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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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为积极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并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除按照消防法规须建立专职消防队的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建立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
2、救等火灾防控工作。合用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二、人员配备(一)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二)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 (三)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四)微型消防站应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可以分班编组执勤。三、站房器材(一)场地设置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满足使用功能需要,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2. 微型消防站内应设外线电话和网络、广播系统,并按照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系统;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
3、消防器材存放点。4.微型消防站标准化建设应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要求设置统一的标识、制度和登记表格。(二)器材配备1.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以及基本防护装备和通讯器材,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不应低于表1要求,通讯器材不应低于表2要求;表1 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A B 表格C 微型消防站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序号器 材 名 称配备标准数量1消防头盔1顶/人2消防员灭火防护服1套/人3消防手套1付/人4消防安全腰带1根/人5消防员灭火防护靴1双/人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2具/站7佩戴式防爆照明灯1个/人8消防员呼救器1个/
4、人9消防轻型安全绳1根/人10消防腰斧1把/人11防毒面具2具/人表2 通信器材配备标准D 通信摄影器材配备标准类别器 材 名 称配备标准通信器材外线电话1部/站手持对讲机1台/人2.具备一定规模的厂(场、园、院)区和大型综合体建筑,可以配备两辆消防摩托车或者1辆四轮消防电瓶车,有条件的可配备1辆消防车;其他有条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据实际选配消防车辆。四、岗位职责(一)站长(副站长)职责:1.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2.熟悉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灭火救援预案,掌握常见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组织建立业务资料档案;3.组织开展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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