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公司运营风险责任的承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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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公司运营风险责任的承担一、风险责任承担的概述明确风险责任、确定责任承担者,建立健全企业风险责任体系,是强化风险机制的重要手段。为此,有必要深入分析风险责任的相关领域。(一)国家与企业双重责任主体企业风险责任是与企业风险相关的各种责任的综合。由于企业风险效应由企业的决策行为与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综合作用决定,因而企业风险责任有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两种含义,由于企业风险有收益与损失两种效应,所以企业风险责任包括合理地取得风险收益和适当地补偿风险损失两项内容,又由于相关集团或个人与企业联系程度不同,企业风险责任又可分为直接与间接两种形式。风险责任主体,是指风险责任的承担者。风险责任承担包括两个方
2、面:获取风险收益时,风险责任主体对风险收益享有占有权;遭受风险损失时,风险责任主体要承担风险损失的责任。因此,风险责任主体既是风险收益的享有者,又是风险损失的承担者。确定风险责任主体,是风险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任何一种经营机制,都不能脱离经济为主体而自动运行,它是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通过人的经营行为而起作用的。经营机制的运行是以经济利益为动力的,通过调节人们的经济利益关系而发挥其功能。风险责任主体,就是风险机制的人格化,把风险责任落实到当事者身上。不确定风险责任主体,没有具体的风险责任承担者,风险机制就根本不会发挥作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失去任何意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风
3、险责任承担者是极其明确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企业,是完全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既是企业收益的享有者,又是企业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企业经营活动的一切后果,通常要由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人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企业风险责任主体是单一型的,当然,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就其阶级本质来说,资本家所蒙受的风险损失,或迟或早,总会以各种方式转嫁于工人身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主义企业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企业风险责任承担的一个极其明显的特征,就是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的双重性,即企业风险责任要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国家和企业都是企业风险责任的承担者。国家之所以要对企业承担风险责
4、任,成为企业风险责任的一个主体,主要是由于下述两个原因决定的。(1)国家成为企业风险责任主体,首先是由国家作为企业的投资者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企业资产是归以代表全民利益的国家所有,国家是企业的投资者。国家作为企业的投资者,要凭借对资产的所有权,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企业经营得好,国家从企业取得的利益就多;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或者遭受损失时,国家从企业取得的利益就要相应减少,从而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2)国家成为企业风险责任主体,是由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特征决定的。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市场机制是整个经济的运行机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全是以市场为导向,由企业自己来决定,因而国家
5、不可能为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社会主义经济则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同时存在并起作用。在计划机制作用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可能完全由企业自己来决定,必须服从于国家的计划管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时,应该说企业遭受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因为企业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需要的物资条件具有比较可靠的保证,生产出来的产品按计划销售,产品出售价格比较稳定。但这并不能完全排除因国家计划的失误而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当然要对企业风险承担责任。国家为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途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主要有:(1)国家通过各种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摆脱风险困境。其
6、中包括减免税政策、价格优惠政策、材料供应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2)国家通过直接向企业增加投入,帮助企业摆脱困境,弥补企业风险损失。其中主要包括资金投入、技术投入、物资投入、人力投入等。(3)国家采用多种形式,组建多种专职或兼职的社会公用型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合理分担企业的风险责任。例如社会保险公司、风险投资银行、有关的安全保卫部门等,均属于此种类型。(4)国家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间组织多种形式合作,以促进企业风险责任合理转移。这实际上相当于国家采用组织手段以间接方式分担企业的风险责任,社会主义制度为实施这种形式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5)国家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政策和采用配套的宏观调控措
7、施,保证企业风险责任体系的整体优化,这也是行之有效的为企业间接承担风险责任的手段。它深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企业必须承担风险责任,成为风险责任主体首先是由商品经济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不仅是一个商品生产者,更主要的是一个商品经营者。它要实行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是一个具有自己经济利益的经济实体。在实行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虽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它们仍然是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经营权,是一个基本的经济主体,要求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同时并要承担风险责任。在国家与企业之间经济利益关系被确定以后,企业风险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是
8、企业。企业风险责任的双重主体即国家主体与企业主体,二者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这种相互联系和制约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国家主体与企业主体,构成统一的风险责任体系。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企业,国家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企业是经营者。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企业以经营者身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二者利益同时存在于企业之中,并要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实现。企业取得收益时要共享,企业发生损失时要共担。企业风险责任国家主体与企业主体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国家责任主体而没有企业责任主体,企业就没有生机和活力;只有企业责任主体而没有国家责任主体,社会主义
9、企业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企业风险责任双重主体,就是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采取适当的形式,确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企业风险责任双重主体同时存在,国家主体与企业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许多情况下,二者又带有相互交叉性。所谓承担风险责任的交叉性,是指国家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包括为企业责任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又包括为国家责任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国家与企业承担风险责任之所以具有交叉性,其原因是: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国家利益离不开企业利益,企业利益离不开国家利益。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同时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之中
10、都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要通过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实现。形成企业风险的因素错综复杂,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这些因素相互制约。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国家责任主体与企业责任主体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就不能不带有一定的交叉性。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就有可能出现风险责任不清的现象。再次,由于企业风险责任承担存在双重主体,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发生风险责任相互转移,国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有可能转移给企业,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有可能转移给国家。在旧经济体制下,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向国家转移,出现企业不承担风险责任的局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过去为企业承担的风险,开始向企
11、业转移,风险机制被引入社会主义企业内部。目前企业在承担风险责任的同时,依然存在着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向国家转移的倾向。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虽然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统一的,但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利益主体,更偏重于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这是企业要把风险责任转嫁给国家的根本动因。同时,企业要把风险责任转移给国家,与前面提到的两个特征有着直接地联系。由于企业风险责任承担存在双重主体,二者构成企业风险责任承担的统一体,同时又由于两种风险责任主体承担的风险责任带有交叉性,这就为两种风险责任主体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互转移提供了可能。(二)企业内部风险责任多元主体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企业是一个完全独立的
12、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风险责任要由企业自己来承担,不存在其他风险责任主体,是单一型的风险责任主体,企业风险责任主体人格化,就是企业经营者风险责任主体,或者叫做企业主风险责任主体。因为企业风险责任的承担,是由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决定的。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是当然的企业风险承担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虽然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不一定属于同一个人,但他们都是以资本家的身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资本家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是企业经营成果的占有者,同时也是企业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企业风险责任主体与资本家风险责任主体是相同的,资本家风险责任主体只不过是企业风险责任主体的人格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企业风险责任
13、承担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风险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企业风险责任的承担,不仅存在国家与企业双重风险责任主体,就是在企业内部,风险责任主体也是多元的。企业内部风险责任主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可分为:(1)企业责任主体企业责任主体,是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基本主体,企业风险责任主体可以从两重含义上去理解:一重含义是,可以把企业责任主体看做是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总体,企业内部的其他责任主体,都是构成企业责任主体的组成部分,企业内部各个风险责任主体所承担的风险责任,都是属于企业应承担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风险责任主体就是企业内部风险责任主体的概括和总和。但这种总和不是代数方式的简单迭加,而是多种责任总体
14、的有机结合。另一重含义是,企业责任主体只是企业内部各种风险责任主体中的一个主体,它承担的风险责任只是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而不包括企业内部其他责任主体所承担的那部分风险责任。由于企业责任主体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主要部分,因此也可以把企业责任主体,称作企业内部的基本责任主体。在前面分析国家与企业双重风险责任主体时,企业责任主体是指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总体。在这里分析企业内部风险责任主体时,企业责任主体是指企业内部风险责任主体的一部分或企业内部基本责任主体。企业风险责任总体所承担的企业风险责任由两部分组成,其中之一属于企业内部纯粹应由企业自身承担的风险责任,之二则是应由企业自身承担的位于企业外
15、部的风险责任。(2)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经济单位责任主体企业首先是一个生产组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分工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组织形式,把企业成员组成为若干个劳动集体或单位,各自执行一定的职能。这些劳动集体或单位的有机联系,构成一个企业整体,从而保证企业生产活动的进行。在旧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一个生产单位,因而企业中的各个劳动集体或单位,也只能是企业生产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执行生产职能,而不执行经营职能。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企业成为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不仅执行生产职能,而且也要执行经营职能,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就需要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企业内部划分为若干个相对
16、独立经济体。企业内部的相对独立经济划分的层次和数量以及相对独立的程度,因各个企业的具体条件不同会有所差异。但企业内部的这些相对独立经济体的共同特征,它们都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也是一个承担风险责任的主体。企业内部风险责任主体按责任单位职能不同可分为:(1)经营型风险责任主体经营型风险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企业经营性风险责任。它主要指负责企业销售、供应、财务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是层次性结构,因而企业经营型风险责任主体也是层次结构的。它是各主体中的核心。(2)生产型风险责任主体生产型风险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企业生产性风险责任。它主要强调负责企业生产和生产管理的有关部门也应承担一部分企
17、业风险责任。明确了这类风险责任,可以促进企业生产正常进行,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安全生产。(3)技术型风险责任主体技术型风险责任主体主要包括负责企业技术工作的职能部门,例如产品开发、工艺管理部门就属于这种风险责任主体,明确了这类主体应承担的企业风险责任,可以有效地防范企业技术风险损失。此外,还包括多种类型的风险责任主体,不举例说明了。企业内部风险责任主体按责任主体人格化来划分,可分为:(1)经营者责任主体经营者是经营权的承担者,也是经营责任的承担者。从商品经济赋予企业的地位来说,企业是经营权和经营责任的承担者,经营者指的是企业。从经营权和经营责任的人格化来说,经营者是指企业中掌握经营权和承担经营责
18、任的具体人,这里讲的经营者责任主体,是指具体人来说的。在企业中谁是经营者,目前一般是把企业法人代表即厂长或经理当做企业的经营者。厂长或经理是企业经营权和经营责任的承担者,因而成为企业的经营者,这是毫无疑义的。但企业中是否只有厂长或经理才是经营者,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一个问题。经营权是企业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及经营成果支配权的统一。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企业中,不能认为企业经营权完全属于厂长或经理一个人的。企业经营者集团是由企业中不同层次的经营者所组成,应该按照他们承担的经营权限,来承担不同的经营责任,其中包括应承担的风险责任。(2)个人责任主体个人责任主体,是指企业中的劳动者而言。劳动
19、者成为企业风险责任的承担者,是由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决定的。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企业中,劳动者是企业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是企业的生产主体,也是企业的经营主体,拥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权,享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占有权,因而对企业经营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承担企业风险责任的方式有直接与间接两种,并以间接承担为主。由于企业职工分工不同,因而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种类不同,承担责任的大小轻重也不同。(三)风险损失补偿的特点与分类当发生风险时,风险责任承担集中表现为风险损失的补偿。本资本主义条件下,企业发生风险损失时,资本家要以自己的资产来抵偿。风险损失补偿的能力大小,取决于资本家占有资产的规模
20、和数量。风险损失补偿的最大极限,是企业破产。所以,这种风险损失的补偿,可以称为资产补偿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企业不是资产所有者,企业遭受风险损失时,不能以资产来抵偿,而只能用企业的自有资金来补偿。风险损失补偿的能力大小,取决于企业自有资金的规律和数量。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他们不是企业的投资者,承担风险损失补偿责任时,也不可能用资产来抵偿。因此,在社会主义企业中,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承担风险损失责任时,一般来说不可能用自己的资产来抵偿,而只能是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通过调整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用减少企业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来补偿。这种风险
21、损失补偿,可以称为收入补偿型。目前在一些企业中,采用动员职工向企业投资,使职工个人成为企业的投资者,以此让职工个人来承担企业的风险责任。实践证明,用动员职工个人向企业投资的办法来承担风险责任,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企业动员职工个人向企业投资,其动机主要有两个:一是动员职工集资,以补充企业资金不足;二是让职工与企业共同承担风险。动员职工向企业投资,对于解决企业资金不足,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动员职工向企业投资一般都要付给较高的利息,甚至除付给较高的利息之外,还要参与企业分红。这实际上并不是向企业投资,而是向企业放债。不论企业遭受多大风险,职工个人向企业的投资不会受到任何损失根本
22、起不到对企业承担风险责任的作用,甚至还会加重企业的负担。风险损失的补偿有多种分类方式。1 .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直接补偿是指承担直接风险责任的责任主体为对应风险损失提供的补偿。直接风险责任是指风险责任主体通过自身的风险行为和风险决策与企业风险搏斗,或直接获得风险收益,或直接蒙受风险损失,这种风险责任称直接风险责任。它有三个特点,一是责任者有风险行为和风险决策的自主权,二是责任者与风险收益和损失直接相关,三是责任者通常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不同时满足上述前两个特点的称间接风险责任。直接风险责任主体可望获得巨额风险收益,也可能蒙受巨大风险损失,因而它对企业成员来说是最敏感的风险责任。直接风险责任有多种
23、表现形式,对应地也有多种风险损失直接补偿方式。企业对自身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部门对其责任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者对其工作失误造成企业风险损失的补偿等,均属于这种直接补偿方式。间接风险责任主体对企业风险损失的补偿称间接补偿。它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非决策者间接补偿企业风险损失。引发企业风险损失的主要有两种因素,一是企业风险决策行为,二是企业面临的客观条件。其中决策行为是惟一能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因素,因而决策者承担的风险责任是直接的,而企业的一般职工为企业承担的风险责任是间接的。企业内部单位因企业高层决策或其他单位的决策而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是间接的。因此,企业一般职工或某些单位为非因自身决策失误造成的企
24、业风险损失的补偿,就属于间接补偿。其二,非风险事件策动者间接补偿企业风险损失。风险事件是导致企业风险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一般地说,风险事件是企业无法控制的,但对全社会来说,风险事件实际上可分为可控与不可控两类。不可控事件属于人类不可抗拒因素,其对应的风险损失应由社会整体按适当比例分担,而对于可控因素的相关风险损失,则应以风险事件策动者为主来补偿,这是由公平性准则决定的。但事实上这种理想情况很难实现,在很多情况下,企业都不得不间接补偿这类风险损失。其三,非直接获益者间接补偿企业风险损失。依据责、权、利统一的原则,能间接获得企业风险收益的个人或集体,也应该间接承担补偿相应风险损失的责任。2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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