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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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经 2018年 9月10日第 1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 学校与学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 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学校在籍研究 生,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学校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 位的学科或专业范围内,申请授予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第三条 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章 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第四条 申请授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博士学位的
2、研究 生(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品德良 好;(二)完成各学科或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 习和研究任务,经考核,成绩合格;(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学校规定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一)学位申请书;(二)课程考核成绩证明;(三)中期考核意见;(四)符合规定的学位论文;(五)申请学位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未按本条规定提交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 要求的,学院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重新提交或补充材 料。申请人未在指定时间重交或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三章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撰写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
3、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并 符合培养方案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形式主要是学术论文。专业硕士学 位论文的类型包括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等。国家 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问题有系统、深入的见解, 其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对学术发展或实践工作具有一定 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 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对所 研究的课题在某一方面有创新性。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 容应对学术发展、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 现实意义。第八条 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英文授课 项目的外国留学生按培养方
4、案提交外文学位论文的除外,但 应同时提交中文摘要。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应按学校规定格 式和规范编辑、打印、装订,连同电子文本在规定的时间内 提交学院。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 8 万字。硕士学 位论文正文一般不少于 3 万字。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学位论文应包括摘要及其英文翻译。 硕士论文摘要 1 千 字左右,博士论文摘要 3 千字左右。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 的选题、调查、研究与撰写工作。导师不能进行指导工作的,学院应另行安排导师或者对 申请人论文撰写指导工作做出安排。第十二条 申请人确定学位论文选题后,学院、导师组 应举行开
5、题报告会, 开题评议小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 3-5 人 组成。申请人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向开题评议小组报告学位论 文的选题、选题目的和意义、 选题研究状况、论文初步提纲、 已掌握的资料情况、调研计划等。开题评议小组应对申请人学位论文选题、研究方向和内 容、资料收集和调查等计划和方案进行指导。经开题报告确 定的学位论文选题、研究内容和方向等一般不应变动;如有 变动,须经导师同意;如有重大调整,须重新开题。开题时,申请人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审议 表,经导师、开题评议小组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第十三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如下:(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
6、硕士学位课 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二)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完成 规定的实践要求;(三)通过相当于或高于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水平等级考 试;(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第十四条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如下:(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课 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以及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 成绩合格, 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应在答辩的 3 个月前提交学位论文答辩申 请。(二)导师应在答辩申请后 1
7、 个月内审毕学位论文,对 论文做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对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 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做出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 想表现、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等做出综 合评价。(三)各学院组织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 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由相关负 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 不得同意其学位 论文答辩申请:(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三)课程考试、学术活动等存在严重学术不端、失范 行为。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程序如下:(一)博士学位论
8、文答辩申请的 3 个月前,硕士学位论 文答辩申请的 1 个月前,申请人须完成学位论文预答辩。(二)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学院、导师组负责组织,预答 辩小组由相关学科的专家 3-5 人组成, 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 和开题报告等。(三)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 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 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 学位论文做出评价,指出修改、完善的方向。(四)预答辩时,申请人应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 辩审议表,经导师、预答辩小组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备案。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合格, 指可申请参加正式答辩,应根据预答辩小
9、组意见继续修改; 基本合格,指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在 1 个月内对学位论文 进行修改,并经导师组审议通过后,可申请参加正式答辩; 不合格,指未能通过预答辩,学位论文须做重大修改, 6 个 月之后方可再申请预答辩。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向学院提交学位论文后,学位论 文进入评阅阶段。学院应在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 30 日前,安排硕士 学位论文评阅人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学院应在举行博 士学位论文答辩的 60 日前,安排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对申 请人的论文进行评阅。学位论文的评阅采取双盲评审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 硕士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安排 2 名专家进行 评阅,博士申请人的学位
10、论文应安排 3 名专家进行评阅,其 中至少 1 名是校外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评阅人。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具有博 士学位的讲师及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可以担任硕士学位论 文的评阅人,实务经验丰富的同行专家可以担任专业学位硕 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相关学 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相当于正高级专业 技术职务的人员。第二十条 论文评阅人在对学位论文审阅后,应对学位 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等做出概括和归 纳,并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答辩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硕士论文的评阅人应在收
11、到评阅论文的 15 日内向学院 提交评阅意见,博士论文的评阅人应在收到评阅论文的 30 日内向学院提交评阅意见。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除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评 阅外,还需参加上海市、学校组织的学位论文评阅。上海市评阅即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学位 申请人都需要参加抽检,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上海市有关文 件。学校评阅由研究生教育院组织。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参 加评阅,安排 2 名校外专家进行评阅;硕士学位论文,参加 评阅比例不少于 5% ,可以随机抽检或指定抽检,安排 1 名 校外专家进行评阅。第二十二条 在上海市、 学校、 学院的评阅工作中, 有 1 名评阅人作出的评阅结果为不及格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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