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与外单位成立联合试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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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企业出资建设、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实验室或研究中心。第二章成立第三条申请的基本条件:(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备承担产学研合作任务的能力;(二)负责人为复旦大学在职在编人员;(三)企业投入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最少持续3年;企业投入项目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最少持续3年。第四条审批流程(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实验室,起草合作协议,填写复旦大学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申请表(见附件,
2、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在院系对合作协议和申请表进行审查,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由所在院系报科技处。(二)科技处对院系提交的合作协议、申请表和相关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三)科技处审查通过后,报学校法务进行审核。学校法务针对合作协议内容给出意见,由科技处根据法务意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修改。(四)合作协议经双方认可后,由科技处签署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主管副校长审批同意后由学校直接发文批准建立。企业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合作,向校长办公会通报。(五)有特殊情况需要说明的,在主管副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发文批准成立。(六)上海医学院与企业共建联合实验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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