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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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源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公司手扒崖沟尾矿库及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井下作业场所。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公司生安部举报。第五条公司生安部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公司重大危险源如下:1、尾矿库。2、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
2、括以下内容:(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四)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查表;(五)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六)重大危险源报表。第七条 按照国家安监部门有关部门要求,公司应当至少每3年对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 全评估。第八条 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 也可以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 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 行,结论客观公正。第九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3、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程度;(五)重大危险源等级;(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第十条第十一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4、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第十四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等级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 常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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