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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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贲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须要,对于增加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贲随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卜.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
2、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中心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贲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木部门(系统)、本单位
3、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贡、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依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须要,可以在领导T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当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私、
4、商业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货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其次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冲机关内设的经济贡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探讨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沟通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状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
5、室的主要职责是探讨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探讨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支配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贡任审计工作阅历,督促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支配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托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探讨后提出经济贡任审计支配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支配并组织实施。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遵守法律、守纪、守规、尽责状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
6、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状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运用状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状况;对干脆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状况。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状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对下属单位财政
7、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状况。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贡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有关内部限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状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状况。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贡任过程中的下列状况:实行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状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状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状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状况;遵守布.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状况等。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
8、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贡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审计实施其次十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支配,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其次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口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箍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别状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干脆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其次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与的会议,支配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工作须要可以派人参与。审计机关实施
9、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其次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看法。其次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供应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支配、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状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其次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其次十六条审计机关履
10、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帮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作。其次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看法。依据工作须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看法。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口内提出节而看法;10口内未提出书而看法的,视同无异议。其次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其次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
11、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贡同志;提交托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赐予处理、惩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确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觉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FI收到申诉之口起30口内作出复查确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夏杳确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第杳
12、确定之口起30口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夏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其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且核确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确定和审计署的复查确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确定。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状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担当的干脆责任、主管贡任、领导贡任,应当区分不同状况作出界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
13、干脆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担当的责任:(一)干脆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探讨而干脆确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奢侈、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峻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探讨或者以其他方式探讨,但走在多数人不同意的状况下干脆确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奢侈、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峻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担当干脆责任的行为。第三十
14、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贡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担当的责任:(一)除干脆贡任外,领导干部对其干脆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探讨或者以其他方式探讨,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状况下确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奢侈、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峻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干脆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担当的贡任。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状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贡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究和推行经济贡任审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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