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据书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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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据书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是整个食品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保障食品生产企业加工食品质量平安对于食品平安意义重大。下文是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平安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
2、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洁,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平安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平安。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平安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平安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平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嘉奖、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待等措施,鼓舞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平安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舞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德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
4、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其次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平安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平安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挺直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开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
5、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平安状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状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
6、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挺直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挺直责任人员,自惩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连续申请;逾期提出连续申请的,根据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依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连续。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
7、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供应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_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
8、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平安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用法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平安、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用法符合有关食品平安标准;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用法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用法;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平安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挺直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
9、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用法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_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食品平安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名目
10、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得用法下列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特别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
11、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记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便利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
12、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学校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依据食品摊贩就地进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平安、交通、市容环保等状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肯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其次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_公开。 其次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
13、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挺直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连续申请。逾期提出连续申请的,根据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依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连续。 其次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依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根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支配,并向_公布。 其次_条 食
14、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其次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平安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用法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平安、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用法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用法;餐具、饮具用法前应当洗净、消毒; (五)销售散装食品
15、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楚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供应即食食品的,应当依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七)从事接触挺直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准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干净、卫生。 其次十五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
16、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其次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平安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用法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觉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平安隐患,应当立刻停止生产销售,准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其次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选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其次十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平安、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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