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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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增强决策透 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 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 与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 单位负责。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指导本行 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 重大行政决
2、策公众参与程序。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 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第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 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 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 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 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 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了解决策草 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第六条
3、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 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 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决策事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市场主体切 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 代表性的企业、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 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置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12345 政务服务热线等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
4、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 台。鼓励各地依托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 公开查询专区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 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反馈相关单位。第八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 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的门户网站;(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三)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 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但不得少于 10日。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
5、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九条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 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 点。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 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 释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 观点和理由。第十条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 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 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 研
6、第十一条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 单位应当选择可能受到决策事项影响的单位、个人,送达决策草 案及其说明、征求意见的重点问题等相关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 的方式和期限。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情况紧急等 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十二条以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决策事项背景,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工作目标,确定调查对象及内容, 重点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 行。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
7、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 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问卷调查或者民意调查,也可以 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业调查机构进行。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调 查的,应当要求其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调查 报告进行分析、研究。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二)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三)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 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 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
8、间和方式。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 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 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 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听 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 程、听证主题;(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
9、 况;(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 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 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征求意见结束后10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说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10、的情况, 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公众参与情况应当 作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第十八条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的,在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 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 案,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 等。列席议题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与决策承办 单位共同商议确定。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 委员、专家、法律顾问、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代表等构成, 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
11、人员中 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 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 作,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 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 项除外。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本级 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 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 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
12、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 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 准确性和权威性。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 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 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 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 当就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反馈。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
13、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 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提高决 策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积 极作用,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 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内容的必要
14、性、可行性、科学性 等。决策事项有两个以上决策承办单位的,可以联合组织专家咨 询论证,也可以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第四条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确定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二)收集整理决策事项相关背景资料,明确拟论证的主要 问题及其涉及的具体行业、领域;(三)根据拟论证的主要问题涉及的行业、领域,选定咨询 论证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以及论证的方式;(四)将论证资料交由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研究,组织开展咨询论证活动,形成论证结果;(五)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专业机构应 当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先方案。第五
15、条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咨询论证, 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 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 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邀请相关领域 的专家、专业机构,也可以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 库中选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专家、专业机构出具倾向性意见。第六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享有以下权利:(-)获得与咨询论证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 工作条件;(二)对决策事项及拟论证的主要问题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三)取得约定的工
16、作报酬;(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 务:(-)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及时地提出咨询 论证意见,并对咨询论证意见负责;(二)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咨询论证工作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 作内容;(四)不得利用在参与咨询论证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 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五)不得以论证专家的身份从事与咨询论证无关的活动;(六)其他应履行的义务。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论证 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
17、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 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 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 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 料。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署名、盖章;发 表口头论证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由专家、专 业机构工作人员签名确认。第九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参与 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反馈论证意见
18、采纳情况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提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讨 论决策草案时,应当说明专家咨询论证开展情况、专家咨询论证 意见的采纳情况。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 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专家咨询论证开展情况以及咨询论证 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众作出说明。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以及参与咨询论证 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规范和本办法的,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重大行
19、政 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 政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暂行条例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 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 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 估。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指导本行 政区域内重大
20、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 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 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承 担。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 估工作,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 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编制重要规划、拟定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二)制定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 准等;(三)制定或者调整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
21、文化资源的重大 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其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的决策事项。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交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讨论。第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 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 三方开展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 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与重大行政决策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方机构应当主动回避。第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 商分析、抽样
22、调查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 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评估过程中,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 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 组织、专业机构参加。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 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 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三)其他可能引发危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风险。第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重点就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 性、可控性进行评估。
23、合法性,主要评估决策主体是否具有法定的决策权限, 决策内容是否符合该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策程序是否 符合法定的决策程序要求。(二)合理性,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是否与区域发 展目标相一致,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是否能兼顾现实利益和 长远利益。(三)可行性,主要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所涉及群体和范围界 定是否明确,决策内容与目标群体的需求是否一致,时机是否合 适,条件是否成熟。(四)可控性,主要评估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 安全的问题,是否有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征 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所涉及的群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认知度、第十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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