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资料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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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复习资料整理第一编一.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果具体地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标准和法律制度,包括外国的法律标准和制度,也包括本国或外国历史上的法律标准和法律制度,如中国现行民法通那么、中国古代的唐律疏议、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等。第二,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它包括与法律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如立法、合同的签订、财产所有权、违约行为、讨债、民间协商调解、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法典的态度和期望、法官审判心理、社会普遍的正义观念等等
2、第三,法学还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开展和变化的规律,比方法律决定于经济根底,法律的继承,法律的民族性、法律的移植和外乡化,法律现代化;也包括法律自身运行的规律,如公正的判决必然“以事实为根据、法治依赖于民主,“徒法缺乏以自行”,等等(L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而部门法学以某个分支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2.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标准、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
3、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二,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起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中心)三.法的标准作用(1)指引作用: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负法律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八)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B)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
4、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6)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过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四.法的局限性及表现(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并不能有效地干预和解决所有社会问题。(3)法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4)法的运作本钱巨大。(5)法的作用充分发挥需要依赖于一系列社会条件。A.良好的政治法律体制,专业的立法机关、守法的行政、独立的司法。B.良好的法律体系依赖立法者的认识能力C.充足的物质根底D.
5、良好的法律文化气氛。民主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E.高素质的法律职业群体五.法学体系定义及中国法理学体系法学体系名词解释: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中国法理学体系:(1)本体论问题一一法是什么一一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2)价值论问题一一法应当是什么一一法的价值概念、法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3)历史问题一一法是如何产生和开展的一一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律制度、法律开展、法制现代化等(4)运行问题一一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一一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职业、法律方法、法治国家等(5)社会
6、问题一一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一一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文化、法与道德、法与科技、法与生态文明六.法理学的学习方法()阶级分析法: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二)价值分析法: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和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三)实证分析法:在价值中立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根底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实证分析法的类型:(1)社会调查方法:研究者提出具体问题,拟定研究方案,通过观察实验,采集资料数据,在此根底上提出知识性命题的方法。(2)历史研究方法:对所研究现象进行纵向观察,在法学领域一般借助于
7、文献研究方法。(3)比拟研究方法: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拟研究。(4)逻辑分析方法:逻辑推理。(5)语义分析方法: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和语境来揭示词语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第二编1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一)定义: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根底,以确认、保护和开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1法是“意志”的表达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1这个物
8、质条件主要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尤其是后者。例如公有制就表达一种生产关系。2这个物质条件是统治阶级的物质条件。3物质生活条件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还包括政治、道德、文化、传统等因素。4.因此物质条件大致相似的国家,其法律制度的性质可能不同。PS: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统治阶级来代表的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意志才能表达在法律中3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通过分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得出的(三)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一)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标准的范畴。法的标准性表达在:(1) 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向;
9、2) 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 法是反复适用的。(二)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法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调整人的内心思想,但可以通过调整人的外部行为来影响人的思想观念。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一)国家创立法的方式有两种:(1) 制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制定新法。(2) 认可: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标准以法律效力,或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标准以法律效力。(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因此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1) 高度统一性:首先指各法律之间的根本原那么一致;其次指除特殊情况外,一国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体系内部各标准不能相互矛盾。(2) 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
10、国主权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守法。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权利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A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一定利益和自由。B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为或不作为,分为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前者指必须为一定行为,后者指不得为一定行为。PS: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表达为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标准,即具有标准性、国家意志性、
11、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标准或行为标准。法的强制性表达:(1) 法对违法行为的否认和制裁;(2) 法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3)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4) 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PS:是否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衡量一项规那么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二. 中国法主要渊源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那么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1)立法(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3)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习惯(6)道德标准和正义观念(7)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8)国际法(9)外国法(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三. 标准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形式1、概念:指对已制
12、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统整理和归纳加工,使其完善化和科学化的活动。2、意义:(1)有助于查阅,确定范围;(2)有助于明确有效失效;(3)有助于发现缺陷、空白3、标准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法的清理法的汇编法的编纂概念布权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标准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在法的清理根底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立法主体在法的清理和法的汇编根底上,将现存法或同一部门法进行审查,确定其存废,对其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系统的法。特点梳理法阶段不是立法活动:处理法阶段是立法活动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13、不产生新法是正式的立法活动,产生新法主体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立法主体和其他机关、组织、个人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目的对现存法加以研究、分析、分类、处理任务梳理法阶段一一厘清现存法根本情况,确定或存或废或修改(非立法活动)处理法阶段一一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应于废止的,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提上修改日程。(立法活动)将法集中化、系统化删除过时法,统一同类法,形成系统法过程编辑、出版发行意义助于法同社会需求的和谐;有助于总结立法经验以促进立法开展:有助于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法集中化、系统化,便于人们了解相关法的规定:使法的清理得到反映,便于人们发现优缺点,了解立改废的任务
14、为法的编纂打根底。有助于实现法的科学化、系统化;It助于法的体系的完善,形成根底法;有助于各种法、法律标准间协调统一;有助于法的贯彻实行.分类集中清理、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单项汇编、综合汇编四. 法的分类概念: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一)依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国内法: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效力范围不超过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二)依法的表现形式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标准化成文形式出现的标准性法律文件。不成文法: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
15、文字形式但不具有标准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三)依法的地位、效力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标准性法律文件。普通法:宪法以外所有法的统称。(四)依法的适用范围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特别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时间、特定空间范围有效的法。(五)依法规定的内容实体法:以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程序法:以保证主体权利义务实现或职权职责履行所需程序或手段为主要内容的法。(六)依法所保护的利益公法:保护国家公益的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五. 法的对象效力、溯及力(一)法的对象效力: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
16、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2、原那么:(1)属人原那么(2)属地原那么(3)保护原那么(4)综合原那么3、中国综合原那么(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标准来处理。(二)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公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那么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那么不具有溯及力。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1.从旧原那么,即新
17、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那么;3,从轻原那么;4.从新兼从轻原那么;5.从旧兼从轻原那么。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法律体系概念,一国全部现行法律标准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六. 法的要素的根本知识(1) 法律IR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2) 法律规那么()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那么,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法律规那么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二)逻辑结构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那么中指出适用这一规那么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局部。处理:法
18、律规那么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局部。制裁:法律规那么中指出行为要承当法律后果的的局部。(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法律规那么特点(与法律原那么相比):(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确实定性:法律规那么的分类(一)依内容(1)授权性规那么: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那么。分为权利性规那么和职权性规那么(2)义务性规那么: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那么。它也分为两种:命令性规那么,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那么。禁止性规那么,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那么
19、三大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3)权义复合性规那么: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那么。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准那么。分为:委任规那么、组织规那么、审判规那么、成认规那么(二)依形式特征标准性规那么:规那么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那么。标准性规那么:规那么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那么。(三)依功能调整性规那么:调整已有行为的规那么。构成性规那么;组织人们按规那么规定行为的规那么。(四)依强制性程度强行性规那么:行为主体必须作为、不作为的规那么。指导性规那么:行为主体可自由决定作为、不作为的规那么。(3) 法律原那么(一)概念:是法律的原理,或是为其他法的要素
20、提供根底的综合性原理。(二)功能:(1)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那么提供根底(2)作为审判依据(3)作为断案依据法律原那么与法律规那么的区别()对人对事的覆盖面上,法律原那么具有宏观指导性;法律规那么具有微观指导性。(二)变化速率上,法律原那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规那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易变性。(三)确定性上,法律原那么较模糊;法律规那么具有较高确实定性。(四)冲突处理方面,原那么可同时适用,规那么必选其一但法律原那么和法律规那么同为法律标准法律原那么的分类(一)依产生根底:政策性原那么、公理性原那么(二)依覆盖面:根本法律原那么、具体法律原那么(三)依内容:实体性原那么、程序性原那么法律原那么的
21、适用(一)适用特点:(1)存在与法律运作全过程(2)有分量问题,可“局部”适用,当两个法律原那么发生碰撞时,可将两个法律原那么不同程度的适用。(3)可以排斥规那么的适用(二)遵循规那么:(1)只能适用法律原那么,禁止适用道德原那么、政治原那么等非法律原那么。(2)法律规那么优先适用。严格说明理由。法律部门概念亦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那么,按照法律标准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标准的总和。七. 权利、义务的概念、关系、分类、权利的滥用及构成(一)概念A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标准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
22、段。B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标准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二)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1、对立: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一个是受动。权利和义务是法这一现象两个别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相互排斥的对立面。2、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贯穿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和开展,一方的存在和开展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开展为条件。相互贯穿: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二、数量上的等值关系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
23、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1、权利直接表达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2、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义务提供确定指引。3、义务的约束机制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的导向和鼓励机制有助于实现自由。四、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阶段,应以权利为本位。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权利义务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权利;权利是第一性因素,义务是第二性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3)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和强制的情况下,可作出权利推定。(4)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只受法律规定的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遵照和保障他人权利。(5)人们在享有权利、成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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