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标准文本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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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220.20R 80DB52DB 52/T XXX2020贵州省地方标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The Installation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Part 3 :Road Traffic Monitoring Facilities(征求意见稿)2020 - XX - XX发布2020 - XX - XX实施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 次前 言I引 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35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45.1 一般规定45.
2、2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功能45.3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组成46 交通信号灯66.1 一般规定66.2 路口信号灯设置66.3 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76.4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76.5 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76.6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条件76.7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综合条件76.8 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和机动车信号灯设置条件76.9 倒计时器86.10 交通信号控制系统86.11 行人过街手控按钮86.12 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97 违法抓拍系统(电子警察)107.1 总则107.2 设置原则107.3 设施设备布置108 车辆检测器128.1 总则128.2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设置原则128.3
3、 交叉口车辆检测器设施设备布设128.4 断面车辆检测器设置与布设138.5 匝道、通道检测器设置与布设139 闭路电视149.1 总则149.2 设置原则149.3 设备选型与布设149.4 交通事件视频检测14附录A(规范性附录)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技术指引15附录B(资料性附录)畸形交叉口车行信号灯设置视野检查30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是DB52/T XXX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的第3部分。DB52/T XXX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隔离设施
4、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本文件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亚钦、陈维明、吴松、王媛媛、吴海、罗波、王海龙、马松、刘钦、李宗泽、胡云飞、苏永云、莫一魁、林纪、刘松、曾松、张道荣、续宗芳、胡恒。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引言近年来,贵州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建设成就显著,城市道路的交通管理设施经过多年建设,已经形成体系完整、布设科学、覆盖广泛的基本格局,为保障城市道路网络良好的交通运行秩序发挥了关键作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是由设置在道路上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信号灯、安全设施等内容组成,
5、用来引导驾驶员在道路上能够安全、畅通的到达目的地,它明确了交通参与者的空间路权和时间路权。本文件为系列标准,DB52/T XXX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是为新、改、扩建道路及规划、设计过程中,同步设计、同步实施交通管理设施提供指导,为有关部门审批、协调工程项目提供依据的标准,拟由三个部分构成。第1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目的在于全面总结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使用经验,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贵州省实际而制定本文件。增加相关设置示例,制定适用于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方法和要求,提高规范的实用性和指导性。第2部分:道路交通隔离设施。目的在于统一贵州省交通隔离设施设计
6、和施工的技术指导,实现交通隔离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目的在于结合贵州省地方特点,指导和规范贵州省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的规划、设计、管理,确定贵州省道路交通监控设施的设置标准,使其规划设计符合贵州省道路交通特征,并且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系统运行安全有序、顺畅高效。III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规范第3部分:道路交通监控设施 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设施设置的基本原则、技术架构、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设备要求、信息传输要求、安全性要求等通用性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城市道路交通监控设施规划、方案设计、工程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
7、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4886201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72011 道路交通信号灯GB 25280-2016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标准车当量 passenger car unit,PCU以小型客车为交通流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其他车辆根据占用道路时间和空间资源情况,按一定的折算系数换算为标准车当量。3.2车道信号灯 lane signals由一个红色交叉形图案单元和一个绿色向下箭头图案单元组成的信号灯。红
8、色交叉形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向下箭头表示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3.3人行横道信号灯 crosswalk signals由几何位置分立的内有红色行人站立图案的单元和内有绿色行人行走图案的单元组成的一组信号灯,指导行人通行。3.4道口信号灯 intersection of road and railway signals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口,简称“道口”。由两个或一个红色无图案圆形单元构成的信号灯。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3.5闪光警告信号灯 flash alarm signals由一个黄色无图案圆形单元及闪光警示构成的信
9、号灯。工作状态闪烁,表示车辆、行人通行时应注意瞭望,在确保安全后通过。3.6人行过街手控按钮 pedestrian manual control button安装于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杆,指导行人过街的按钮设备。3.7道路交通信号倒计时器 road traffic counting down display unit倒计时器是能够同步显示对应道路交通信号(包括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相位剩余时间的设备。3.8盲人过街语音提示仪 voice prompt instrument for blind pedestrian安装于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灯杆上的声音装置,为盲人过街提供声音
10、提示。3.9交通信号控制 traffic singnal control在道路交叉口采用红、黄、绿色灯光信号给交通流分配通行权的一种交通指挥措施。3.10车辆检测器 vehicle detector用于实时采集道路交通状态信息的设备或装置。3.11交通监控 traffic surveillance and control通过采集、处理和发布道路交通信息,为交通管理者提供一种用于道路交通运行和管理的技术措施。3.12闭路电视 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在特定的区域进行视频传输,并只在固定回路设备里播放的电视系统。4 总则4.1 应设立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包括
11、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车辆检测系统、违法抓拍系统(电子警察)、闭路电视系统及其他相关系统。4.2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具备信息采集、分析处理、管理控制、信息显示,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等功能。4.3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根据城市道路网的现状、规划和交通管理需求进行统一规划,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规划应包括设立原则、系统功能、系统结构、系统及设施布局、设备选型、投资估算与实施计划等。4.4 新建道路、改建道路工程在道路方案设计、工程设计阶段,应同步完成配套的交通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工程设计,成果送交通监控主管部门审核。4.5 新建道路的交通监控系统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要求。4.6 改建道路的交
12、通监控系统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个别指标受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要求时,经技术经济论证,近期可合理降低个别指标要求,但应考虑中、远期经逐步改造后能达到本文件要求。5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5.1 一般规定5.1.1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应根据道路交通管理需求配置监控信息采集、存储系统和计算机处理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交通管控系统,以及网络通信系统等硬件设施。5.1.2 道路交通监控软件系统应具备对各类交通相关信息的综合分析处理能力,以及对多种交通状态和交通异常事件的自动检测判断功能,能针对常发性和偶发性交通拥挤或阻塞自动生成交通控制对策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以及相应的交通调控诱导方案。5.1.3 道路交通监
13、控系统互联包括监控中心与监控分中心、上级管理机构信息系统以及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通过互联实现交通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交通监控系统应有独立的操控能力;信息通信网络应配置足够的容量。5.2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功能5.2.1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通过道路沿线设置的车辆检测器、视频检测器、气象检测器、环境检测器以及巡逻车等设施和技术手段,收集并传送道路、交通、气象、事故、环境等信息到监控中心,以进行计算、处理、记录、分析。5.2.2 监控中心利用大屏幕显示器、显示屏等设施,显示道路交通状况、车辆运行状况、设备工作状态等。5.2.3 道路交通控制软件系统综合分析基础数据、制定及选择交通管控方案、发布交
14、通管控指令。5.2.4 城市道路交通监控中心基本功能彭俊提供资料,进行修改包括:a) 路网协调控制功能。实现整个道路网的交通调度和协调控制。b) 信息共享功能。实现与多种信息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c) 对外服务功能。实现为上级管理机构、相关机构与社会公众等提供服务信息。d) 信息汇集功能。负责城市道路监控信息的采集与汇聚。e) 信息处理和控制功能。负责各种交通及其相关信息的分析、处理、存储,以及交通控制与管理。f) 视频监视功能。通过道路交通视频监控图像,实现直观可视化监控与管理。g) 数据统计、查询功能。统计各类交通数据,并提供查询功能。h) 数据备份和系统恢复功能。对基本数据和重要数据进行
15、数据备份;当出现系统灾害时,具备系统恢复功能。i) 系统自诊断功能。系统能及时发现系统运行中系统自身问题,并及时给出报警信息。j) 系统安全功能。系统具有防病毒、防非法入侵等安全管理功能。k) 决策信息生成功能。l) 路网地图显示功能。m) 数据可视化功能。5.3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组成5.3.1 道路交通监控系统一般由信息采集设施、监控(分)中心处理设施、交通管控设施、信息显示设施、信息传输存储和供电设施等构成。5.3.2 信息采集设施有地感线圈、微波检测器、红外线传感器、超声波检测设备、视频检测器以及与道路交通相关的其他信息采集设施。5.3.3 在城市特大桥梁等重要、特殊区段,以及恶劣的气象
16、条件可能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的路段,宜根据当地的气候特征、管理需求和交通气象服务的总体建设要求,设置气象检测器、环境检测器。5.3.4 交通监控中心管理系统主要由交通综合管理系统、交通管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违法自动识别处理系统、以及交通通信网络系统组成。5.3.5 交通综合管理系统设施包括交通管理中央服务器、分控服务器、存储器、通信计算机、分控计算机,以及通信网络收发器等。中央服务器设置于城市交通监控中心(或指挥中心),分控服务器设置于区域控制中心。5.3.6 交通管控设施由交通信号灯、变诱导信息标志、可变限速标志、可变车道控制标志等组成,其作用为规范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交通出行。5
17、3.7 视频监控系统设施由前端摄像机、光传输系统、显示系统(即显示终端和大屏幕)、图像处理器、硬盘录相机等主要设备组成,用于实时掌握和记录交通路况。5.3.8 交通信息显示设施主要由大屏幕显示器、桌面显示器、室外可变信息诱导屏、移动手持终端等构成,用于通报交通状况、发布宣传信息、指引信息等。5.3.9 信息传输网络5.3.9.1 交通信息传输网络按所传输的数据对象分为数据传输网络和视频传输网络。5.3.9.2 交通信息传输网络按照传输的媒介分为光纤传输网络与无线传输网络。5.3.10 城市道路桥隧自有监控系统的信息采集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监控系统连通。6 交通信号灯6.1 一般规定6.1.1 交
18、通信号灯应依据GB14886中的具体要求设置。6.1.2 交通信号灯应便于交通参与者准确识别,应能够指导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交通信号灯组的设置位置和数量应确保驾驶员在不同的视角清晰识别到。针对畸形交叉口信号灯可视性要求参见附录B。6.1.3 交通信号灯的配置应与道路交通组织相匹配,应有利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通行,有利于大容量公共交通车辆的安全通行,有利于提高道路通行效率。6.1.4 交通信号灯设备应能够长期连续运行。当交通信号灯设备出现故障时,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出现导致危险的交通信号。6.2 路口信号灯设置6.2.1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道路路口应设置信号灯(可参见附录A内容):a) 城市道路主
19、干路与主干路平交的路口;b) 城市道路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的路口;c) 按照GB 50647-2011的323规划、设计的平A1类、平A2类路口。6.2.2 平面交叉路口的安全停车视距三角形限界内有妨碍机动车驾驶人视线的障碍物时,宜设置信号灯。6.2.3 指导路口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设置的交通流量条件。a) 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条件。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如表1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表1 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主要道路双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高峰小时流量(PCU/h)11750300900230120014012750
20、400900340120022021900340105028014001602290042010503501400200b) 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小时流量条件即路口任意连续8h的机动车平均小时流量超过如表2所列数值时,应设置信号灯。表2 路口任意连续 8h 机动车小时流量主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次要道路单向车道数(条)主要道路双向任意连续 8h 平均小时流量(PCU/h)流量较大次要道路单向任意连续 8h 平均小时流量(PCU/h)1175075500150127501005002002190075600150229001006002006.2.4 平面交叉口道路设计技术指标如不符合国标中的相
21、关规定,应进行合理的优化设计和改造,经改造后尽可能使交叉口的技术指标达到国标规定的范围,方可根据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确定信号灯的设置。6.3 路口非机动车信号灯设置6.3.1 对于机动车单行线上的交叉口,在与机动车交通流相对的进口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6.3.2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路口距停车线25m范围内不能清晰视认用于指导机动车通行的信号灯的显示状态时,应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6.3.3 其它特殊情况下,如通过交通组织仍不能解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冲突,宜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6.4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6.4.1 路口人行横道信号灯设置应遵循GA/T851。6.4.2 在采用信号控制的路口
22、已施划人行横道标线的,应相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6.4.3 行人二次过街信号灯设置条件6.4.3.1 具有中心隔离带(含立交桥下)的交叉口和路段人行横道,隔离带宽度大于1.5m的,应在隔离带上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6.4.3.2 人行横道长度达到或大于16m,应在道路中央增设人行横道信号灯;人行横道长度小于16m 时可视情况设置。6.5 闪光警告信号灯设置在城市干道交叉口或路段,若已施划了人行横道标线但未满足机动车和人行横道信号灯安装条件的,宜设置闪光警告信号灯及其它警告标志。6.6 路口信号灯设置的交通事故条件6.6.1 对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的路口,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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