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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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
2、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承揽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职称人员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勘察设计活动相关的科技创新、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经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制定信用管理政
3、策、制度、评价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推动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审核、评价、披露(公开)、共享、纠正、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适度、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
4、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息采集和评价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归集、审核和发布规则:(一)基本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等平台中采集,或者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填报。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审核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归集、发布企业基本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更新信用管理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维护基本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二)良好信用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
5、理平台自行填报。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三)不良信用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1)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区外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主要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采集;质量安全事
6、故信息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采集。除从上述平台获取采集信息外,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归集,查漏补缺后补充录入。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归集,查漏补缺后补充录入。(2)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
7、用管理平台录入。(3)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认定部门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作出认定部门书面共享或推送的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4)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外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区内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区外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日常监管中进行采集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鼓励勘察设计企业自主申报不良信用信息。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1)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
8、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2)区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统称为信息归集部门)应于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管理平台完成良好、不良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不含补正材料时间)。第八条纳入信用评价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表)进行认定。第九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未录入的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勘察设计企业在填报信用信息
9、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贝U,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相应信息归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纳入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有效追溯时长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基本信息在企业存续期内长期有效。(二)良好信用信息以认定文书中载明的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三年。(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列入名单日期
10、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三年。(四)行政处罚信息以决定文书作出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两年。(五)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一年O第H条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政务服务窗口投诉、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每日实时评价、定期季度评级机制。(一)实时评价。信用管理平台每日自动计算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每日零点的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基准日,零点时平台自动更
11、新信用评分值。(二)季度评级。以3个月为一个阶段评价周期,信用管理平台在每季度末当日根据评价周期内实时评分值自动计算平均评分值,作为信用等级评级依据,自动评级。同一家企业既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又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分别承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的,按勘察和设计业务分别计算企业的信用评分。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重组的勘察设计企业,应继承原有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立的企业,不得继承原有企业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由基础分、加分项、扣分项三个部分组成。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60分,加分项最高总计40分。扣
12、分项分数从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评分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85分信用评分WloO分。B级:70分信用评分W85分。C级:60分W信用评分W70分。D级:信用评分60分。第十五条信用等级为A、B、C级,但评价周期内存在不良信息单项扣分值三10分或者累计扣分值三20分的,该企业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企业,自情形认定之日起1年内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同一勘察或设计项目(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的项目编号界定同一项目)仍存在违反5条以上(含5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者
13、核查3次以上(含3次)均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二)评价基准日向前追溯1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参与项目人员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四)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五)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六)被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第十七条信用评分执行分值衰减制,当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超过1年时,该条信用信息加(扣)分值在第一年公开期按100%加(扣)分计算,在第二年公
14、开期按60%加(扣)分计算,在第三年公开期按30%加(扣)分计算。第三章信息公开、异议处理和修复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记录于勘察设计企业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进行集中统一公开公示。依法公开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其单独同意,并进行脱敏处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出不公开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守信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以下规则执行:(一)基本信息为企业存续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原则上只公开注册执业资格信息,按取得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公开。(二
15、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良好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基准之日起计算。(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自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开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勘察设计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因故仍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延长至被移出名单之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归集部门审核通过后,经信用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第二H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通过信用管理平
16、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申请的信息归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实信息无误的,将核实认定情况告知当事企业并依规将该信用信息正式发布;经核查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若在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信用信息将在公示期满后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动更新和发布。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管理平台正式公开发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内容有误、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可以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信息确实有误的,信息归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结果反馈申请人,信用管理平台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17、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企业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期间,不影响信用信息参与信用评价管理。因未提出异议、信用修复,或者未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信用修复而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申
18、请。信息归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企业,经核实确认相关处罚决定已撤销或已变更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撤销的,原已扣除的信用评分值予以补回;修改的,按照修改后对应的评分标准重新进行扣分,原已扣除的评价分值予以补回。第二十六条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经同意的,应当将该信用信息从公开和查询界面删除,不得继续对外公示公开、提供查询服务,信息转入信用管理平台后台长期保存,不再将其作为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同时解除相应的信用奖惩措施。对公开期限已届满或者信用修复经同意的不良信用信息,在信息公开期间已扣除的信用评分值不予补回。第二十七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
19、依法依规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出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的基础性依据,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并积极应用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承包发包、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工程保险、融资担保、政策扶持、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领域,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行业信用水平。第三十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应严格按
20、照国家、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统一分级分类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时可依法依规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分值和信用等级作为投标评审的重要内容。投标人企业信誉实力分可由自治区、设区市两级企业信用评价分值按比例折算组成,具体标准可参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支持直接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等)在发包或业务委托环节,充分考虑发包或委托对象的信用状况,择优选择合作对象。支持引导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参考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在贷
21、款、保险、担保等方面给予差异化待遇。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使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第三十一条依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以下差异化监管措施:(一)信用等级为A级。1 .在行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2 .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次的日常检查。3 .原则上评价阶段内可免于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4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作为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对象。5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介参与评先评优。(二)信用等级为B级。1 .在行业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2 .实施适度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3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作为政府政策优惠和扶持对象。4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
22、介参与评先评优。(三)信用等级为C级。实施常规监督和常规频次的日常检查。(四)信用等级为D级。1 .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次的日常检查。2 .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3 .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4 .依法依规限制享受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失信惩戒措施应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明确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确定的惩戒措施限制范围依法依规实施。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自治区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支持行业协会完善行业信用自律机制。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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