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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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信用社信息披露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
2、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四条 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3、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本社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本社理事长有权按规定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当局咨询。
4、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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