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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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南理工大学学位条例暂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按获准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请,由学院研究后提出,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报请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评
2、定委员会,委员由二十一至二十五名教授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长或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和主管教学、 科研、研究生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从教授中遴选,其中博士生导师至少占成员的70。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长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或学院设若干个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三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主席若干名。原则上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学位工作事宜。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
3、会履行下述职责:(一)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 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2. 审查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3. 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5.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 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 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提名名单;8. 审核新增博士生导师;9.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10.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宜;11. 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工作;2. 审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3. 审查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
4、方案及应开设的课程,并审查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4. 接受校内外向本学科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 审批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提出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的建议。6. 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7. 审定新上岗硕士生导师资格;8. 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研究和处理其它有关学位事宜。第三章学士学位(略)第四章硕士学位第六条申请人资格审查及申请期限(一)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5、规定。2.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同等学力申请者, 要求已取得学士学位, 同时还须参加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外语及各学科水平全国统一考试。3. 导师或推荐人认为申请者的论文质量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以供审查: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提交: ( 1)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包括培养计划、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教学实践、 论文工作计划和在学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2)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及授予学位审批材料;( 3)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 4)学位论文、论文摘要和论文摘要的外文译本。以
6、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 2)学士学位证书; ( 3)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中英文摘要);( 4)最后学历证明;( 5)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6)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表现、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业务能力及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 7)两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专家推荐书。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其中应有一位本校硕士生指导教师。预审合格,发给在职人员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同等学力申请人申请学位的全部材料,一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
7、公室集中分送相应的分委员会审查。学位申请人不得用同一篇论文同时 (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同一专业的学位,如发现有这种情况,将停止或撤销所授予的学位。(二)申请期限硕士学位申请每年进行两次。 应届毕业研究生, 在答辩前两个月向有关学科、 学院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同等学力申请人,于每年三、 九月份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相应的分委员会在两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答复。第七条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 学位论文通过答辩, 并有新的见解, 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8、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第八条学位课程要求(一)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应包括:1. 政治理论课;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3. 外国语。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培养计划进行。(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另外组织学位课程考试。(三)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如有两门不及格,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一)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一般应占研究生全部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 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意见,对社会发展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
9、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二)论文内容,一般包括:1.摘要2.绪论;3.论文主体;4.结论;5.参考文献;6.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论文的绪论应简述所研究问题新的或有创见性的见解,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 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附注。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中文摘要500 800 字,英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翻译。凡需要保密的论文须写出正副本,保密部分写入副本,并注明密级。(三)属下述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论文不予通过:1. 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或纯是资料综合,
10、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2. 不是本人独立完成,或只是重复前人的试验,得出的结论是显而易见的;3. 实验计算粗糙,或立论、计算方法有错误,数据不能论证基本观点。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一) 研究生要在规定的答辩日期前两个月完成论文,并提送交导师审阅。导师参照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要求”的条件,于两周内审毕论文,若同意答辩,应将论文送交所在学院。(二)所在学院接到论文后,在两周内组织3-5 名相关专家召开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会,由研究生报告论文主要内容,导师介绍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和思想表现,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具体意见等,最后由专家讨论是否同意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经专家讨论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
11、需送主管院长审查,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论文预答辩通过的时间为研究生完成论文时间。经专家讨论不同意进行论文答辩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延期三个月后举行答辩。若延期三个月后仍不能举行答辩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三)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应由学院先聘请相近学科的两名(其中必须有一名校外专家)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如有一名评阅人的意见是属否定的,则应暂缓答辩,并增加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的评语均属否定的,则此次申请无效。(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可从以下几方面审查论文质量,并提出意见:1. 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2. 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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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南理工 大学 学位 条例 暂行 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