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纠纷案.docx
《公司股权纠纷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股权纠纷案.docx(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公司股权纠纷案原告谢*因与被告张*、金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纠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谢*诉称:原告与被告张*原为大学同学,张*提出将其在被告金刚公司中的20%股份转让给原告。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原告按张*提出的价格,先后向金刚公司汇入40万美元,以投资人身份被列名为金刚公司的副董事长,但一直未参与金刚公司的经营管理。1999年9月原告应邀暂时管理公司时,才发现张*并未按合同、章程的约定,将其许诺投入的211万美元现汇及价值89万美元的生产设备注入金刚公司,而是将原告投入的资金当作他个人出资进行验资,并且在经营管理期间还有违规操作及侵害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为此,原告
2、向张*要求退出金刚公司,由张*按原价收购其出让给原告的20%股权。张*表示同意,并与原告达成协议,草拟了股权让度协议书,但在行将签约时,因张*变更付款条件,致签约未成。双方又确定以金刚公司董事会决议案的方式代替股权转让合同。2000年3月13日,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A、B两个决议案(以下简称“3.13决议”),同意原告将金刚公司20%股权以4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同意在决议签署后两日内,将公司购买的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作价421145元人民币过户给原告,同时将金沙江路69号底层店面出售款中的150万元人民币先支付给原告,余款由金刚公司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汇票每月支付一次;若有任何一
3、期透支或被退票,原告有权主张全部未到期债权。由于张*实际是金刚公司的全额投资人,因此张*对原告的付款行为,即为金刚公司向原告的付款行为。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原告即离开金刚公司,张*也已经向员工宣布了原告退股的消息、。而张*并未将金沙江路65弄7号404室之房产过户给原告,金刚公司也未向原告开出远期银行票据支付余款。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虽未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已经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在张*和金刚公司未按协议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己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40万美元或按1:8.279的比例折算的人民币
4、3311600元;判令金刚公司连带清偿张*的这一债务。原告谢*提交了以下证据:1 .金刚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以证明金刚公司的原始股东状况;2 .谢*支付投资款的汇款凭证及股东变更后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证明谢*的投资情况。这些证据还证明,至2000年6月,金刚公司实到注册资金是50万美元。3 .谢*于1999年10月17日向张*发出的质疑函,以证明谢*退股缘由。4 .张*于1999年10月22日给谢*的回函。5 .股权让度协议书草案以及谢*与张*和金刚公司为股权让度事宜的往来传真,以证明退股有充分协商的过程。6 .金刚公司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的董事会A、B决议,议定谢*将持有的金刚公司
5、20%股份作价40万美元转让给张被告张*辩称:被告金刚公司是本人与案外人上海立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公司)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原告谢*为了参股,共向金刚公司汇入资金392908.64美元,不是40万美元。谢*的资金是汇入金刚公司,而金刚公司不是本人的私人企业。谢*将本人列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根据。金刚公司确于2000年3月13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同意由本人承购谢*的20%股权。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公司股权的变更,光有董事会决议是不行的,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和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这次董事会还决议,将属于金刚公司的两处房产作价给谢*支付股权转让款。此举如付诸实施,就会
6、造成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这有悖法律规定。董事会虽然决议谢*把价值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股权转让给本人,但由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转让,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决议后,谢*没有与本人订立过转让的书面合同。基于以上理由,谢*现在根据金刚公司2000年3月13日的董事会决议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是违法的,其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被告张*提交的证据是:1 .金刚公司接受谢*投资的进账凭证,其上记载谢*的投资共计392908.64美元。被告金刚公司辩称:本案是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与本公司没有关联。审理中,原告谢*以被告张*、金刚公司故意不到政府部门办
7、理股权变更手续、人为制造诉讼障碍为由,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张*和金刚公司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因股东、股权变化所引起的一切法律手续。原告谢*还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7.张*发给女儿的传真,告知谢*已转股的事实。8,谢*分别于2000年11月18日、12月18日所发催促张*和金刚公司办理转股手续的函。9 .谢*于2001年1月18日致张*和金刚公司的函,要求张*和金刚公司不得将金沙江路69号店面房屋等财产转移。10 .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室于2000年7月21日出具的证明,内容称:金刚公司自2000年3月13日以后,未向其提出过变更批准证书原有事项的要求。针对原告谢*增加的诉讼请求,
8、被告张*和金刚公司答辩称:由于金沙底层房屋的出售事宜未能如约成交,也由于谢*已经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停止办理金刚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所以金刚公司无法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并非拖延不办。2000年12月5日,在谢*借故拒绝参加的情况下,金刚公司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作出了“关于2000年3月13日之A、B决议终止执行”的决议(以下简称“12.5决议”)。因此,谢*退股的事实前提已不存在,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金刚公司不会再因谢*而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谢*增加的诉讼请求也不能支持。况且谢*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来的诉讼请求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分案起诉、分案审理。被告张*和金刚公司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9、2 .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朱增进、杨从兴律师于2000年5月12日致“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办公室”的函,内容为:谢*诉张*关于金刚公司的合作企业纠纷一案,已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立案。其二人受谢*委托,要求“上海市嘉定区对外经济贸易办公室”对张*的任何增减资本以及其它变更公司事项行为依法不予办理,待案件结束后再行处理。3 .金刚公司2000年12月5日的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决定终止执行“3.13决议”。4 .上海佳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0年10月23日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确认至2000年4月1日,金刚公司已收到股东投入的资本为861398.64美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0、经审理,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确认本案事实如下:1997年4月,被告张*与案外人立新公司签订中美合作经营上海金刚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合作设立被告金刚公司,合作各方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供完合作条件。同年5月29日,金刚公司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并于6月10日取得营业执照。1997年7月以后,原告谢*投资,成为金刚公司的股东。后双方因金刚公司的资金以及经营等问题发生矛盾,谢*要求退股。有谢*、张*以及案外人立新公司出席的金刚公司董事会作出“3.13决议”,同意由张*承购谢*的20%股权。关于被告金刚公司的资金。原告谢*以营业执照的记载,认为只有50万美元;被告张*对营
11、业执照的记载虽无异议,但以己方提交的证据4,主张至2000年4月1日,金刚公司的资金是861398.64美元。资金是法人行为能力的财产基础,也是社会各界确认法人行为能力的一项依据,应当公示于众。对企业法人资金的认定,只能以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有效记载为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对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进行变动登记前,应当认定金刚公司到位的注册资金是50万美元。关于原告谢*向被告金刚公司的投资数额。被告张*以进账凭证为据,主张是392908.64美元;谢*起诉时主张其投资是40万元,在审理中认为可能因银行扣除手续费之故,而使投资款不足此数,对张*的主张不再表示异议。“3.13决议”议定的是谢*将其持有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司 股权 纠纷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