 更新的;7 .经鉴定确定需要维修的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 程。第二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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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物业 专项 维修 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