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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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订立、履行合同行为,预防合同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备忘录、纪要、意向书、承诺书等具有契约性质的法律文件的统称。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合同的谈判、起草、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等管理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等订立的合同,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本单位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以及事前法律风险防
2、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和事后法律监督及补救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本单位应当指定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如未指定,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合同谈判、起草等前期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二)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三)负责订立合同过程中的协商与谈判,及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四)非制式合同条文审核可咨询法律顾问;(五)负责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及单位领导;(六)负责协助办公室实施合同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
3、讼等活动;(七)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补充、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第七条办公室财务人员负责参与审查合同支付、结算相关条款。第三章合同谈判和起草第八条承办部门应就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第九条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信调查。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拍卖等程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谈判时,承办部门应根据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素,指定专人
4、负责或组织成立谈判工作小组,并就谈判的权限、范围做出明确授权。如成立谈判工作小组,承办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首席谈判代表,并可通知法律顾问参加。第十一条谈判人员或谈判工作小组应在授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记录协商和议定合同条款的情况,形成谈判备忘录。必要时,合同双方应在谈判备忘录上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二条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必要时可以进行风险论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风险较大的情况,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论证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第十三条合同项目涉及其他职能部门或涉及
5、本单位财务等部门职能的,承办部门应在合同谈判和起草过程中,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除即时清结的一般经济活动外,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第十五条合同起草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合同一般应包含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住所、详细联系方式和负责人姓名;(二)合同项目的详细内容,标的及数量、质量;(三)价款或报酬;(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七)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管辖;(九)生效条件、订立日期及地点;(十)其他必要条款。本单位对外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可仅对合作事宜作原则性约定
6、但应包含前款所列第(一)、(七)、(八)、(九)项的内容。有国家或哈尔滨市有关单位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第十六条合同有关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使用权限、权利负担以及侵权责任。(二)合同涉及保密事项的,承办部门应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签订书面保密协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三)由本单位支付合同价款或报酬的,宜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督促并保证合同对方当事人各阶段义务履行到位。(三)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宜选择本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第十七条起草、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情
7、形:(一)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二)约定损害国家、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三)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五)约定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义务;(六)本单位内设部门、临时部门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以部门名义订立涉及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七)约定本单位支付价款或报酬,但本单位无相关预算资金的;()约定本单位为保证人,或以本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担保,或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的;(九)违规将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四章合同审查第十八条签订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将合同草
8、案报送办公室进行审查。第十九条承办部门合同报审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审查表;(二)合同文本;(三)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材料,包括项目调研、可行性和合理性论证评估、谈判备忘录、论证记录、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结果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其他问题等;(四)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合同管理岗应当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合同管理岗应当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部门。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岗应当在收到送审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后,协同财务人员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遇有情况特别紧急的,合同管理岗应综合相关材料,先行出具非正式的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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